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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复印件

发布时间: 2022-06-06 12:16:14

㈠ 如何办理股份、股票质押

1、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㈡ 如何查询股票质押情况

查询股票质押可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查询,步骤如下:

工具:手机或电脑

1、网络搜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登结算】。

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办理股权质押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是指: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所进行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须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登记托管证明。股权质押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条 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当已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开办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八条 贷款人应在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发放贷款前,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应充分考虑以未消灭质权的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第十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或担保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前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并在股权出质登记后,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须取得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十七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应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及担保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进程。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应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相关工作。

㈤ 公司股权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公司股权可以申请抵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申办流程: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出示相关材料;二、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发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四、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五、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贷款;注: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法律依据
《公司法》。

㈥ 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建议事前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制定相适应的文本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