(一)、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故目前商业银行多通过在香港等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参与PE投资。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据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银信合作”模式,间接参与私募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投资私募股权的监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政策障碍。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据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并购基金的收购业务。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将信托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并对操作细节、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证券
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设立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此,证券公司可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去。
(四)、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但对管理人、投资条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文号:银监发(2010)72号
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年1月1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⑵ 请问做过股权收购管理的专家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要收购公司,我有团队,现在我注册一个公司,然后把团队纳入
陕国投与安信信托,信托业中唯一的两家上市公司,上周在疲弱的市场中表现强劲,涨幅皆位居前列。
其他的信托公司最近也很忙:忙着向银监会“重新登记”以换来新金融牌照;忙着接洽向其抛出橄榄枝拟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忙着和工商银行、中国人寿等等国内金融大佬们谈判;忙着上市,如中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中海信托、重庆国际信托试图IPO;也忙着打价格战,期望得以保留银行对银信理财产品的积极态度。
宽泛的投资范围既让信托业得到国际国内机构的青睐,也让他们困于死结:样样都能却样样不精,即使与银行、基金合作,也只是附庸并无主导权。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其能否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卷土重来?
内外资青睐信托牌照
毕马威中国的交易服务合伙人周国民对中国信托业的前景很乐观。他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的专访时说,和过去两年中国证券业的强劲反弹、过去5年来银行业的扭亏为盈截然相反的是,中国的信托业始终是金融行业中的薄弱环节,但是,去年这一行业有了相当可观的发展。对希望参与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境外和境内投资者而言,吸引力日益增加。
正在进行或尚在酝酿中的若干重大联姻提供了佐证。银监会于2月底刚批准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收购联华信托20%的股权,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在3月底就开始派员至位于福州的联华信托总部,着手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工作。此外,巴克莱资本公司与联华信托、苏格兰皇家银行和苏州信托两项交易正在等待监管机构最终批准。
相比入股银行、证券公司的高成本,信托公司的确堪称价廉物美。周国民分析说,近期外资对该行业兴趣大增是毫不意外的,外资一直在孜孜以求怎么拿到中国的份额,且信托投资范围的扩大为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以往最为封闭的领域提供了潜在机会。况且这一行业中的其他公司,如证券公司和银行,由于当前利润惊人,外资的投资入股难度日益上升,投资信托公司的花费相对较少。
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8月出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没有明文指出外资所占的总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25%。因此,可以将此理解为允许两家境外机构的投资入股比例分别达到20%的上限,即外资所占的总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可以达到40%。
国内金融机构也不甘示弱。
中国交通银行收购了湖北信托85%的股份后,将其改头换面为交通银行国际信托公司,于去年10月起运营。民生银行与陕国投牵手,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对信托也兴趣颇浓。中国人寿保险正与中诚信托谈判,东海证券也将于近期收购泛亚信托投资和焦作信托投资。
周国民分析,信托越来越受到青睐,这主要因为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业务更广泛,以前只能承销债券,现在整个证券市场(包括股票)都已向信托公司开放,在获银监会批准和必要许可后,信托公司还能承销互补产品,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提供证券化服务、参与养老金管理、境外投资的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以及融资租赁。
PE成业务重点
现在信托公司的生存空间看似不窄,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如火如荼,银信产品的收益也成为其重要的利润来源。
但具备了渠道、客户资源优势的银行和财大气粗的证券基金公司、保险机构有着不可撼动的强势地位,信托业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只能分羹而无绝对的话语权,一无专业的产品设计能力,二无稳定的销售渠道,三在规模上的悬殊——所有有牌照的信托公司的资产总和才及一家中型银行,如何才能与他们分庭抗礼?
