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举人制度的制度危机
美国的选举制度居然允许“不忠选举人”的情况出现,许多人可能都感到难以置信,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联邦法律并未要求“选举人”必须按选民意愿投票。据报道,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它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课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仅自1948年以来就有8名“不忠候选人”。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对于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选出,而是透过间接选举产生,关于这一点,不只是其他国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这回事。选举人票数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5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德克萨斯州次之,选举人票38张。是故,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在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中,除内布拉斯加与缅因州之外,其余都采“胜者全得”制,以加州为例,只要戈尔获得的普选票高于布什一张,戈尔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张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不必政治学大师,即使一般民众了解之后,都会认为不合理。
2004年美国大选时,由于出现查票纠纷,不仅中共、古巴、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官方媒体借机嘲讽美式民主,批评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不体现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国为什么要实行"选举人"制度,而不是按人头票计算。但如果对"选举人"的历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会发现,恰恰是这种选举方式,体现美式民主的特色,并保证着美国宪政制度的稳定和有效。因此,两百多年的“废除”也注定不会成功。
由于类似以上的种种政治事件政治丑闻不断爆出,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选举团和宪法》()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Hardaway)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2. 什么是选举人制度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3. 选举人制度的介绍
选举人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二百多年来的美国总统选举。经过历史演变和发展,选举人制度已经发展成与美国联邦制度和政党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选举制度。
4. 选举人制度的具体操作
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 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就当选总统。
这种制度下的选举通常会出现三种结果:
一、候选人既蠃得普选,也蠃得选举人票,多数总统均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
二、蠃得了普选,却输了选举人票,如1888年哈里逊最后击败克里夫兰;
三、双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出现,最具戏剧性也最容易失控。
如果候选人平手及未能获得过半的选举人票,依美国宪法规定,就由众议院来选出总统,参议院选出副总统。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选人出马角逐白宫宝座,分别是杰克逊、亚当斯、克劳福、克雷,杰克逊在全国民众普选和选举人投票中都获胜,但未过半数,于是由众院来选出总统,结果在第一轮投票中,亚当斯出线。至于由参议院票决的副总统人选,很可能与总统分属不同的党派。
5. 赢者通吃的规则之1 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大选采用“选举人团制”,即首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投票,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6. 美国选举人制度是怎么回事
首先还是要厘清一下,什么是选举人制度。
美国建立的时候,正是我国的乾隆皇帝晚期。美国从一出生就是个大国。因此要实行直接选举的话,在当时的条件下,存在困难。一般选民根本就不了解总统候选人的政策、政纲和计划。
所以,美国宪法规定:由老百姓选出本地的选举人,再由这些人来选出总统和副总统。
为了防止这些选举人作弊。美国宪法规定:选举人必须是普通百姓,不能是政府官员。选举人在选举结束后,就归于平民中去。
而且,全国各地的选举人不能一起碰面选举出总统,而是要在本州的一个地方集会,而且举行集会的时间也必须是全国统一的。这样就杜绝了总统候选人去贿赂这些选举人的可能性。因为这些选举人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方同时集会。
普通的老百姓选出德才兼备的老百姓,再由这些德才兼备的人来选出总统。这些被选出来的选举人一般都是牧师、律师、教师等有知识、有道德的人。因为老百姓都对这些人知根知底,不可能选出一个流氓来。
再由这些人来选出总统,选出后选举人团就解散了。因此,选举人是来自于平民之中,也归于平民之中。除此之外,选举人团就没有任何别的权力了,又杜绝了其徇私舞弊的可能性。用我国的话来说:就是从人民中来,再到人民中去。
这种制度在18世纪里,算是最好的制度了。
7. 选举人票的制度诞生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团选举中选择,其中国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8. 选举人团的制度
1800年美国大选的选举人投票记录,1801年2月11日拍摄美国选举团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s-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了,它的形成源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政党登上了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但是后来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弗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弗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弗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1800年的总统选举直接导致了宪法第12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的补充。修正案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同时这次修正案在没有明文出现“政党”(party)字眼的情况下正式承认了政党的合法活动地位。自此以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开始在政党组织下搭配竞选。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相应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团。1824年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民众名义上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实际上是在选择支持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投票的时候,拥护哪个总统候选人,就投票支持相应的那组选举人。获胜的那组候选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一般都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值得说明的是,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在当选前一般都需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但在实际投票时,仍出现了少数“不忠选举人”现象。
“胜者全得”制度实际上是以各州选举的相对多数制为基础的。由于政党组织竞选和各州普选选举团,这样即使民众在开始投票的时候比较分散,但只需一党获得相对多数就可赢得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大选举团在各州首府正式选举总统时,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过半数,这也有效解决了总统选举时的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较多的州由于众议员较多,选举人票也就较多,就成为候选人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区;同样,由于“胜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也不敢忽视。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在客观上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9. 美国大选选举人制度
每个大学选举人制度因为只为了两个队友选举的人是一个Java的做法,的严格要求自己一个是一个什么样的选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