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不是被判了无期徒刑吗 和沪苏湖铁路开工仪式上的嘉宾张署光是不是同一个人
是啊,开始是死缓,二年后改成无期徒刑。这才三四年的事情,他不可能出来的,所以不能是一个人。
B. 铁道部张曙光的个人简介和事迹有哪些
张曙光,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江苏溧阳人,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车辆专业,中国共产党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高速铁路的奠基人,把中国铁路带进高速时代,高速动车的设计者创造者。曾任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
201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曙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2011年2月28日铁道部会议正式宣布,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已被停职审查。
2013年9月3日北京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涉嫌受贿455万元,已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自张曙光落马后,其案情一直未被披露,此次起诉,这名铁路巨贪的腐败历程终于被揭示。
据指控,张曙光的受贿多达13起,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落马前,受贿数额共计4755万元,行贿者多是民营企业,在高铁“跃进”过程中,张曙光把许多高铁项目交给多家私企,使这些企业从中获取利润,张本人则从中收些功劳钱,而所有的利益最终都通过高铁的采购得以掩盖。
C. 723动车事故最后到底是什么结果啊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
国家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副部长陆东福、总工程师何华武、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现任科技司司长、党总支书记)季学胜、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徐啸明(现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科技司原司长耿志修(现任国家铁道部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号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缪伟忠,通号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张海丰,上海铁路局原局长龙京、原党委书记李嘉等5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通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号股份公司董事长马骋,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会议同意事故调查组给予国家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54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其中,国家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
国家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给予国家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记过处分;给予国家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现任科技司司长、党总支书记季学胜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国家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现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啸明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国家铁道部科技司原司长、现任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耿志修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缪伟忠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张海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龙京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李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铁道部张曙光扩展阅读: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国家铁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上道使用。雷击导致列控中心设备和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错误地控制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国家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D. 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张曙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宣读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 181 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审判长宣读张曙光第一起受贿事实。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贿事实:2004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志卓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2006年11月,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明知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的杨庆凯有上述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8667元。
第三起受贿事实:2004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装备部研究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报送推荐亚通达公司引进国外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生产CRH2型动车组配件的方案时,同意该方案。2005年春节前后,张曙光在刘越胜对其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其帮助亚通达公司参与300公里动车组业务之后,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越胜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四起受贿事实:2005年至2006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铁道部中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获取较高代理费率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4万元和欧元1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79538元。
第五起受贿事实: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节期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发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车窗业务的请托,先后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第六起受贿事实:2005年至2009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表示愿意给其财物,并请其给予今创集团支持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今创集团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及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分别以需要用钱、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需要用钱为由,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的具体数额,先后3次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戈建鸣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给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于为罗菲买房,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第七起受贿事实:2007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请托,请求帮助将该公司研发的交直交1600KW牵引变流技术和列车计算机网络控制系统转化为产品应用于高铁之后,指示该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为将来应用做准备,同时表示合适时让该公司先进入地铁检验,以后再进入高铁领域。