周国民认为,竞争力还在于产品的多样化和回归金融服务的本源。他分析说,信托公司无论是纳入金融控股集团还是自身谋求壮大,都不能仅局限于做单一产品。不管是求壮大还是起到辅助作用,都需要有吸引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
“现在的产品还比较窄。以前各个信托公司得到地方很多支持,投资范围和设计的产品大多数都是具有地方性的,与基建相关联,未来能否突破这一情况,面向更大的社会面去发展其他产品,是其发展的关键点。”周国民说。
而直接投资应该是其业务重点。周国民认为,不少金融机构希望有这一部分服务的范围,这也是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业感兴趣的地方。除获得直投资格的“幸运儿”外,一些券商已经开始借助信托平台或者关联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方式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监管部门的支持态度明显。2008年3月,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PE业务作出首次规范,在政策上给予信托公司PE业务支持。此外,银监会正在起草信托公司开展REITs(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家信托公司联合撰写完成一份相关草案,并提交了银监会。
周国民分析,资产证券化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美国人的麻烦可以让我们得到教训和经验,而非因为惧怕风险而避之不及。我们现在刚开始探索资产证券化之路,只要把握有道,不像美国那样走得那么远而复杂,一定能有效控制风险。
“但信托业发展还有很多局限之处,如法律还有空白,信托如果破产了怎么办,受托人的钱有保障还是没保障?这还在研究中。”周国民提醒说。
周国民认为,信托公司还是应该回归到“信托”这一个本源上来。自身的流动资金应该放在保守、安全的高流动性之处,努力开发不同的产品,而非用作自主投资。
⑶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
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3)银信合作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⑷ 金融学二专论文题目和提纲
金融学专业二学位论文选题
题号 论 文 题 目
J1 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2 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J3 “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分析
J4 “中部崛起”的资本市场支持
J5 ETF国外经验借鉴及中国制度建设
J6 QFII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J7 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J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J9 保险基金投资研究
J10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对基金业的影响
J11 表决权信托研究
J12 不良贷款与经济增长关系分析
J13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障碍及对策
J14 财务管理视角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研究
J15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J16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比较
J17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动态学分析
J18 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现状评述
J19 盯住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J20 短期资本流动与金融脆弱性
J21 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
J22 对完善银行同业拆借运作管理机制的探讨
J23 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
J24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与突破路径
J25 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研究
J26 房地产信贷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政策
J27 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思考
J28 公共债务管理问题
J29 公司并购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J30 公司型基金与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J31 公益信托问题
J32 构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几点设想
J33 股权分置改革问题
J34 股市规范化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J35 关于融资租赁创新的探索
J36 关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思考
J37 关于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问题
J38 关于托宾税的讨论
J39 关于我国财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J40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上市问题的思考
J41 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评析
J42 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分析
J43 国际收支调节的市场机制研究
J44 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研究
J45 国际资本流动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
J46 国际资本流动与资本管制
J47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研究
J48 国外外资银行监管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J49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资本充足率角度的理解
J50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累积的阶段性与体制成因
J51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本分析
J52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探讨——一个历史演进和制度变迁的视角
J53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J54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研究
J55 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营销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J56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研究
J57 国有商业银行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研究
J58 国债柜台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J59 国债市场的发展研究
J60 货币替代的影响及对策
J61 货币危机理论述评
J62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J63 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J64 货币政策与资本资产价格
J65 机构投资者行为研究
J66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浅析
J67 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
J68 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J69 建立我国有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
J70 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J71 结汇资金来源构成及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J72 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J73 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影响
J74 金融创新与银行核心竞争力
J75 金融电子化进程中的安全建设
J76 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效率比较
J77 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
J78 金融风险的市场化补偿机制
J79 金融机构反洗钱分析
J80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J81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分业到混业
J82 金融监管效率的理论分析与经验判断
J83 金融企业上市:背景、效应和策略
J84 金融企业上市问题浅析
J85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我国银行业监管问题探讨
J86 金融全球化与货币政策
J87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主权
J88 金融体系的国际差异与成因分析
J89 金融体制与经济现代化的互动关系
J90 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分析
J91 金融危机的预警体系研究
J92 金融需求变化与县域金融机构市场定位
J9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发展之路分析
J94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J95 经济转轨与金融发展的互动关系
J96 境外资本流入的途径、规模与影响的实证研究
J97 利率风险的实证研究
J98 利率市场化的体制效应与经济效应
J99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J100 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J101 论发展我国公司(企业)债券
J102 论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
J103 论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运作体系
J104 论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与我国对策
J105 论金融工程在公司并购中的运用
J106 论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设想
J107 论民营企业融资结构及其优化
J108 论年金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J109 论票据风险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J110 论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运用
J111 论商业银行基层行防范票据风险的有效途径
J112 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的对策思考
J113 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金融监管
J114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J115 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
J116 论投资银行在公司并购中的作用
J117 论投资银行在金融业中的地位
J118 论网络银行的发展
J119 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J120 论我国发展直接融资的必要性
J121 论我国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
J122 论我国股市的“晴雨表”与“政策市”
J123 论我国交易所基金(ETF)的发展
J124 论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J125 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
J126 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构建
J127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J128 论我国商业银行防范市场风险的策略——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及风险管理
J129 论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及对策
J130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J131 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金融业务的创新
J132 论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J133 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J134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J135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J136 论县域金融市场发展
J137 论新形势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的构建
J138 论信托模式的资产证券化
J139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
J140 论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
J141 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J142 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可持续性问题探析
J143 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J144 美元化的成本和收益
J145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J146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与组织结构研究
J147 农村信用社的道德风险研究
J148 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机构与治理结构
J149 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J150 农村信用社的预算软约束问题研究
J15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
J152 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研究
J153 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问题
J154 欧洲货币一体化及其对亚洲货币合作的启示
J15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方向
J156 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评估及管理
J157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
J158 欠发达地区的金融环境及其改善
J159 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抑制与金融市场发展
J160 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与结构的实证研究
