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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无质押的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5-04 22:21:58

⑴ 重要股东解押潮之后:15股质押率仍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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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市公司掀起了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解除质押的热潮,意味着近期一系列助力民营企业纾困的政策效果初显成效。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仍有包括银亿股份(000981)在内的15只股票质押率在70%以上,相比起一个月前,质押比例在70%以上的个股中,部分个股的质押率出现明显下滑。

重要股东解除质押潮涌

据不完全统计,自11月以来,已经有20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东解除质押(剔除解除质押后再质押公司)的相关公告。

经北京商报记者粗略统计,仅在11月20日晚间,就有包括荣盛发展在内的十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东解除质押的相关公告。据荣盛发展披露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1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通知,荣盛控股将其持有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700万股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的手续。截至2018年11月19日,荣盛控股共持有荣盛发展的股份约为1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5%,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的数量约9.5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4%。

同日晚间,御银股份也发布一则关于实控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杨文江对质押给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909万股御银股份的股份进行了解除,在解除质押后,杨文江累计已质押的御银股份的股份为2222万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期密集解押潮下,有为数不少的公司解押的股份幅度达到数亿股。诸如尔康制药(维权)在11月13日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近期对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解除质押。具体来看,帅放文于11月12日将持有的尔康制药2亿股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此次解除占帅放文所持股份比例为23.4%。在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帅放文共质押了约5.23亿股公司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1.2%,也就是说帅放文尚有5.23亿股尔康制药股份未解押。

香江控股在11月16日发布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香江”)将其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公司股份1.61亿股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截至公告披露日,南方香江5.44亿股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南方香江表示,其质押股份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采购家具、对外担保及非融资质押担保等用途。

15股质押比例超70%

不过,经北京商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11月16日,两市仍有15只股票质押率超过70%。

A股市场几乎是“无股不押”,据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6日,A股市场共有3465家上市公司存在股票质押的情形,占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约94.29%,其中有149家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在50%以上。

今年3月12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正式实施,《业务办法》中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其中整体质押比例最高的为银亿股份,截至11月16日,银亿股份的股份质押比数为105笔,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约为18.84亿股,有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约为14.26亿股,银亿股份的整体质押比例高达82.18%,位列两市第一位。

今年8月23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银亿股份申请停牌,11月20日,银亿股份在回复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后未申请复牌,当天被深交所强制复牌,银亿股份成为停复牌新规后首例遭遇强制复牌的股票。截至今年8月25日,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持有银亿股份约9.54亿股,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数约为7.91亿股。

11月20日复牌首日,银亿股份“一”字跌停,股价重挫也让银亿股份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受到平仓风险的考验。针对该问题,银亿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的比例确实比较高,部分质押股份存在跌破平仓线的风险。不过目前了解到的是券商基本不会做强平的动作”。

藏格控股的整体质押比例仅次于银亿股份,截至11月16日,藏格控股质押股份共有39笔,整体质押比例为77.96%。三六零、贵人鸟、印纪传媒等上市公司的整体质押比例均在70%以上,其中三六零的整体质押比例为75.9%,印纪传媒的整体质押比例为76.81%。

流动性压力有望缓解

相比起一个月之前,质押率在70%的个股也出现一定变化,比如有些个股水平下滑。

据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2日,质押率超过70%的股票数量仍为15股,相比起一个月前,银亿股份的整体质押比例没有变化。而供销大集作为质押率超过70%名单中的成员,截至10月12日,质押股份共有92笔,整体质押比例为74.98%。到了11月16日,供销大集质押股份笔数减少了一笔,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由此前的约5.94亿股降至约5.63亿股,整体质押比例降至74.64%。

截至11月16日,赫美集团整体质押比例由此前的71.95%降至71.41%,据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2日,赫美集团质押股份共有31笔,截至11月16日,赫美集团质押股份笔数减少了3笔,赫美集团的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由此前的约3.8亿股减少至约3.77亿股。

实际上,在质押比例较高的背景下,赫美集团也在寻求“自救”。11月13日,赫美集团曾发布公告称,在2018年11月12日与北京市文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投顾”)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备忘录》。文科投顾此次拟受让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事项将在未来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另行协商确定。文科投顾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租赁”)旗下负责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和企业管理咨询的全资子公司,文科租赁为北京国资委下属公司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赫美集团表示,公司此次引入文科租赁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缓解目前较为紧张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由于股权质押的绝大部分都是大股东,且质押股份较多,若股价重挫,相关股东未能及时采取补交保证金或追加抵押物等策略,将会出现平仓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稳健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宋清辉进而表示,近期上市公司密集发布解押公告,一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质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率明显下降,反映出股权质押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化解。

东吴证券在研报中指出,近期监管层出台多项政策,以市场化形式化解股票风险,目前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券商资管及各地政府基金等)规模约1000亿-2000亿元,流动性压力预计大幅缓解。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解押潮之后:15股质押率仍超70%)

⑵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登记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之后,股权的所有权没有变化,收益权也没有变化,还是归股东的。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2、联系融资机构;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6、出借方发放资金。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基败念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枯丛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搏困动产为质押财产。

⑶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⑷ 没有质押的股票是不是好股票

只有上涨的股票才是好股票,没有质押不代表股价上涨,只能说没有质押相对风险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