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至2009年间,以购买房屋、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用于购房,部分被张曙光交给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第八起受贿事实:2007年前后,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无锡市万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无锡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良的请托,答应帮助该公司获得300公里动车组的集便器业务。次年,张曙光接受谈国良的请托,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给时任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丕庆打电话,帮助无锡万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货款,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后即付清无锡万里公司的集便器货款。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间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起受贿事实:2009年3月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时速380公里动车组列车车门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陈丙玉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予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罗菲挥霍。
第十起受贿事实:2009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09年6月中标哈大线电气化工程项目。2010年3月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欧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72 625元。后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10年8月至9月间中标南广线和合蚌线等标段的电气化工程项目。
第十一起受贿事实:2009年至2010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建电气化局)董事长薛之桂和总经理郑斌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办公室共计收受薛之桂、郑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欧元4万元和美元2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贿事实:2010年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在吉林省长春市开会期间,在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豆集团)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座椅生产业务之后,在长春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金明南给予的附有载明持卡人姓名及银行卡密码纸条的银行卡3张,该3张银行卡内共计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三起受贿事实: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中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介绍下,接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双双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晓美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有关列车电机项目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合作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先后收受陈晓美给予的港币100万元和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9.495万元。
审判长宣读法院对被告人张曙光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核查及综合评判的内容。对于被告人张曙光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核查并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其是在戈建鸣事先表示了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才提出需要具体数额的钱款,其没有索贿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戈建鸣事先向张曙光明确表示过如果需要用钱可以予以解决,不让张曙光再找别人,张曙光收受戈送予的钱款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之前,戈建鸣确向张曙光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视为事先主动提出愿意给张曙光财物的概括表示,张曙光在此情况下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不属于索贿,故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在本案中其未做损害国家利益之事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在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时,能够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底线,严把安全关和技术、质量关,按各项规章和程序办事,没有打招呼干涉企业正常招标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但其中提到的张曙光的行为均为其职责所系,不足以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有的受贿没有刻意为他人谋利;为部分企业与外方谈判是为国家整体利益和减少国家高铁建设成本,其行为不同于直接为他人谋利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作为高铁技术引进的负责人,在中外企业的合作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使中方相关企业也获得了利益,张曙光的此行为与其直接为中方企业谋利有本质区别,张曙光收受款物数额绝大部分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在量刑上有可宽宥之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规定,故意为他人谋利与刻意为他人谋利,直接为他人谋利与间接为他人谋利,对于认定受贿罪均无本质区别;鉴于被告人张曙光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其未刻意为他人谋利和未直接为他人谋利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中张曙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并不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还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张曙光尚未办理请托事项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虽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亦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该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张曙光从宽处罚的理由,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为杨庆凯、徐洪发提供帮助,拒绝了陈丙玉、金明南的请托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张曙光明知该四人送予财物的目的和请托内容,虽然张曙光曾拒绝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请托,但此后其在明知该二人具有具体请托事项时仍收受该二人送予的财物,应认定其承诺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其收受该四人送予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认为多次出国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币属于王康所在公司为引进项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中的一种,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在侦查阶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币的目的,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其能帮助说好话。