J161 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制度与结构的创新研究
J162 欠发达地区农户信贷资金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J163 欠发达地区乡村债务的规模、结构、风险与效应
J164 区域货币合作浅析
J165 区域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研究
J166 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
J167 区域经济发展与金融机构变迁
J168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政策支持
J169 区域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协调研究
J170 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
J171 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与资本项目开放
J172 人民币汇率机制与货币政策
J173 人民币自由兑换研究
J174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控制
J175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对策研究
J176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及防范
J177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研究
J178 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与内控制度建设
J179 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研究
J180 商业银行分销渠道发展初探
J181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J182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制问题研究
J183 商业银行上市前后财务管理比较
J184 商业银行特殊性的历史考察
J185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J186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J187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探讨
J188 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实证研究
J18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
J190 上市公司业绩的动态分析
J191 市场经济中政策金融的发展
J192 试论我国金融企业上市的特殊性
J193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J194 试析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及抒解对策
J195 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路径分析
J196 通货膨胀与我国寿险业的发展
J197 投资银行与资产证券化
J198 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思考
J199 托宾Q值理论在我国的背反
J200 拓展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思考
J201 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
J202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资银行的影响研究
J203 外资银行在华发展的利弊分析
J204 完善与发展基金市场研究
J205 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比较
J206 我国MBO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J207 我国保险公司上市问题
J208 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研究
J209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研究
J210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J211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及发展对策研究
J212 我国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J213 我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214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战略
J215 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研究
J216 我国国债规模研究
J217 我国国债期限结构设计
J218 我国绩差上市公司的业绩变动分析
J219 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分析
J220 我国金融风险的制度性成因及对策探讨
J221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因素分析
J222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J223 我国民营银行设立路径选择与发展探讨
J224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J225 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商业银行改革
J226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227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探讨
J228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模式
J229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J230 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J231 我国上市公司IPO定价研究
J23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问题及政策选择
J233 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关系研究
J234 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问题研究
J235 我国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研究
J236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模式研究
J237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238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与商业银行改革
J239 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及其发展策略探讨
J240 我国网络银行体系的完善
J241 我国银行客户经理制完善与发展
J242 我国银行业改革中的银企关系探讨
J243 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研究
J244 我国证券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J245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战略
J246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路径及风险防范
J2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完善与发展
J24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环境与对策
J24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化发展的思考
J250 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研究
J251 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及评价
J252 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风险成因及防范
J253 西方汇率理论的最新进展
J254 西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方法借鉴
J255 西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度量及对借鉴
J256 现代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拓展策略分析
J257 现金需求的规模与波动性研究
J258 小额农贷的风险及其分担、补偿机制研究
J259 新兴市场的汇率制度选择
J260 信托——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新途径
J261 信用评级与银行业监管
J262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J263 亚洲货币合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J264 亚洲货币合作中人民币的作用
J265 银企双赢最大化的发展策略探讨
J266 银行改制上市与治理结构改善
J267 银行结算操作难点与对策分析
J268 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思考
J269 银行危机解决方案评析
J270 银行危机理论述评
J271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
J272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
J273 银行信托合作初探
J274 引进QFII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
J275 预算软约束与资本配置效率
J276 债务危机解决方案评析
J277 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与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J278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J279 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重塑
J280 证券市场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研究
J281 证券投资机构超常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对策
J282 证券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协同发展的思考
J283 政府干预下、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与治理机制改革
J284 指令驱动制度与报价驱动制度比较研究
J285 中国《反洗钱法》的基本框架研究
J286 中国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实证研究
J287 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研究
J288 中国地方政府债权市场发展研究
J289 中国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现状评价与政策建议
J290 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问题与改善对策
J291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研究
J292 中国股票期权的实践、难点与政策选择
J293 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防范与化解
J294 中国股票市场过度投机产生的原因及治理
J295 中国股票市场交易制度创新研究
J296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陷与修正
J297 中国股市走势与经济走势的异动机制
J298 中国国债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J299 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J300 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
J301 中国金融风险现状及化解对策研究
J302 中国金融市场培育与拓展
J303 中国金融职能的嬗变与反思
J304 中国经常项目顺差可持续性探析
J305 中国民间金融的现状、问题和治理对策
J306 中国农村居民储蓄函数研究
J307 中国企业并购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J308 中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缺陷
J309 中国区域性金融政策的比较
J310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研究
J311 中国网络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
J312 中国小额信贷组织体系研究
J313 中国信托业:契机与发展空间
J314 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研究
J315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J316 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历史考察
J317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存在的客观基础
J318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重构
J319 中国证券市场诸多二难困境的历史透视
J320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
J321 中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制的变迁与反思
J322 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J323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J324 中国资金外逃的规模及影响
J325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J326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J327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风险探析
J328 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J329 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差异及选择策略
J330 中小企业信贷约束问题的实证分析
J331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成本问题研究
J332 中央银行再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J333 中央银行资金安全制度研究
J334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研究
J335 重债务国(HIPC)的债务问题研究
J336 主权债务违约的理论分析
J337 主权债务重组机制分析
J338 主权债务重组中的法律问题
J339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
J340 专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与效应
J341 资本管制的效果分析
J342 资本市场的差异与公司融资
J343 资本账户自由化的理论及政策分析
J344 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
J345 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J346 最优货币区理论的最新进展
J347 论我国信托机构在理财市场中的行业定位
J348 银信合作途径探讨
J349 信托业与证券业,合作还是竞争?
