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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的股票被收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2-06-02 23:16:17

『壹』 公司发给管理人员的激励股票无故被辞退可以要求兑现吗

今年25岁的冯某持有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离职后被银行回购。冯某称,银行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强行回购股权,因此诉至法院。由于冯某离职时,银行回购股份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冯某称,她于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取得了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因她后来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权证银行就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她也就无法找到新工作单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权证。冯某表示,她拿回股权证后发现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经被注明收回。冯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诉至法院。青岛某银行对此表示,银行出售的股份针对员工,富含大量优惠政策,该股份明确了附带义务和条件,如果购买人在购买股份后三年离开银行,银行将有权按相应价格收回股份。冯某在购买股份的过程中,是明确知道附带条件和义务的。因此,冯某离职时,双方按约定办理相关股份收回手续,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岛某银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员工认购待处股份实施方案》和《员工认购待处置股份管理办法》。2007年5月 24日,青岛某银行公布了这两份文件,7天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中规定,具有认购资格的是该行2007年3月 31日在岗职工,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本次认购股份设定3年锁定期;员工申请调离或被解除合同的,锁定期内的股份由银行进行回购。2007年6月 1 日,冯某申请认购股份29000股,并填写《认购申请书》,上面载明自愿遵守银行公布的两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冯某申请辞职。两个月后,冯某与银行签订协议书,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银行将冯某股权证中关于持股29000股的记录画掉。2008年4月 17日,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锁定期内辞职、辞退的员工所认购的待处置股份应当由银行回购。市南法院认为,银行回购股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贰』 国企改制职工福利股票被民企老板收缴作废怎么办,能要回吗

及改制职工福利股票被民企老板收缴作废的话,建议去法院起诉民营老板,这样是可以要回自己的福利股票的。

『叁』 公司员工在购买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后,员工离职时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请高人指点,谢谢!

持有公司原始股,离职的话怎么处理?

至本股权设计
2018-08-10

至本股权激励

公司之前打算在A股上市,让员工出资认购股份,自己掏钱买的。后转去纳斯达克上市成功,目前已经在交易中,但是还没有去敲钟。原始股解禁期1年还没到,如果离职了原始股还归个人所有吗,还是公司退回我自己的出资部分,股份收回。麻烦回答一下,万分感谢!

至本股权激励答:题主你好!你的这个问题本来不用问,因为公司应该跟你们签订过股权激励协议,里面对离职后股份处置问题会写得一清二楚。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股权激励协议,或者你把协议弄丢了,那么你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咨询。

其实,在法律上没有原始股这个概念,这是个民间概念,泛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份。按照一般的常规,上市之前员工购买了实股,如果员工在上市前离职,公司大股东一般会回购离职员工所持股份;如果员工在公司上市后离职,一般就由员工持有该股份了。这是因为,在上市前离职,员工继续持有股权,公司不容易管理;另外,上市是一件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难事、大事,上市前离职意味着离职员工对公司上市贡献不大,因此不应享受公司上市后股权收益。上市后离职的员工对公司上市贡献较大,即使上市后离职,也应当继续享受股权收益。

『肆』 员工已行权的公司股票,公司是否有权利收回

行权后 股票就是你个人的 是你拿自己的钱买的 只是按公司内部价购买而已

在这程序上 是合法的 公司无权没收所有股票

『伍』 近期公司与我解除合同,并要收回公司内部股票是否合理

公司与你解除合同是符合公司法和劳动法规的,但是收回公司的股票是不对的。这股票的产权巳经归属于你的,公司无权处理。

『陆』 公司员工在购买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后,员工离职时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请高人指点,谢谢!

这个要看公司章程以及当时购买原始股的协议约定,如果其中未涉及,那么员工离职公司是无权要求出售原始股份的。
你持有股份,那么你就是公司的股东,哪怕只是一份股。你们可以不退股,公司无权让你们退股,如果实在不行,你们可以起诉解决。

『柒』 公司收回股份怎么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以上情况的股份,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具体的收回程序可参照下文。
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