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公司为何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公司有权行使质押权,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的质押权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行使质押权的标的却是本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混乱,并且起不到质押的作用,不利于维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② 什么是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143条4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如果该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现质权变卖自己的股票时,知道自己的股票什么时候价格最高,将在自己的股票价格最高时变卖,是哪橘内幕交易行为。
“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乎缓宏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2)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扩展阅读
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岁册,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③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能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吗
原则上经营范围中没有金融类事业许可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是不能够直接作为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的
如果要贷款给别的单位,只能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然后作委托贷款
抵质押物质押给银行才可以
④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释得详细点吗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⑤ 有限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吗
公司不可以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⑥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为质押是移转占有的,我们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设公司的债务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质押的话,这相当于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质押作用。
例如:张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张某如果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那么可以以该1000股的股票提供质押,如果张某是从甲公司借款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来质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⑦ 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有很多公司,有很多的公司就是在我们身边,我们其中一大部分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对于公司方面的问题我们自然都是非常关心的。公司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 公司法 的。那么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股权质押 的概念: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或非 上市公司 )的股权或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作为 质押 ,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 担保法 :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出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 清算 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四、质权取得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 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 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是可以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当中找到答案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注意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我们的股权是不可以出质的那么就不能出质,否则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说我们这一部分的法律还是需要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