J350 银行不良资产化解中的信托思路
J351 论信托在房地产融资中的作为
J352 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国际化取向与实现路径
J353 信托业产品创新思路研究
J354 年金信托与年金保险的比较研究
J355 论信托模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
J356 抵押公司债信托——推动企业债市场发展的新思路
J357 对我国租赁业发展中引入信托融资机制的思考
J358 我国信托业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J359 对建立我国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的思考
J360 对我国建立信托受益人保护基金的思考
J361 对构建信托机构评级指标体系的思考
J362 我国信托机构的产品组合与风险状况考察
J363 产业转型中的融资租赁功能考察
J364 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J365 对我国租赁机构业务定位的思考
J366 租赁公司融资新思路——租赁债权证券化
J367 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思路
J368 商业银行关系借贷问题研究
J369 贫困群体金融服务创新研究
J370 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研究
J371 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
J372 社会酱与小额信贷
J373 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管理研究
J374 结构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风险防范
J375 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影响
J376 全球经济失衡问题研究
J377 外汇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J378 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问题研究
J379 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问题研究
⑸ 我国有多少种投资方式
炒金
自从
炒金
中国银行在上海推出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宝”业务之后,炒金一直是个人理财市场的热点,备受投资者们的关注和青睐。特别是近两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可以预见,随着国内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未来黄金需求的增长潜力是巨大的。
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国内黄金饰品的标价方式将逐渐由价费合一改为价费分离,黄金饰品5%的消费税也有望取消,这些都将大大地推动黄金投资量的提升,炒金业务也必将成为个人理财领域的一大亮点,真正步入投资理财的黄金时期。一种新型黄金投资也是备受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就是黄金定投。
基金
自1997年首批封闭式基金成功发行至今,基金一直备受国内个人投资者的推崇,2012年基金已经明显超过存款,成为投资理财众多看点中的重中之重。据有关资料,2013年国内基金净值已近2000亿元,占到A股股票流通水平的10%以上。许多投资者们依然十分看好基金的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等优势和特点,希望能够通过基金的投资以获得理想的收益。
基金理财的七大技巧:
第一,正确认识基金的风险,购买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品种。
第二,选择基金不能贪便宜。有很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会去选择价格较低的基金,这是一种错误的选择。
第三,新基金不一定是最好的。在国外成熟的基金市场中,新发行的基金必须有自己的特点,要不然很难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可我国不少投资者只购买新发基金,以为只有新发基金是以1元面值发行的,是最便宜的。
第四,分红次数多的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基金。
第五,不要只盯着开放式基金,也要关注封闭式基金。
第六,谨慎购买拆分基金。
第七,投资于基金要放长线。购买基金就是承认专家理财要胜过自己,就不要像股票一样去炒作基金,甚至赚个差价就赎回,我们要相信基金经理对市场的判断能力
股票
买股票就是买上市公司,买中国经济的成长。国内股票市场资金供求形势相对乐观,这对于资金推动型的中国股市无疑是打了一剂强心针。再加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融资额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加强了对股市的调控,这将给投资者带来赢利的机会。但不管怎么样,股市的最大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机会与风险是并存的。因此,投资者应继续保持谨慎态度,看准时机再进行投资。
期货
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国债
2005年是国债市场的创新之年,不仅增加了国债品种,而且使广大投资者能有更多的选择。对国债发行方式也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国债发行的市场化水平,以尽量减少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另外,国债的二级市场也将成为2014年的发展重点。由此可见,国债的这一系列创新之举,必将为投资者们带来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更大的获利空间。
储蓄
多年来,储蓄作为一种传统的理财方式,早已根深蒂固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大多数居民仍然将储蓄作为理财的首选。一方面因为外资流入中国势头仍较旺盛,中国基础货币供应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适度控制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率的上升,采取提升利率手段,再加上利率的浮动区间进一步扩大。利率的上升,必将刺激储蓄额的增加。
债券
债券市场的火爆令人始料不及。种种迹象表明,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仍有提速的可能,企业可转换债券、浮息债券、银行次级债券等都将可能成为人们很好的投资品种。再加上银监会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以增补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使银行发债呼之欲出,将为债券市场的再度火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信托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010年信托市场发行规模为3万亿,增长率每年大于30%。信托产品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产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专业独立理财公司进行进行销售。
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市场主流产品还是以固定收益率为主,每年9-13%的收益,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银行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要略微高一些。
同时在投资过程中,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2009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通知明确,这一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大力发展主动管理类信托,提高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内涵式增长,促进信托行业可持续发展。”但文件主要还在于引导信托公司摆脱“管道”式被动管理的经营模式,将重点放在提升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的证券投资业务、受让资产业务、发放信托贷款业务的自主管理能力上。
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2011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结束了信托公司依靠规模无限扩张盈利的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政策终结了信托公司的“管道业务”,迫使信托公司必须走上自主管理的道路,而自主管理也正是信托公司走上财富管理之路的一个开端。在对财富管理的理解上,许多信托公司将第一步放在了渠道的建设上。于是,一大批“信托公司系财富管理中心”相继建立。
