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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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规定是在九十天以内,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所有股份的2%,并且交易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股东减持一般是是指股东将手中持有的股票数量交易出去,简单来说就是减少手中股票的数量。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减持这个术语并不适用,一般都是特指流通股东的卖出行为。
【拓展资料】
相关知识补充:
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
所谓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证券单一交易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证券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证券交易所确定成交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时候,交易量应该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是单笔交易申报不少于30万股或不少于200万股的要求,但是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市场情况来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金额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有哪些?
(1)大宗交易中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减持的限制。
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在任意连续的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另外,在计算减持的比例时,应该结合大股东的持股份数及其一致行动。
(2)大宗交易的减持应符合相关承诺。
大股东或特定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不用提前披露减持的计划的。但是但是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已经提前做出了减持的承诺,那么大股东或特定股东依旧需要按照承诺的要求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履行。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容易对之前做出的相关承诺进行无视,减持如果是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3)大宗交易降低5%或降至5%的时候,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停止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这样的情况下应该从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从本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发布后3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进行相关的交易。
(4)大宗交易减持的比例达到1%的时候,就应该履行披露的义务。
投资者和他的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于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但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当减持比例达到1%的时候,应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㈢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四、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五、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㈣ 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减持持有的股票吗
央行表示,将通过多种渠道支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金公司)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半年内不得减持;
保监会提高了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
国资委、财政部等则表示支持相关企业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㈤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规则:1、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24个月后解禁,也就是24个月才能进行减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个月后解禁,也就是12个月才能进行减持。
三、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2021: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 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 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
㈥ 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一年最多能减持多少
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一年最多能减持总股本4%
集合竞价方式90天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1%,则一年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总股本4%;大宗交易方式90天内减持不超过2%,则一年内减持比列不超过8%。也就是说,“大股东”一年内可减持股份不能超过12%。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会较多参与管理上市公司事务,香港市场对他们提出的披露要求也更多。其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四类: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权益,且不只限于有投票权的股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关联企业的股份权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债券权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关联企业的债券权益。同时,董事和高管必须披露所有交易,没有比例界限,即便持有极少量的股份或者债券也要进行披露。
并且,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之日起7至12个月内不得丧失上市公司控股地位;控股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如实披露等等
㈦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是什么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㈧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上市公司能减持全部股票吗扩展阅读
操作流程
一、坚决回避基金重仓的高价股。
股价越高,大小非减持欲望越强。譬如减持压力较大的浦发等银行股遭基金疯狂“空袭”,中小散户应躲进“防空洞”,买入一季报大幅预增的低价股。这类股票业绩刚刚走出低谷,大小非不仅不会抛,可能还会逢低买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独立行情。
二、买入已经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减持的早已在6000点高位抛光了,更多的是考虑在低位回补。当然,前提是上市公司业绩呈增长势态。
三、买入脱胎换骨的重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没有大小非减持之虞,一是重组时,股权刚刚经过了置换,大股东不会再去减持;二是ST公司股改较晚,离减持时日尚早;三是ST股价低,大多跌破了发行价、配股价和增发价,在大股东成本之下,大股东想减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组的ST天桥,想买都没门,谁愿减持呢?还有ST罗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请摘帽,涨势可期;ST科龙因外资并购缩量封涨停等等。
四、买入刚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没有大小非减持之忧,大小非要减持也是三年后的事,特别是那些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或接近发行价且网下申购机构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为首选,譬如中煤能源、中国太保等。
五、买入三无板块。
不需过多解释,三无板块早已全流通,与大小非无任何瓜葛。然而,三无板块因数量小且良莠不齐,难成气候,因而要择优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矿的爱使股份反弹强劲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参股风电的申华控股等都有较大机会。
六、买入袖珍盘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总股本在一亿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这些股票成长性好且无惧大小非减持,就是全流通了也还是小盘股,同样拥有大比例送股优势。这类股票随大盘超跌严重,投资机会已凸显。譬如方正电机,流通盘2000万,总股本才7700万,每股收益0.54元,股价从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减持定会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连公司一起被收购。
以上针对大小非减持的六大操作策略,应灵活运用,切忌生搬硬套。应波段操作,大涨时卖,大跌时买。如此,才能在反弹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减持
㈨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庆枣茄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岩饥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誉察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