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回购股票说明什么
公司回购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利用流动现金从二级市场购回发行在外一定数 额的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在购买自家的股票后,可以将购回的股票注销,也可以用于公司管理团队的股权激励。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购回股票意味着公司认为当前的股价远远低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希望通过股份回购将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这- -信息传递给市场,从而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大量买进的现象。所以公司在回购股票之后一般股价会有所上涨。
不仅如此,公司回购股票可以达到多种目.地,比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资本机构、减轻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将回购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避免稀释原有股东权益、减小了公司被敌意收购的风险等。
【拓展资料】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贰』 股票回购注销是什么意思,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回购注销指的就是上市公司完成了股票回购以后,将回购的这部分股票进行注销。
股票回购注销是利好的。
【拓展资料】
相关知识补充:
一、股票回购通常是企业用于注销股本,股本减少,净资产与盈利均总额没变,相应地每股净资产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价相应的会有所上升。
1.股票回购通常是企业用于注销股本,股本减少,净资产与盈利均总额没变,相应地每股净资产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价当然上升。
2.股票回购主要是公司的操作,是为了进行内部的股票激励或者进行留存或者注销。激励或者留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需要,也是公司进行权益变动的开始,这是利好的。
3.回购股份可以理解为把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是一种偏向国有股减持行为,就是先到流通市场购买流通股,然后注销非流通股,总股本不变,对目前市场资金面减少压力,到时再慢慢卖出流通股达到减持目的。
二、注销回购股份对股价影响
注销回购股份对股价影响,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
企业股票回购也是一种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价低迷时回购公司股票注销,由于回购价低于净资产,回购后可以提高净资产值,另外由于总股本的减少,间接的提升公司每股收益,如果能买到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利润也不少,因为回购股票也起到拉升股价的作用。
『叁』 回购是利好公司股票吗
是。
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1、反收购措施:
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
2、改善资本结构:
股票回购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利用企业闲置的资金回购一部分股份,虽然降低了公司的实收资本,但是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3、稳定公司股价:
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
(3)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征求意见扩展阅读: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票回购
『肆』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是以当时买入股票的价格回购吗那以什么价格回购
回购,以公告为准。以格力电器最新回购方案为例子。
4月12日晚间,格力电器宣布拟以30亿元到60亿元回购最多不超过8571.43万股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7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写的很清楚,用30亿到60亿回购,价格不超过70一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满足这三个条件,怎么回购都可以。
『伍』 股票回购的回购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规定征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5)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征求意见扩展阅读: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
『陆』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回购是上市公司用现金在二级市场买回流通的股票,是上市公司向市场上传达公司股票被低估的情形,一般回购股票意味着此时上市公司的股价很低、其次意味着上市公司目前有充足的现金流,所以一般来说是利好消息。
股票回购的影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这样会使流通中的股票数量减少,数量减少意味着总股本减少,此时每股收益就会增加,直接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
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提出增持流通股票的意向,这一方面反映了管理层和大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增持和回购有利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
另一方面,增持和回购也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
拓展资料: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2] 。
回购意义:
1.对于股东的意义
股票回购后股东得到的资本利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发放现金股利后股东则需缴纳股息税。在前者低于后者的情况下,股东将得到纳税上的好处。但另一方面,各种因素很可能因股票回购而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否对股东有利难以预料。也就是说,股票回购对股东利益具有不确定的影响。
2.对于公司的意义
进行股票回购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价值:
(1)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号。股票回购有着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升了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回购以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3)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比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别是如果是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负债比率。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了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节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柒』 《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的修改有哪些/
证监会日前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推动完善股份回购制度。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对促进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占比只有7%。其余则主要是上市公司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股票等被动回购的情况。
证监会认为,实践中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境外的做法相比,我国规定的情形比较死,程序比较繁琐,回购股份要注销,有特定的期限限制,期限也比较短。在这种情况下,回购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主要作出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等等情形,公司将可以回购股份。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多种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库存方式持有。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从境外的做法看,股份回购制度其实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都有作用,特别在短期内股价普遍被低估,实施回购计划有利于提高每股的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
『捌』 附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订。《决定》发布实施后,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
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为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导上
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回购股份,明确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 号)(以
下简称原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原指引同时废止。
二、《回购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1 月 23 日,本所对外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本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
— 2 —
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回购细则》的评论、意见和
建议,据此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具体情况如
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鼓励上市公
司积极回购股份。考虑到减持回购股份对市场的影响,《回购细
则》已经对回购股份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数量
限制、减持进展披露等作出严格规定,我所也将通过交易监控、
纪律处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范和打击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保留回购股份可以减持的制度安排,但将
回购股份的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限制条款,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意见》
明确“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
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回购
股份。《回购细则》据此明确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
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三是关于除注销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购金额不应视同现金
分红的建议。《意见》明确“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 3 —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回
购细则》与《意见》保持一致。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四是关于回购 B 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考虑到
B 股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实际情况,增加“回购 B
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放宽对回购 B 股数量的限制。
五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为避免个别股东频繁
提议回购股份炒作股价的情形,规范提议程序,减轻上市公司的
负担,在《回购细则》中明确提议人的范围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
三、主要内容
《回购细则》共五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处理、日常监管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
下: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
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口径和程
序要求,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购
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保证回购效果。
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 4 —
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
份,且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提议与
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
购条款。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等多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各
种用途的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的范围;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
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
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
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累计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
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
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
借款;其他合法资金。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 5 —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
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相关限制。“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并应当提前十五个
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
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
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
则》强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购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
终止回购股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