财富管理的基础是了解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因为财富效应的刺激,还是政策的约束与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建立财富中心建设自己的营销队伍,摆脱渠道依赖,通过直接接触客户了解和掌握客户的需求,正是其走上财富管理必须的一步。但必须明确的是,从本质上看,与一般的理财相区别是的,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地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因此,建立销售队伍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信托公司摆脱渠道依赖,直接掌握客户,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的直接销售,使信托公司了解客户,从而为客户量身定做出更加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由此可见,如果信托公司直销队伍的建立,仅仅是出于财富效应的刺激,或者是政策的约束,将信托公司的直销队伍简单变成了一个以卖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则会使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转型的道路越走越窄,将财富管理变成简单的卖产品。
严格意义上,没有投资能力的财富管理是虚幻的,通过自主管理提高信托公司的投资能力是其走向财富管理道路的重要一步。因此依靠自己的直销队伍研究、开发,甚至是引导客户的需求,并将这种需求转化为产品,才是真正的财富管理之道。
重要的是,许多信托公司高管层面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信托公司发展专属渠道,直接掌握一批高净值客户,仅仅是实现其财富管理目的的第一步,其后还需要整合各种资源,为客户提供真正的财富管理服务。上海信托2010年至2014年的发展思路明确定位于:主攻财富和资产管理,力提主动性管理能力,进行了人才配备、系统升级、运营流程以及种子基金培育等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以保障上海信托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平安信托则建立起产品、渠道、系统多维度的发展平台。2013年外贸信托成立了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范华明确表示,与过去的信托公司利用各种渠道叫卖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不同,外贸信托希望转型为高净值人群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事实上,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以财富管理的名义进行着理财业务。如此描述的原因在于,理财业务与财富管理的区别就在于以产品为中心还是以客户为中心。在分业管理的背景下,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完全以客户为中心;为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而进行产品设计,只有带有混业性质的信托公司有条件做到这一点,这也正是信托公司进军财富管理市场的最大优势。
2013年信托产品解析及理财策略,自2007年股市崩盘以来,信托产品以其收益高、期限短、安全性极佳的特点而深受高端客户的青睐,据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公布数据,截至2013年1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达87302.23亿元,远超公募基金和保险业规模。但很多客户对信托并不了解,存在很多理念上的误区。
信托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而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为中国四大金融支柱,与民间借贷严格区分。
信托的形态:大多为1-2年期,100万起点,收益9%-11%,根据产品不同,按季度或半年付息。
信托的安全:信托产品从设计到发行,要经过尽职调查、银监会备案等完善的流程;信托产品本身具备有抵质押、保证担保、警戒线设置等多重风控,确保资金安全。所有信托资金,均直接进入信托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保证资金不被不当使用。自2001年新信托法实行以来,所有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无一违约,具有最佳的安全性。
常见的误区:从特定机构购买更安全,信托的认购,合同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直接进入信托公司的募集账户(对公户),不因购买渠道不同而产生风险的差异。客户投资应更注重产品质量本身,包括期限、收益、风控等以及机构给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
外汇
外汇刚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不久,所以市场前景非常地广阔,就拿全球日交
理财
易量来说,每日约为36,000亿美元。
外汇跌涨均可有获利机会,而对于股票而言,只有涨的时候才能赚到钱。投入资金时,外汇只需要0.33%的资金投入,然而股票是100%的资金投入,增加了风险。
可控能力,外汇是全球的人进行交易,所以不受大机构或国家控制,即使一个很有经济实力的国家也不可能拿一年的GDP进入外汇市场,外汇只是受一个国家的及时新闻与政策的影响,而股票往往受公司等机构或者股东控制。
交易更自由,外汇交易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全天24小时进行交易,随时可以进行买卖。然而股票是周一至周五每天约为7小时的交易时间,当天买不能进行当天卖自由度很小。一种好的投资方式比你把钱存银行,买股票,做生意更理性,更自由,更赚钱,更可控。
美元汇率的持续下降,使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个人外汇买卖,获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汇市一度异常火爆。各种外汇理财品种也相继推出,如商业银行的汇市通、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外汇宝、建设银行的速汇通等,供投资者选择。
2014年,中国政府将会继续坚持人民币稳定的原则,采取人民币与外汇挂钩以及加大企业的外汇自主权等措施,以促进汇市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关专家分析,2014年在汇市上投资获利的空间将会更大,机会也会更多。外汇投资可以通过外汇自动交易,收益高,轻松稳定。
保险
与其他不温不火的保险市场相比,收益类险种一经推出,便备受人们追捧。收益类险种一般品种较多,它不仅具备保险最基本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不菲的收益,可谓保障与投资双赢。因此,购买收益类险种有望成为个人的一个新的投资理财热点。
银行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也是重要一项,由银行财代理理财,银行理财产品也是人们进行
理财
日常投资的一个主要投向。与股票和基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门槛高和流动性略差的特点。在选取理财产品时,要兼顾到自己的投资偏好和理财需求,同时也要适当地考虑到市场这个外在因素对理财产品“潮流”所带来的影响。
珠宝
珠宝两字对我们来说肯定是不陌生的,自古以来,珠宝两字就经常出现在人们的生活词汇之中。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审美能力的提高,珠宝正迅速地进入千百万平民百姓家中。
如今具有国际承认的认证的珠宝也具有很强的投资理财价值。以钻石为例一般在15分以上的具有保值增值的价值。
P2P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意见》指出,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P2P网络借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条件;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爱投资P2C借贷。
自2013年以来P2P理财平台就以摧枯拉朽之势迅猛发展,而随着2014年两会的召开和闭幕,P2P理财行业被纳入银监会监管,P2P理财平台正规化,标准化的趋势不可避免。2014年5月银监会召集搜易贷等国内知名P2P平台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行业准入、监管制度等问题征询意见。目前,监管层已有初步方案,未来P2P可能根据平台属性、资金池性质采取分类监管。
⑹ 阿里巴巴在A股市场上与哪些公司有合作或者投资关系
与阿里巴巴公司有合作或投资关系的公司,在股市上叫做阿里巴巴概念股或者马云概念股
阿里巴巴概念股及介绍如下
000156.SZ 华数传媒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是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专业从事数字电视网络运营与新传媒发展的运营企业,是华数系主力上市平台之一。
在“三网融合”加速的背景下,华数传媒拟定向增发融资7.2亿元,收购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旗下的宽带业务资产,正式从广电业务向宽带业务拓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个人宽带用户数24.8万户。
600683.SH 京投银泰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9月以募集方式设立,1993年9月经批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经公司2002年11月12日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原“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为宁波市中山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注册资本为贰亿叁仟伍佰贰拾万零九仟柒佰柒拾陆元。公司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家用电器及日用进出口贸易;室内外装潢;物品租赁;服装加工及干洗;汽车货运、客运汽车出租及汽车保养等业务。公司全称由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英文名称变更为:“JINGTOU YINTAI CO.,LTD”。
