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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估值高适合买 2025-08-18 22:44:20

代持的股票如何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2-19 10:32:30

Ⅰ 股票委托交易有什么规则

你好,委托的类型:
1.市价委托。或称随行就市委托,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指示一到达证券公司,经纪人马上按当时最优惠的价格买卖某种股票。市价委托保证投资者迅速完成一笔股票买卖,但很难保证投资者以较有利的价格完成交易。如某投资者想买进100股某种股票。他向证券公司发出市价委托的指示,该股票价格是1股10元,而当指示到达证券交易厅时,该股票价格可能涨也可能跌,因而投资者有可能以不利于自己的价格交易。这是市价委托的不足之处。
2.限价委托。这是指委托人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他规定的价格进行股票买卖。经纪人在执行委托时,应以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价格成交,如果是购买限价委托,成交价格应低于或等于委托价;如果是卖出限价委托,成交价格应高于或等于委托价。这种委托能保证投资者按其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它的不足之处在于有时执行不了。因为确定限价委托中的成交价是一项需要很强技术性的工作,如果委托人把成交价定得过高或过低,就很难成交了。
3.停止委托。即指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某种股票的市场价格涨至某一点(包括以上)或跌至某一点(包括以下)时,即按市场价格为他买进或卖出的委托。停止委托的优点在于防止或减少损失,有效地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停止委托又分两种,一种是停止出售委托,一种是停止购进委托。
4.撤销委托,这是指委托人指示经纪人撤销他原来向经纪人订立的限价委托。通常,撤销委托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一是客户不想进行这一股票买卖了;二是客户认为原来所定的限价过高或过低,因而撤销原先限价而设立新的、较而合适的限价委托。
整份委托与零数委托
按交易数量的大小分,交易委托可分为整份委托与零数委托。整份委托是指以100股为单位的交易委托。一般情况下,整份指100股。零数委托中,零数就是指股票交易中低于单位交易额的零星交易量。零数委托就是交易数量为零数的委托。
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股票时。必须向证券公司准确、明白地指示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还是卖出股票;
2.购买股票或卖出股票的数量;
3.股票牌名。即使是同一公司的上市股票,客户也须明确指定股票牌名。因为同一公司的股票也可能会有几种牌名;
4.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场所,即在哪个场所进行交易;

Ⅱ 代持的原始股上市后怎么出售

Ⅲ 股权代持怎么转让

股权代持的情况下需要转让股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然后再由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只能由持有股权的股东进行。注意如果是向股东义务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代持股票如何退出

个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代持股份。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个人依法转让全部股权的,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代持原始股上市如何兑现

原始股上市后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转让给他人。

Ⅵ 代持股份上市后如何操作

摘要 您好,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合法,但实际出资股东虚假出资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Ⅶ 如何成为代持股票的

股份代持是公司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由于经济领域股份代持现象和司法实践中股权纠纷大量存在,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问题作出规定,但不完善,在立法上仍需区别对待代持协议的效力。股份代持的原因: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2)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股份代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光看营收的一面,也要根据该企业的运营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审查风险因素,若风险过大不建议代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Ⅷ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 军人

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 外籍人士或机构

Ⅸ 公司股权代持怎么转让

先把代持终止,再通过股东会同意,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