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权激励方案中,常见激励方式有哪些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居多。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审核较为简单,国有非常复杂。需要详细解答,请针对疑问点,另行发问。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享有期权的员工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
股票期权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激励对象买与不买享有完全的个人自由,公司无权干涉。作为一种权利,它是公司无偿“赠与的”,实际上是赠送股票期权的“期价权”。其次,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股票不是免费得到的,必须支付“行权价”(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该行权价是一个“现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不变的。最后,股票期权是面向未来的,并且具有一种不可预测性和无限延展性。
优势:
(1)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2)对于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由于期权是企业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选择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激励对象的收益全部来自于上市公司股价对于授予价格的溢价,同时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
(3)股票期权将企业资产质量变成了经营收入函数中一个重要变量,从而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了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劣势:
(1)根据《会计准则-股权支付》的规定,对于作为股权激励为目的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激励对象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将持续计入相应的费用从而持续影响到公司的利润。此外,如果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不能可靠最佳的估计,那么将对计入的费用额度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年度利润。(影响利润)
(2)对于激励对象来说,首先的问题是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目前根据规定,股票期权从授权日到行权有效期结束有不低于5年的时间,之后管理层减持股份依然受深圳交易所的管理层持股限售规定,即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的25%。因此,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该方式就是去了期待中的激励效果。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相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最大的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和在激励与惩罚方面存在一定的对称性。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由资金获得股票之后,股票价格的涨跌会直接增加或减少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进而影响激励对象的利益。另外,限制性股票通过设定解锁条件以及未能检索后的处置的规定,也可以对激励对象进行直接的激励或制约。
优势:
(1)限制性股票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因此激励对象时刻对于可获得激励价值有直观的了解和判断,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2)对于激励计划所处的企业而言,股权激励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激励对象虽然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但公司可使用的资金的确增加了。(3)股权随着此种激励计划发生了转移,因此激励对象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
劣势:
(1)对于激励对象来说,一旦接受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因此一旦股权贬值,激励对象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在激励对象持有限制性股票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
(2)在获取限制性股票激励中,都需要激励对象在即期投入资金,因此对其来说具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由于股票增资权与公司市值挂钩,既不适用于拟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上涨下跌一说),同时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小,以下就不再做分析。
二、国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根据对于创业板的统计,大多数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都在上市前突击进行了股权激励。但是,也经常有准备上市的公司因为没有处理好股权激励事项而影响公司整体上市进程的案例。
多数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激励只实行了一次。就目前而言已经上市国内A股上市公司上市前采用的方式仍然是以业绩挂钩现股的方式进行激励。
1.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
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公司股东按照比较低的价格将原有股份转让给需要激励的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一般该方式实施的前提是以上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工作年限较长,业绩优异,控股股东(大股东)为体现股东对以上人员经营业绩的认可,对以往人员的一种追溯性奖励。缺陷是稀释了股东的控股权,并对企业未来经营的激励效果不是非常明显。
2.管理层作为新进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
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公司股东同意,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分享上市之后的股权增值收益。一般增资扩股的价格与其他的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价格基本一致,应该都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一定的股权激励相应的考核体系,当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合格之后,准许这部分对公司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成为公司的股东。
3.曲线股权激励
该方式与直接允许管理层直接增资扩股的方式不同的在于,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增资扩股价格与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同。因此以上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不需要制定股权激励的制度(只要可能不需要直接披露),也不需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相关方案的有效性、合法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但是该方式则需要履行上述手续。
从以上方式可以看出,我国A股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般都是以现股为主,侧重于追溯激励企业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激励企业管理人员在上市之前保证公司的业绩增长,成功实现上市的目标,毕竟上市之后股权才能实现最大额度的增值。至于上市之后留住公司的人才,激励公司管理层关注公司业绩的股权激励计划则主要通过上市之后再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来实现。
三、值得探索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
(1)母公司以拟上市子公司的股权为标的
(2)上市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上市前的业绩挂钩股票激励
⑵ 什么是发放股票股利
投看看解答什么是发放股票股利:
发放股票股利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所分配给持股股东的利润。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在进行年终结算之后,会将公司在这一年中所获得的一部分利润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所以也叫分红或送红股。
发放股票股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向股东派发现金,另外一种就是送股,也就是将其中一部分利润折算成股权分配给股东,在分配之后会对股价进行除权,股价将会降低。
送红股之后,股东在公司中所占有的股票比例并不会产生改变,只是数量增加,这样对公司来说有两个好处,一个是让公司股票的数量得到提升,而股票价格得到降低,有利于个股的商品流通;另一个是也能保证公司发展所必须的资金。
拓展资料:
股票股利的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四个要点:
一、遵循规章制度
公司在分配股利的时候应当遵照分配利润的基础程序流程以及规章制度,不允许出现未扣减税费分配的现象、未填补亏损分配的现象、未提存公积金分配的现象和在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分配。
二、遵循股份平等的原则
在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对于股利分配的时间和额度等等因素上,不能存在区别,要秉承公正平等的原则。
三、特殊标准
对于股东在认股的时候所预缴的税款或者是迟缴、个股出让的产权过户教授等等这些会危害到股东占股数量的因素上,应当有一个标准用于实际要求和限定。
四、例外原则
对于那些发售非常股的公司,如果在规章制度上要求非常股有这优先分配股利的支配权,或者是分配率高于普通股,就必须要依据规章来操作,对于在建公司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派发建业股利,能够不收到一些标准的限定。
⑶ 股票有哪些权利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4,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⑷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的利与弊 请详细些 非常感谢
对谁的利与弊?如果是对上市公司,那么:
1、好处在于,发放股利,为股东提供现金回报,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进而有利于公司再次融资和扩大经营。
2、不利之处,在于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额和现金余额(如果是现金分红),短时期内降低了公司的权益资本规模和支付能力,如果现金分红规模较大,对于公司业务扩张有一定抑制。
⑸ 发放股票股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发放股票股利对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没有影响,但是会影响它的结构,分配股票股利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股票股利在会计上属公司收益分配,是一种股利分配的形式。股利分配形式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通常也将其称为“红股”。这是我国股票市场上常见的一种股利发放形式,包括送股和转股两种。
2、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分发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另外,投资者还经常会遇到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情况,转增股本与分红有所区别,分红是将未分配利润,在扣除公积金等项费用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而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送股形式,它是从公积金中提取的,将上市公司历年滚存的利润及溢价发行新股的收益通过送股的形式加以实现,两者的出处有所不同,另外两者在纳税上也有所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效果是大体相同的。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区别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的方式来支付股利,用白话文来说就是直接给你白花花的银子。股票股利就是公司用给股东增加股票的方式来支付股利。
二、两种股利适用的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适用于企业现金较充足,分配股利后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的,并且有有效广泛的筹资渠道的,才能发放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只要符合股利分配条件,即企业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能够赢利,就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三、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在性质上的差异
现金股利的发放致使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减少同等数额,是企业资财的流出,会减少企业的可用资产,是利润的分配,是真正的股利。
股票股利是把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人资本。只不过不能再用来分派股利,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不是真实意义上的股利。股票股利并无资财从企业流出,发给股东的仅仅是他在公司的股东权益份额和价值,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分不分股票股利都一样,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