002405.SZ 四维图新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深交所股票代码:002405)是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车联网及动态交通信息服务、地理位置相关的商业智能解决方案提供商,始终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经过十年多的发展,四维图新已经成为拥有八家全资、八家控股、六家参股公司的大型集团化股份制企业。作为全球第四大、中国最大的数字地图提供商,公司产品和服务充分满足了汽车导航、消费电子导航、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政府及企业应用等各行所需。在全球市场中,四维图新品牌的数字地图、动态交通信息和车联网服务已经获得众多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行业的高度肯定。
300231.SZ 银信科技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信科技)是一家全国性、专业化的IT运维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面向各行业数据中心的IT基础设施,提供IT支持与维护服务、IT专业服务、IT外包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以及IT运维管理软件的研发与销售等。
300017.SZ 网宿科技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2000年1月,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业务平台提供商,主要向客户提供内容分发与加速、服务器托管与租用等互联网业务平台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的CDN及IDC综合服务提供商。2009年10月,网宿科技在深交所上市。
600787.SH 中储股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天津中储商贸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并于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顺应市场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市场定位,构架新型管理模式,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道,进行了一系列配股、收购、兼并母公司资产等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
300235.SZ 方直科技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直科技”)成立于1993年,注册商标为“方直金太阳(KINGSUN)”,2011年6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成为同步动漫教育软件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方直科技专业致力于多媒体教育软件以及网络教育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借创新技术与专业服务,得到了业内外的高度认可,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重点技术服务单位、深圳知名品牌、南山区领军企业。
600570.SH 恒生电子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注册资本为4.45536亿人民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股票代码600570) 恒生电子是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为中国十大自主品牌软件供应商。2014年4月1日马云控股的浙江融信拟以现金方式受让恒生电子的控股股东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合计交易总金额约为32.99亿元人民币。
000882.SZ 华联股份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001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华联综超,股票代码:600361),经营超市、百货等零售商店。
600119.SH 长江投资
07年公司已全线退出商贸领域,全力聚焦物流发展。公司现代物流业业务功能涵盖国际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国内快件、仓储配送、市内货运等。作为上海市物流建设重点项目,公司控股的上海陆上交易中心已开工建设,常州物流基地功能继续拓展,国际货运营运能力提升,海运分公司分别与PIL、UASC、DSR、WANHAI等船公司建立了良好的运价平台,快件分公司则在年中获得了TNT的销售代理权,并拿下了UPS浙江区域班车线路的运作。公司投资控股的上海长望气象科技,专业生产气象仪器、半导体分立器件和纳米抗菌粉体等高科技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气象高空数字探空仪系列,属国家重点新产品,市场占有率雄居全国第一。
⑺ 银信合作的简介
银信合作是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曲线为企业提供贷款。譬如,某企业如果需要贷款,可以将相关需要贷款的项目由信托公司“打包”处理成理财产品,然后经由银行出售给投资者。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包括信息、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上的不限数量)、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以银行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资金和增值、延伸服务为目的,实现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客户资金盈利性和社会资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实现信托资金的流动,活跃信托市场;达到参与各方稳固、密切关系等多赢效果。 其一,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界定,以实现全面“收口”。
之前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规定,私人银行渠道未在监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银信理财合作相关客户、业务都要囊括进来。
针对时下盛行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祭出了两个杀手锏,一是30%底线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30%的底线,意味着近期内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是做不了。实际上,目前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占整体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比例已相当之高。据普益财富研究员赵杨介绍,融资类业务当中最典型的便是信贷投资类银信理财产品。2010年之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占到整体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数量的70%-80%。进入2010年后,受一系列收紧银信合作政策的影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尽管发行有所下降,但占比仍然达到50%以上。
截至2010年6月底,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已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多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投资类业务为主。2010年7月2日,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暂停银信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产品已大为下滑。据普益财富统计,7月份,银信合作产品发行共408款,发行量较上月下降20%,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包括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类共72款,而6月这一数据为180款;另外,组合类产品共297款,票据资产18款,股权4款。
