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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公证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 2023-08-23 23:10:27

『壹』 融资抵押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质押,按时付息,质押到期归还借的资金,即可!如果股票市值下跌一定程度,也会卖出股票保本的

『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法律主观:

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式:当事人就质押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昌态申请质押登记。且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一)进行股权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1、携带相关材料到托管部进行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2、托管部办理质押冻结;,3、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二)所需资料如下:,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渣迅枯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质押登记。

法律客观: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认为,在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因此,《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如洞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如果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权,那么,因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质权人行使追及权时,原出质的股票已不知转了多少次手,通过追及权的行使而使这多少次交易复原,这将是一种何等艰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但也正是这样的规定最容易使有关当事方无所适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那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还是置之不顾?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事后质权人又以《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尽了勤勉尽职的责任,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叁』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x0dx0a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x0dx0a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x0dx0a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x0dx0ax0dx0a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x0dx0a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x0dx0ax0dx0a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x0dx0ax0dx0a、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x0dx0a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x0dx0a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x0dx0a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肆』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且冻结一般最多几轮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且冻结一般最多一轮。
(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公证强制执行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信用社是我国经济市场上,一类较为常见的金融机构。相关的信用社的股权在办理质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户口本、股权证和先关所需的材料,按照债权人的相关规定,递交相关的材料办理这类相关的贷款。相关的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保护自身的股权和合法权益。

『伍』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是需要的,股权质押需要公证,公证时也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涉及到股权质押的当事人。提到股权质押,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要资金来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或房屋的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当中也拥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我们今天就先来对“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做个了解吧,让知识面能得到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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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乃是种担保方式,就是为了能让债务得到履行而为其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将其股权占比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有权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在这里所显示的“股权”不仅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而且也包括了这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的股票或还没有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
一般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若某企业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2000万,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假如银行借给他钱,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因此,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可避免出现自己的利益损失的情况,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一般是股票质押的质押率5折到6折,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能不能进行质押还是要看股权是否被冻结。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网及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要是在股市里还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不仅能够用力弥补现金流,还能够改善企业的经营状态。
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否是好的,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都为了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情况的话,完全可视作利好,毕竟还是比较利于开疆扩土。另外,要是说流通的股票是你质押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有所减少,需求量的情况,基本是无变化的,拉升这个股票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的话,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设股权进行高质押,要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的话,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形成负反馈,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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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冻结的股票如何强制执行

一、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名下财产,股票是冻结对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应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股东名册或者其他记载股权的文件上进行冻结登记。
二、法院能强制执行股票帐户吗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权冻结个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
给上市公司 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
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权冻结后股东的权利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
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调整)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6)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公证强制执行扩展阅读: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
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