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有那些限制
回购股票是《公司法》的内容。
《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香港的经济体制是资本主义的,它的经济运行一般不采用大陆的法律规定,要了解香港的上市公司可能要去看看英国的公司法。
『贰』 回购股票一般怎么处理
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的积累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通过减资来收缩股本,以提升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调整股本结构。
『叁』 附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订。《决定》发布实施后,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
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为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导上
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回购股份,明确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 号)(以
下简称原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原指引同时废止。
二、《回购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1 月 23 日,本所对外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本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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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回购细则》的评论、意见和
建议,据此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具体情况如
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鼓励上市公
司积极回购股份。考虑到减持回购股份对市场的影响,《回购细
则》已经对回购股份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数量
限制、减持进展披露等作出严格规定,我所也将通过交易监控、
纪律处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范和打击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保留回购股份可以减持的制度安排,但将
回购股份的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限制条款,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意见》
明确“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
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回购
股份。《回购细则》据此明确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
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三是关于除注销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购金额不应视同现金
分红的建议。《意见》明确“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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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回
购细则》与《意见》保持一致。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四是关于回购 B 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考虑到
B 股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实际情况,增加“回购 B
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放宽对回购 B 股数量的限制。
五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为避免个别股东频繁
提议回购股份炒作股价的情形,规范提议程序,减轻上市公司的
负担,在《回购细则》中明确提议人的范围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
三、主要内容
《回购细则》共五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处理、日常监管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
下: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
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口径和程
序要求,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购
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保证回购效果。
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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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
份,且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提议与
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
购条款。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等多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各
种用途的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的范围;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
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
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
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累计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
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
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
借款;其他合法资金。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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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
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相关限制。“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并应当提前十五个
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
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
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
则》强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购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
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肆』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第十二条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伍』 股票回购是怎么回事望举例详细说明谢谢!
回购的流程是怎样的?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的异同点在哪里?回购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等不及了想尽快的知道,学姐这就来给大家做个全面介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也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一时刻就约定下了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内含有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资金运转等办法,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所回购完成的股票都可以被公司注销。可是在绝大部分时候,公司会让回购股票看做“库藏股”保存,一时不会干涉交易跟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好比实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再或者就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就出售掉它。
2、债券回购:在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一时间里,以契约方式约定了在未来的某一个日子里使用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卖方”向“买方”,也就是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再次购买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就从交易发起人入手,只要是抵押出债券的情况,借入资金的交易都会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资金被主动借出的,要去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都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这几个基本就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原因了: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回购股票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回购后注销:若是在股价低估的这类状况下,回购股票,接着就注销,如此就会致使公司总股数下降,每股的收益增加,针对这种回购是利好。股票的价格假如没遭到低估就对其回购,有意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来哄抬股价,这样就会对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失,这也就是被藏起来的利空了。
2、回购不注销:若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并且是作为库存股不参与股份注销,然后一旦当股价在高位时,派发股份做其他用处。公司存有炒自己股票的嫌疑,所以不注销就是利空。当然,从短期的角度看,回购股票同大资金买入股票是相同的,这对股价是利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只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方法,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有正回购、逆回购,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是以下两个,不管是资金流动性还是利率都可以调节。一方用相对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去融入资金,这一过程称之为正回购,且有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可以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所指的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其实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要是到期了就说明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好处还是没好处呢?我们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逆回购:央行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购买对象是一级交易商,也就是向市场投放资金,当资金进了实体企业后,这样的话是可以去刺激企业运转的,对股市来说就是利好。其次就是市场上的资金有所增加后,那就能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样的话也就随之刺激股市上涨了。
2、正回购:央行在做出卖出逆回购的行为时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钱变少就会造成流入股市的钱变少,进而造成了悲观的投资情绪,股价因此也就疯狂下跌。因此及时的知道回购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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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是以当时买入股票的价格回购吗那以什么价格回购
回购,以公告为准。以格力电器最新回购方案为例子。
4月12日晚间,格力电器宣布拟以30亿元到60亿元回购最多不超过8571.43万股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7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写的很清楚,用30亿到60亿回购,价格不超过70一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满足这三个条件,怎么回购都可以。
『柒』 股票回购的回购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规定征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7)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