对于开放式产品的全面限制,在一些信托公司人士看来,则更具杀伤力。上述中诚信托人士分析,所谓开放式信托产品,类似开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开放,分购赎回的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理财产品滚动发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为期3年的产品,银行可分割为三个月一期,“一期一期卖,滚动倒腾”。而此次通知也规定,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银信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是2553款,预计全年度发行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未透露其单只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全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判断,2008年全年度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总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度银信合作的总体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而2007年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582只。
与2007年相比,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从规模、产品结构等方面都可以很清晰地得到体现。2007年银信合作在整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占比为25%。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结构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比为48%,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占比为43%。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是信贷类(信托贷款与信贷资产受让)和票据资产投资类,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占比分别为63.96%和23.23%。2008年,包括新股申购在内的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在发行数和发行规模均较上年呈现出大幅下滑,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占比仅为8.11%。这些数据所凸显出的是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三种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大幅增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体投资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投资风格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化,稳健型理财产品占据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对于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表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导致:
首先是基于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2008年度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央行为应对国内经济过热和通胀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与措施直接相关。为应对经济过热与通胀,央行频频采用信贷规模控制、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对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进行削消和限制。由于通过设立信托进行贷款与投资可以绕开这一限制,从而激发了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动机。此外,作为表外资产业务,银信合作业务可以节约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机会成本,可以优化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结构,可以在商业银行缺乏信贷额度的情况下,帮助商业银行挽留和争夺重要客户。
其次是基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自2007年底以来,国内包括基金、股票在内的权益性投资品价格在2008年度呈现出连续下跌的态势,股票市场表现出明显的熊市特征,在2007年度银信合作理财市场中具有较大占比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因新股发行数与新股溢价的大幅下降而萎缩。但与此同时,固定收益型的债权类投资产品随着央行降息通道的打开呈现出价格上扬的态势。在境外市场,次贷危机引发了剧烈的全球性金融动荡。随着大宗商品与基金、股票、指数等投资品价格的大幅下跌,投资和挂钩于上述产品的QDII、结构性理财产品遭受重创,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均急剧萎缩。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了2008年度投资于资本市场的银信合作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大幅萎缩,投资于信贷资产、债券资产、票据资产的信贷类和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得以迅速发展,具有避险功能的稳健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得到市场的欢迎。
再次是基于监管思路的转变。相对于2007年,2008年监管部门更为重视理财产品所引发的市场风险,这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趋于稳健。对于2009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趋势,罗志华认为将出现四个方面的变化:在合作业务数量和业务规模上有所下降,但仍然以信贷类和票据投资类理财产品为主;从粗放式合作向精细化合作转型,从通道型合作向管理型合作转型;信托公司在合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将得到更好体现;私人银行业务将更多地引入银信合作,在信托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方面或有所突破。
首先,推动2008年银信合作业务高速发展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为应对国内经济下滑的威胁,央行在2008年三四季度连续采用了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解除信贷规模限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基于流动性和利率管制等宏观调控政策引发的银信合作动机迅速削弱或消失。其次,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制度与法规开始完善。2008年12月4日,银监会颁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及其项下财产运用对象提供担保,不能以任何形式回购信托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这些规定将限制之前的粗放式、通道型银信合作业务,促进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基础的精细化、管理型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
再次是股票市场将继续呈振荡格局,缺乏大规模发行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外部条件。最后是市场套利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私募市场将成为套利的主要市场。
从银信合作的领域来看,目前主要集中于信贷市场和票据投资市场。受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取消信贷规模限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已无必要通过信托贷款为政策允许的企业提供流动性。同时,由于作为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投资品利率下降明显,这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开发将面临较多困难。但在经济大幅度调整和政府投资拉动背景下,非对称信息私募市场的银信合作具有较多的市场机会,不论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还是房地产融资、股权融资、大小非融资、传统贷款业务创新,都有可能成为2009年银信合作的亮点,具有高水平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或将成为2009年市场角逐的胜者。
这些数据所凸显出的是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三种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大幅增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体投资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投资风格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化,稳健型理财产品占据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⑻ 公司股票境外上市对公司有何影响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交易有何影响
一: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交易有何影响?
