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条件:是股票发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并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连续盈利,至今连续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之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至今连续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除经融类企业外,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低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至今连续1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贰』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叁』 有些上市公司为什么能增发股票,这样不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吗
股票增发是上市公司的一种再融资手段,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缺钱,就可以申请增发,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增发股票并不是股东手里的股票不值钱了,增发股票的目的是了融资,让公司能更好的发展,增发股票之后股东手里股票的价值不变,只是说占总股的百分比降低了。
增发的股票,不论是用资产来置换或用现金来买,都实际上增加了公司的资产,而资产增加了,对应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肯定会相应增加。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简单的讲,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圈”更多的钱。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对市场存量资金是有压力的,是在给股市抽血。
股东的权利义务都没改变,但每股净资产额是大幅度提高了,净资产收益率肯定下降很多,如果经营改善或提高的话,净利润会提高的。具体要看融资的目的和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3)下列主板上市公司一定无法实现股票增发扩展阅读:
1、实施股票增发的公司在股票增发完成后并没有显著地改善业绩,有些甚至在实施增发后业绩有很大的下降;由于股本扩大,因此导致了每股收益的下降,损害了长期持股老股东的利益。从1998年以后增发案例的结果来看,增发这种再融资行为并非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的有效手段。
2、从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来看,增发的确是对股票价格的“利空”消息: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前的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显示市场提前就对这一利空消息作出反映,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来表示对增发行为的否定。
3、增发价格折扣率对公告日前后11个交易日累积超额收益率有一定的解释能力,并且不同年份对该累积超额收益率的影响也有差异。这显示出市场对股票增发的看法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价格的下降程度。
『肆』 2001-2004 深市为什么没发股票
首先,10年前的证券管理机构有个习惯,当处在牛市时,就大量发行新股,熊市时就少发或者停发.
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股票供应量增大,跌得更快,至于保护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2000年10月前,市场依然涨声一片,形势发展很好,大量新股可以发行,国家准备把上海市场定位于国家大型企业融资市场,深圳市场定位于搞创业板(原来叫科技板,因为靠近香港,方便学习),结果上海就继续发新股,深圳为配合创业板的筹建,停止了新股发行,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停就是三年,原因是创业板这东西太复杂太敏感.
2004年深圳发现自己吃了大亏,市场份额下降,地位边缘化,也不好明说,好在当时的深交所的头头们比较聪明,就说创业板的事情能不能慢慢来,我们可以先搞个中小板,试验试验,反正小盘股票对市场冲击波也不大..当时正值熊市,大量的新股等着排队,国家手上压了不少新股发不出去,两好合一好,深圳开始恶补市场容量.
至此,开启了熊市也敢发行股票的先例,一直至今,也很有说词:投资者赢利自得,风险自担,今后别一个劲地找政府说事.
关于上海深圳两个市场的定位问题,非没有正规文件定义过,现在大家普遍的共识是:上海定位于大型企业融资,深圳定位于创业型(或者叫中小/风险/科技型),这种共识是在2004年形成的,没有这个共识,2004年深圳的新股发行很难开闸.
参考阅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其实这家公司的选择还是挺多的.
首先,总部在深圳的公司并一定只能在深圳主板上市,仍然可以选择在上海主板上市.
其次,规模较大不适合在中小板上,可以选择旗下子公司先上中小板,然后再注入其他资产,或者通过增发反购母公司资产,实现整体上市.
第三,借壳上市,找到合适的壳就相当重要了.
无论哪一种,都得和证监会上层沟通好,还有业内投行的关系沟通好,赢利三年的公司多了,为什么一定轮得上你?国内办点正事通常都不那么容易,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优质公司选择国外上市的原因.
『伍』 关于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问题,都是上市公司了,为什么还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是你理解错误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既然你考的是证券承销,你就应该能理解承销是IPO的一部分。
题目是IPO的条件,也就是要上市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在上市之前发行的原始股什么的都是私募的,不是对公众开放发行的,所以不算公开发行,真正的第一次公开发行,是在证监会审核批准后挂牌上市前几天才是IPO,在IPO过程中券商负责销售股票,所以称为承销,要把发行的股票全部销售完,当然目前这些股票都是供不应求的,所以才有人打新股,然后等2天后上市流通卖出。
在上市后公司还可以再发行股票,俗称配股或定向增发,这是另一回事了。
『陆』 简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你好,上市公司股票增发,英文为SPO(Secondary Public Offering),即发行新股 ,也称增加发行。
增发股票的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柒』 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从哪来、是否能一直增发、增发的股票对提升业绩有多大影响
1.上市公司增发是指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2.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也称定向增发,一般是针对公司股东进行增发,多数时候也有一定比例的股票是配给各大机构的,比如基金、保险、社保、券商、财务公司、企业年金、信托、有钱的个人投资者等。
这种融资由于有锁定期(控股方和战略投资者3年,其他人1年)会给出一定的市场折价,又由于增发面很窄,要向机构进行推介,机构也要进行调研确定有投资价值才会投资。
3.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视公司基本情况和投资目的还有市场走势不同发行状况也会不同,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
4.增发后对散户们的影响有利有弊。因为锁定期的存在,短期看对散户的利益影响不大,而且公司手中现金增加还会提高公司的财务现状,对股价一般是利好。
5.但是增发会摊薄原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特别是增发股份上市交易时会冲动股价,所以整体上看,扩容压力也是明显的。
6.上市公司增发对股价影响的决定性因素是增发资金投入的项目。如果增发项目能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质量和盈利水平,则会起到推升股价的作用;否则,对股价将起负作用。
『捌』 只有上市公司能增发股票吗
你好,
1、不上市也能发行股票;
2、发行股票与上市是同时的;
3、股票上市与公司上市是一个概念;
4、首次发行股票就是正式成为上市公司;
5、根据交易所规定:首发股票分为在一级市募集与二级市场募集二部分进行;
6、非上市公司也能发行股票。如我国的新三板市场就是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