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一、增值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 1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这是国家陆续推出的让惠于民的新举措。 ??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将减征50%。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而出台的具体举措。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全省二十多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利好,减轻税费负担。
(2)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减税降费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青海省本次减税降费政策。可以说是优惠之上仍有利好,减税降费实实在在。
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0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将所得税起征点由月销售总额3万元提升到10万元,且容许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中包括的数值、纳税项目等均以各地税务部门给出的具体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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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增值税减免及申报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附加税费减免: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所得税减免
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两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