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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

发布时间: 2021-06-11 11:14:50

❶ 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

公务员,指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具体解释因国而异。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世界各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待公务员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以英国为代表;二是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大范围的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1994年8月19日,中国中央国家机关首次招考公务员。

❷ 什么是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

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单位、机关的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拓展资料:

公务人员应该是更大的一个概念,指执行公务的人员。实际工作,许多人不是公务员,但他在执行公务,如受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局的协警,还有临时受聘参与公务活动的,如拆迁过程中,政府聘请的拆迁工人,法律概念是这样的。

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员不同,这一类人员的工作有着更大的稳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时代里被更多人所向往。

❸ 那些是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单位人员、公务员、公检法从业人员!

❹ 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什么人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要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等。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员不同,这一类人员的工作有着更大的稳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时代里被更多人所向往。

(4)公职人员扩展阅读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特点为:

(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❺ 什么是公职,公职人员一般有哪些职位

1、公职,指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职位,由政府支付工资,办理政府事务,为公共利益的职责。

2、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❻ 国家公职人员都有哪些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级别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级正职(一级公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公职):
国家副主席,
中央军委副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公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
(特殊规定的副职),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公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
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
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
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
(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
(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公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公职人员
厅局(地)副职(六级公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
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
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
(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下属机关正职,
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
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县处级正职(七级公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
(区)县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
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机关副职
(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县处级副职(八级公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
(区)县人大、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
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
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乡科级正职(九级公职):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十级公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
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十一级公职),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公职),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
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
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级别相对应的衔级。

❼ 公职人员指哪些人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拓展资料:

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要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等。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员不同,这一类人员的工作有着更大的稳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时代里被更多人所向往。

❽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公职人员包括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具体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于公职人员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❾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第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具有以下职权、职务的工作人员均属国家公职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