这个你问得很模糊,这个要看是什么公司在什么境外市场上市,对整个境外市场,还是只是对这特定公司的股票所形成的市场。比亚迪在美国上市对美股的影响就很小,但是当初移动在香港上市,对恒指的影响就很大,因为他是一个大盘股。所以这个要区别对待。
二:公司股票境外上市对公司有何影响?
(1)公司上市第一个目的就是融资,有了钱就会去投资,就有新得利润来源,对公司当然是有影响的。
(2)公司上市以后股权的构成就会发生变化,能够引进战略投资者,而这些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很多技术以及经验上上的帮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公司上市以后股价的变化跟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了,因此公司的管理者以及拥有者都会更加注重效益。
⑼ 银信合作的存在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银行合作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打新股”产品和融资类产品。在2007年,打新股产品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比重达到71%。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证券市场的牛市行隋,加上一级市场新股发行的高折价,使打新股成为高回报的无风险套利行为。不过,自2008年以来,打新股的首日上市价格也逐步走低,收益开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经跌破发行价,持有时间稍长的话甚至会带来亏损。加上股票市场连续的下跌,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最近几个月来,几乎很少有打新股产品发行。
实际上,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暗渠”。无论是“票据”产品还是“转让贷款”产品,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新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银信合作模式仍然没有摆脱产品单一的尴尬局面,信托公司远没有实现受托理财的专业理财职能。
(二)信托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银信合作模式中,主导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加上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誉,在销售理财产品环节具有明显优势。信托公司由于不能对信托项目进行公开宣传,加上合同分数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不具备优势。而在产品设计方面,国内普遍存在产品设计能力不强的问题,信托公司也不比商业银行强。因此,整个银信合作项目都在商业银行的主导下完成,银行管资金来源,委托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
因此,产品的定价权也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只是付给信托公司少量的信托管理费用,大部分的收入属于商业银行。
(三)银信合作产品中隐含的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2007年内共有71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企业,金额为235.3亿元。当前房地产行业整体存在较高风险,房地产交易持续低迷,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在严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资金。此类房地产信托计划通常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实际的贷款利率远高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场上高风险总是与高收益相对应。本来,信托计划以及委托贷款都是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就必须承受高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并不存在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而信托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缺陷,并不能真正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将产生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担保存在的风险。银监会于2007年11月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然而,部分银行通过其他途径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过第三方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或者以授信、后续贷款等方式变相担保。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以及作为运作平台的信托公司都不承担借款企业的违约风险,那么这种信用风险只有提供担保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金融机构在贷款调查和项目调查参与程度不够,那么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本身对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评估不够充分。
第三,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使其未能反映真实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票据资产转让等行为,将这些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降低了贷款资产规模,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关系。但是,按照银信合作协议的一般规则,这些贷款资产仍然由银行负责管理,包括贷款的回收。如果贷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虽然转移了资产,却不能转移相应的风险。因此,仅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实的全部风险敞口。
(四)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使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更加模糊,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使对货币的定义及计量十分困难。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都经历过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这个政策目标失效的过程。关于一些创新金融产品该不该归纳到货币供应量的范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究竟应该归纳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也没有定论。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理财产品的出现可能改变了货币供应量,但现有统计口径无法反应。例如,居民的存款变成理财产品,尤其很多短期产品,那么这种资产究竟能否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如果可以的话,应该纳入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另一方面,有些理财产品的出现,虽然不会改变货币供应量,但却支持了社会的融资活动。例如,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居民的存款变成了企业的存款,并没有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事实上却发生了融资活动。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单纯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其有效性将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来,理财市场一直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支付条款模糊的情况。在银监会2005年推出的管理条例与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现场检查与指导中,都反复强调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知情权。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主要的问题是信贷类产品投资的贷款项目不明确。此外,由于银信合作属于单一资金信托,此类产品尚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有观点认为,银信合作属于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但是,银行的客户是广大的投资者,带有公募基金性质,因而有必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