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st济堂司法拍卖
是的,已经拍卖。【*ST济堂:控股股东所持9.4%股份将被司法处置】财联社8月26日电,*ST济堂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持有的公司1.35亿股股票将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占公司总股本的9.40%。
拓展资料:
一、司法处置股票公告的主要内容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以下简称“司法执行平台”)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现公告如下:
1、处置标的物: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35,300,095股股票,证券简称:*ST济堂,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090,占公司总股本的9.40%,本次处置可能会导致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的变更。 本次股票的处置起始单价为2021年8月2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收盘平均价的90%,未超过处置起始单价的竞买出价无效。
2、竞买人应符合本次处置股票对应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成交后应遵守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自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司法执行平台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盘通道提交竞买申报。具有新股网下申购资格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司法执行平台(网址:https://sf.uap.sse.com.cn/)进行竞买申报。其他竞买人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会员代为提交竞买申报。
3、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额和其竞买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数额的30%。如因参与本次竞买导致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额超过30%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4、本次处置予以分拆处置,每笔最小竞买申报数量为13,000,000股,最小竞买申报数量对应的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0元,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应当与其拟竞买的最大申报数量相匹配。保证金应于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15:30前支付,保证金支付采用汇款方式,需在汇款备注栏注明实际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名称、拟竞买的申报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由本院确认竞买资格及竞买申报数量。未支付保证金或未足额支付保证金的竞买出价无效。
竞买结果公布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款的一部分。未竞得标的物的竞买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付款方式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贰』 上海金融法院协助执行股票拍卖按揭
『叁』 股份被司法标记是什么意思
标记的意思有以下四点解释:
1. 在冻结顺位层面,标记=首次冻结。
其他法院或国家机关对已标记股票进行冻结的,按轮候冻结办理(第3条第2款);
2. 在能否交易层面,标记≠冻结:
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标记的质押股票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现。当然,该变现款应为法院所控制(第6条第1款)。该方式亦降低了质权人实现优先债权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质权人还可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第6条第2款)。
3. 标记→冻结,特定情形下,标记股票可转为冻结状态。质权人自行变现实现债权,解除任意部分股票质押后,该“标记”股票将被协助执行单位调整为“冻结”状态,如果冻结股票数量达到400万股后,或者虽未达到400万股、但已冻结股票足以实现债权的,法院应当解除其余股票的冻结和标记(第9条)。这便是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概括的: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这一目的的手段。
4. 标记→强制变价,针对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的情况,法院可以对被标记的900万股质押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第8条)
不难看出,新型冻结方式的特点就是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质押股票,这也是“标记”与“冻结”的最大区别。新型冻结方式契合了股票波动大且自带市场化交易规则的特质,实际上是最大限度维护了股票的变现价值,进而保护了质权人和案件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
如何准确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如实披露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1亿元、已冻结未质押股票数量100万股、已被标记的股票数量900万股,以及法院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400万股、冻结期限等信息,以给予市场主体更清晰的预期。
『肆』 股票被司法标记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股东的权利暂时不得行使。主要是针对股份的转让权被冻结,司法标记不会导致股票控制权发生变更。
标记=首次冻结。其他法院或国家机关对已标记股票进行冻结的,按轮候冻结办理(第3条第2款);
在能否交易层面,标记≠冻结:
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标记的质押股票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现。当然,该变现款应为法院所控制(第6条第1款)。该方式亦降低了质权人实现优先债权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质权人还可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第6条第2款)。
标记→冻结,特定情形下,标记股票可转为冻结状态。质权人自行变现实现债权,解除任意部分股票质押后,该“标记”股票将被协助执行单位调整为“冻结”状态,如果冻结股票数量达到400万股后,或者虽未达到400万股、但已冻结股票足以实现债权的,法院应当解除其余股票的冻结和标记(第9条)。这便是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概括的: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这一目的的手段。
标记→强制变价,针对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的情况,法院可以对被标记的900万股质押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第8条)
不难看出,新型冻结方式的特点就是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质押股票,这也是“标记”与“冻结”的最大区别。新型冻结方式契合了股票波动大且自带市场化交易规则的特质,实际上是最大限度维护了股票的变现价值,进而保护了质权人和案件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