该供述与王康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给予帮助,并为其自主研发的两项技术有朝一日用于铁路机车上提供支持,张曙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钱物而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建新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曙光的供述均证明王建新并非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提供帮助,而是希望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建新公司的两项技术应用于动车组提供帮助,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张曙光明知王建新的请托事项而收受王建新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曙光是否为王建新谋取不当利益不影响张曙光受贿罪名的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始终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有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多项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确有坦白情节;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张曙光主动交代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中构成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接受调查之初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张曙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对他人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实际作用;其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的贡献并非到案后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立功,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前科,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联系家人退赔赃款赃物,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护意见属实,本院酌予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前,戈建鸣已向张曙光作出了愿意给予其财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该起事实为索贿不当;张曙光同意杨建宇为罗菲购买的两块手表均为罗菲选定后由杨建宇代为支付货款,应以杨建宇实际支付的货款认定张曙光的受贿数额,将上述两块手表的鉴定价格指控为张曙光的受贿数额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曙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 第七届世界高速铁路大会的组织机构
名誉主席
刘志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
石田义雄 国际铁路联盟(UIC)主席
组织委员会
主席: 王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副部长
卢比努 国际铁路联盟(UIC)总干事长
副主席:吴利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办公厅主任
季学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陈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司长
巴 伦 国际铁路联盟(UIC)客运及高速部主任
贝 隆 国际铁路联盟(UIC)对外联络部主任
科学技术委员会
主席: 何华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总工程师莱波夫 国际铁路联盟(UIC)高速铁路科学委员会主任
副主席:安路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总调度长
余邦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总经济师
郑 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总规划师
耿志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安全总监
张曙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副总工程师
安国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副总工程师
巴 伦 国际铁路联盟(UIC)客运及高速部主任
柳濑直人 国际铁路联盟(UIC)客运及高速部高级顾问
贝 隆 国际铁路联盟(UIC)对外联络部主任
奥博特 国际铁路联盟(UIC)对外联络部
成员:
Clara ZAMORANO, 西班牙铁路设施管理局
KellyAnne GALLAGHER, 美国公共交通协会
Petra MOLLET, 美国公共交通协会
Par OLOFSSON, 瑞典国家铁路局
Bohumil POKORNY, 捷克铁路公司
Adrian DRAGOMIRESCU, 罗马尼亚国家铁路公司
Andrzej ZURKOWSKI, 国际铁路运输协会
Aires Pinto Sao PEDRO, 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
Ottmar GREIN, 德国国家铁路公司
G. QUINTELA, 巴西EDLP公司
Atsushi YOKOYAMA, 东日本铁路公司
Alberto MAZZOLA, 意大利国家铁路公司
Andrea GALLUZZI, 意大利国家铁路公司
Arja AALTO, 美国联邦运输局
A. McNAUGHTON, 英国高速铁路2线公司
Simon HUGHES, 英国高速铁路2线公司
Lars Erik NYBO, 挪威国家铁路管理局
Federico MEDA, 意大利第一家私人铁路运营商NTV
Mohammed SMOUNI, 摩洛哥国家铁路局
Eardo ROMO, PROINTEC, 西班牙PROINTEC工程公司
Victorino PEREZ FERNANDEZ, 西班牙国家铁路公司
Christophe KESELJEVIC, 法国铁路基础设施管理机构
Michel LEBOEUF, 法国国家铁路公司
Luisa VELARDI, 意大利国家铁路公司
Max OBERNAUS, 欧洲铁路工业协会
Jacques PORÉ, 欧洲铁路工业协会
各国代表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法国 莱波夫(法国国营铁路)
德国 格林(德国铁路股份公司)
意大利 加鲁兹(意大利国营铁路股份公司)
日本 柳濑直人(东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
挪威 尼博(挪威铁路公司)
波兰 祖尔考夫斯基(波兰铁路科技中心/波兰铁路)
俄罗斯 叶甫盖尼·马克赫莱
韩国 CHO Ho Kwon(韩国铁路公司)
西班牙 萨莫拉诺(西班牙路网管理局)
佩雷斯(西班牙国铁运营公司)
英国 休哥斯(HS2)
美国 华特斯(美国公共交通协会)
莫雷特(美国公共交通协会)
各国代表负责如下内容:
? 联系各企业;
? 督促相关铁路行业机构提交论文并积极参与展会展位预定;
? 为大会进行广告宣传;
? 参与发言人的筛选工作;
? 联系各大学并选拔学生参与“学生畅想”活动。
本届协办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兴业银行
申银万国证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信证劵
中国证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交通银行
中铁第四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
中国南车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有限公司
华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质总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包钢集团
昆明中铁大型养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轨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5100西藏冰川矿泉水
F. 高铁总工是谁
中国第一条高速铁路是京津高速,总设计师是孙树礼。铁道部副部长王志国、铁道部总经济师余邦利,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铁道部总规划师郑健和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
G. 张龧光是谁
张曙光,1956年12月出生,江苏溧阳人,1982年
张曙光
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车辆专业,教授级高工。先后在上海、沈阳、北京铁路局、京津城际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和铁道部运输局等单位任职,曾任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副总设计师,浙江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兼职教授,铁路专业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011年2月28日,被停职审查。2013年9月3日,张曙光因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媒体调查,2011年1月,张曙光在被抓前曾赶至美国洛杉矶,将一栋原本由他和妻子王兴共有的别墅全部转入王兴个人名下。这处价值百万美元的别墅占地近3万平方英尺(约合2793平方米),位于中产阶级和高收入阶层聚集沃尔纳特市(Walnut)皮埃尔路688号,是张曙光就和妻子王兴早在2002年就以全款购得。1999年10月,王兴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洛杉矶一套34.6万美元的独栋住宅,并于次年将房屋转为和张曙光以夫妇名义共有。
2001年,身为客车处处长的张曙光就曾经受到过铁道部纪检部门的审查。拥有车辆采购权的张曙光被指利用权限擅自决定采购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但由于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查无对证,最后不了了之。张曙光随后被调至沈阳铁路局任局长助理,以“离招投标远点”。[1]
根据检方公诉,张曙光大肆受贿的主要时段,正是其2004年至2011年任职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和运输局局长期间,而这一时期,也正值中国高铁跨越式发展的大时代。[1]
知情人士说,即有微博等发布传闻,称张曙光被双规,涉案金额很大,但这一传闻未得到官方证实。此后,铁路系统内部即有人称该传闻可能是真的。截至2011年3月2日,张曙光被停职审查的原因官方尚未公布。
H. 那个铁道部的高官张曙光学生时代是在哪里渡过的
兰州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