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无效是什么意思
无效一般是指没有效果,没有效用等等,但是在具体的语境中还是会有一丢丢的小差别。
⑵ 无效是什么意思
就是找不到,识别不了的意思。里面的东西用单引号,例如('男','女')
⑶ 专利无效的理由都有哪些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效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情况;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但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适用性的情况;
(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情况;
(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
(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情况;
(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情况;
(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
(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分案申请,且分案申请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
(1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情况;
(1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到标示作用的设计中的任一种的情况;
(13)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存在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⑷ 对无效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只有一部分无效,但还是有些是有效的
(望楼主采纳哦)
⑸ 法律无效定律是什么意思
法律无效定律: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
如果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是必需品,即弹性很小,那该方就不太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负担。即使负担了,也会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1)房产交易税、奢侈税应该由谁承担
房产交易税包括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等,其中很大一部分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
但实际上,当楼市火爆的时候,出卖人会把将该些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甚至买受人会主动愿意来承担所有税费以争取稀缺的买房资格。而当楼市不景气的时候,这些税费都会由出卖人承担,甚至中介费都会减免。
(2)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中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各自的缴纳比例大家一查便知,但实际上,如果企业急需某一人才,也就是说该人才是企业的必需品,弹性很小,那企业就会承担诸如养老保险、公积金在内所有本应由员工承担一部分的费用。
而当员工应聘的竞争很激烈,企业对这些员工的弹性很小,那即使让员工自己交社保,员工都会答应。
所以当有人问到某部法律的立法初衷是想保护哪一类群体,或者某一税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答案是不确定的,关键不在于立法初衷,而在于市场中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
(5)无效扩展阅读:
“法律无效定律”背后的原理
1、需求第一定律
“无论何时何地,价格提高,商品的需求量就减少,价格降到一定程度,需求量就会增加。”简而言之,即“价格决定供需关系”。价格决定需求量的“需求曲线”表现为一条始终向下倾斜的函数曲线。
2、需求的价格弹性
我们通常会把某类特定商品认为是奢侈品,而另一类商品则归为必需品,这种分类似乎应该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古驰、普拉达的箱包是奢侈品、钻石项链是奢侈品、上千万的豪宅是奢侈品;而诸如水电煤、小户型住房、春节火车票都是必需品。
但其实在经济学家眼中,并没有永恒的奢侈品或者永恒的必需品。
就比如,在10年以前,上网费用很高,网速很慢,电脑都还不普及,那想用上快速上网的电脑就是奢侈品,而今却成为必需品;再比如优质的外聘法律顾问对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来就是奢侈品,而对于大企业或国企来说,就成为了必需品。
一样商品是奢侈品还是必需品与其商品的属性其实并无关系。起到决定作用的是需求的价格弹性。
所谓“需求的价格弹性”简单的说就是每当价格发生一个单位的变化,其需求量变化的幅度。如果其需求量也变化一个单位,那该需求的价格弹性指数就是1。
如果弹性指数大于1,也就是说价格变化一个单位,需求量变化超过1个单位,那经济学家就把这种商品定义为“奢侈品”,反之则是“必需品”。
3、需求第二定律
第二定律,其涵义是说,随着时间的变化,价格弹性会逐渐增大,即人们能够选择的替代方案会越来越多。
如中华香烟的价格高的离谱,它的弹性就非常大,而一种商品弹性越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的替代方案就越多。
买不起中华的人可以买利群、黄鹤楼、南京等等,甚至如果香烟的价格普遍太高,就会有其他能够替代香烟的致瘾产品出现,比如电子烟、含尼古丁的口香糖或者是网络游戏。
4、法律无效定律
法律无效定律正是需求第二定律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
⑹ 专利无效是什么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⑺ “无效”和“无效的”英语怎么写
ineffectiveness [,inə'fektivnis] n.无效;不起作用
null and void [法律]无效
ineffective 无效的
invalid
英[ˈɪnvəlɪd;ɪnˈvælɪd]
美[ˈɪnvəlɪd;ɪnˈvælɪd]
n. 病人;残疾者
adj. 无效的;有病的;残疾的
vt. 使伤残;使退役
vi. 变得病弱;因病而奉命退役
⑻ 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⑼ 无效民事行为中,绝对无效与当然无效怎么区分
无效民事行为中,绝对无效与当然无效区别:
1、绝对无效更多地体现民事行为的无效的不可补救性;而当然无效更多地体现无效民事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2、绝对无效,就是不可能再有效,也就是说这个民事行为是不可补救的。以合同为例,就算当事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当然无效,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
3、所谓绝对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而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
(9)无效扩展阅读:
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特征:
当然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完全无效
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