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发展有利吗
主要是对投资方的一个股权分享激励政策,毕竟上市公司是需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才能更好地发展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从而迅速大量获利。短期的角度是有利的;从长期的角度也是有利的;再者是对于公司的内在发展驱动力也是有利的。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有利的因素以及带来的一些发展效果。
一、从短期的角度是有利的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上市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发行股票,并且提高公司的一个资质,从而提高公司所发行股票的一个权威型以及可信度,吸引更多的投资方前来投资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最终转化成融资的目的,从短期的角度是好的,毕竟在获得了大量的资金之后,上市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一些市场空白的城市,或者相对不饱和的城市中迅速发展,逐渐使得自身的产品在各大城市占有一席之地。
注意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可盲目发行过多的股票来融资,应该兼顾发展的一个需求,来更好地履约兑现给投资方相应的回报。
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有:分红、限制性股票、增值型股票、期权股
1、 分红权
分红权是很多成长性企业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他还有一个更让人熟知的名字叫着干股。 我们经常有听到别人说,老板给他多少多少干股,指的就是给他多少比例的分红权,他并不享有真正的股权或股份,只是按照协议享受利润分红, 使用这种激励模式一般不需要员工出钱,分企业当期的利润,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规定第二年6月份才分红,当年跳槽就没有了,起到留人的作用。 分红权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操作的一种模式,也是成长型性企业用的最多的一种模式。 2、增值权
这种方式适合盈利比较稳定的企业,利润几百万到一千多万,这时要谈理想,谈愿景,企业发展要成为行业的领先企业,未来要上市;这时候利润就不能全部分掉,要预留作为未来发展的需要; 前面谈到的分红权,一旦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人才就很容易走,而采取增值权的方式,可以达到人走的时候很心痛的目的。 虚拟股票用的比较广为人知的就是华为的虚拟受限股模式:参与了华为配股的员工可以享受净资产增值收益,中间临阵脱逃的,增值部分就没有了,离职成本比较高。 比如A公司100万资本,利润100万 分红:利润*30%*股数/总股本 增值:1元/股+0.7元/股(预留利润)=1.7元/股,股份增值了!
3、实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简单来说就是当期给你股权股份,但是你要卖的话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一般指公司业绩条件,如果没有达到条件,就按约定的来处理,比如由公司按原价格回购注销等等。 由于是限制性股票给的是当期股权,是实股,需要去工商办理登记注册的,他会享有所有关于股东的权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非常谨慎。 一般来说企业在发展阶段有两个时期可以考虑给: 第一就是在创业期,这时企业的首要任务就是活下来,主要你上这条船就给你股权,这样给员工创业时期的安全感 第二就是IPO阶段,如果公司的市值还很小,尽量不要给实股,因为还没有到论功行赏的时候,可以考虑给期权。
4、期权激励
这个模式大部分适用于上市公司。所谓期权,就是约定什么时候给,给多少,按什么价格买?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偿还债务。
拓展资料:
1、股权激励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应用了,当时叫员工持股,很多国有企业做股份制改造用的比较多,后来有些地方强制员工入股,在98年的时候员工持股就被证_会叫停。到了05年新公司法修订,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随后很多上市公司都开始搞股权激励。
2、为什么我们感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实施股权激励呢?其实这是做老板的被逼的,我们都知道这两年实体经济在往下掉,成本越来越高,加工资加不起,给奖金给不了,跟互联网这些新兴企业比,人才留不住,经营压力很大。这时候老板们就想着用其他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3、传统的绩效考核再完善,员工也是为工资和奖金而工作,你花了很多钱激励员工,员工也会认为这是他付出之后应该得到的!股权激励再简单,员工也是为一份利润的分红而努力,因为股权赋予了员工一种当“小老板”的感觉!
简单来说,钱的出处不一样,说法不一样,造成了员工工作心态的巨大差异!
4、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分利润,工资奖金分的是当期的利润,当前的钱,而股权激励除了分当期利润(也就是分红)外,还分未来的利润滚存(也就是企业增值的部分)。
⑶ 经典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是怎么样的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仅限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都是上市公司常见激励措施
⑷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中国式股权激励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⑹ 上市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是合法的吗
上市公司是指在完成了最初的企业制定经营计划、企业经营规模预测、企业经营风险与收益评估后最终决定在某地挂牌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企业发展经济资金收集的企业状态,在完成基本的企业发展集资后该企业还应该取得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上市企业对于员工的股权激励,既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也可以激励员工的进步与发展,更是对企业发展目标的进一步开明规划。
⑺ 上市公司分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需要员工自筹资金吗,需要花钱买吗
上市公司分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需要员工自筹资金,需要花钱买的,不过买入的股价低于市价。
⑻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问题的简化说明
甲公司股票价格10元1股,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以每股5元价格增发100万股,授予管理人员,但要求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增长1倍为行权条件。
1、在公司公告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确认为公司的股权激励费用,该公司为(10-5)*100=500万元,分三年记入甲公司的管理费用,同时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
2、三年后企业业绩达标了,100万股全部行权。其情况是员工以500万元构买了企业100万新增股票,企业账务为:银行存款增加500万,股本增加100万,资本公积增加400万。(前三年资本公积增加了500万,总计增加900万资本公积,与在授权日按10元每股发行100万股股票,再用500万元来奖励管理人员达成目标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3、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价是5元,市场价可能是20元,按实际行权时的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记为员工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好在公司股票价格低的时间行权,缴税会少很多,之后涨高了算二级市场赚的,不缴个税)
4、授予期权后的送股,分红后调整行权价,不影响上述内容。
⑼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