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下面将每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纳如下:一、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刑事责任形式: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形式: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2. 法律责任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民事责任】行为人侵害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构成了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政责任】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管理相对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中,警告为矿政管理部门对轻微违反矿产资源法者给予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处罚相对人的谴责和警示。需要给予警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如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超过法定期限不开始施工或中途停止工作,不按规定办理勘查登记延续或变更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者无故不建设或不生产超过一定期限,等等;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如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不按照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或者虚报、瞒报有关情况等。责令改正为矿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给予的最基本的应用也比较广泛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处罚相对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矫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如对无证或越界勘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不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等)的不作为,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对不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等等。这种行政处罚措施经常与警告共同使用。责令赔偿损失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处罚相对人进行训诫,令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处罚相对人依法收缴实物或货币上缴国库的处罚。需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无证、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所得;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违反规定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违法所得;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勘查和采矿许可证的违法所得;等等。罚款是对违法者一定数额金钱的剥夺。适用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无证、越界勘查及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情节严重者,等等。滞纳金为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规定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违法行为所处以的行政处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措施,属于限制或者剥夺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行为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越界勘查及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情节十分严重者;等等。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登记并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或对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等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刑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害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是指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活动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根据无证开采的危害程度,《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以及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单独列出,强调这几种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在决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时,可以酌情从重。
【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指已经取得了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但超出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或超出批准的开采界限采矿的行为。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有的是主观上故意造成的,也有的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但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坏性开采及扰乱勘查秩序】破坏性开采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乱挖滥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扰乱勘查秩序指破坏勘查设施,扰乱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非法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指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包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批准勘查、采矿登记并发证;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行政不作为。
【探矿权、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年度报告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实施矿山安保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等。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勘查单位财物】盗窃矿山企业、勘查单位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财物的行为。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财物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处罚,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破坏采矿和勘查设施】是指破坏用于采矿和勘查作业的设备、仪器、建筑物和测量标志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不同,分别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是指在矿区和勘查作业区从事捣乱骚扰活动,致使勘查作业和开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处罚,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技术规范中禁止使用的方法采矿,严重违反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情节比较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在矿区乱挖滥采,使整体矿床受到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
3. 法律责任分为哪几种
题主您好,之了很高兴为您解答
法律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方向】惩罚力度较小
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为)
2.行政处分(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当官权”和“说话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3)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没收财产
【区别】没收非法财物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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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法律责任
5. 法律责任有多大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
法律事实
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
特殊义务
,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
第二性
义务。
6. 法律责任主要有什么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四种,分别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第四,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但是,构成违宪责任的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据,而且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 法律责任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种情,分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责任行为违反的法律性质,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3、按照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个人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7)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参考资料:网络—法律责任
8. 法律责任名词解释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8)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
1、民事责任,大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
2、行政责任,是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而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民对官的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三者责任的性质不同: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2、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是一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