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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

发布时间: 2021-06-22 20:11:09

㈠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缴款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采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该方式按分类管理方式要求由国家或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

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通过集体会审程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采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均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除上述情况外其余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的采矿权登记审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矿业权的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矿业权审批程序,部分审批程序与本文综述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流程示意图”略有差异,详细情况请参见各省(区、市)的政策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根据国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情况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㈡ 什么是矿业权人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矿业权人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㈢ 探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权限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国土资源部勘查许可证权限分类表

㈣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三、性质不同

1、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㈤ 矿业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1)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使用权。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通过设立矿业权,将矿产资源的勘查权和开采权出让给其他民事主体,收取权利金和相关补偿费用,并通过对矿业权交易市场收取一定的税费,使国家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露天矿开采现场(2)矿业权为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3)矿业权为财产权,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矿业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㈥ 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表现为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国家按照宪法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法定所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灭失】是指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灭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灭失与矿产资源本身的灭失是联系在一起的。矿产资源的灭失有两种方式,一是因自然原因而灭失;二是因开采而导致矿产资源的耗竭。

【矿产资源占有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之为法律上的占有。

【矿产资源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以此权利来实现国家利益。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活动,达到使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矿产资源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是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和使用,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必须向国家缴纳一部分作为所有权人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实现的收益权。

【矿产资源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又分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变更或消灭矿产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处分权是体现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的支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反映为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变更、终止等;在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征用。

㈦ 什么是探矿权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对探矿权从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㈧ 如何申办探矿权

http://hi..com/lbcgo/blog/item/df58a73e09532cf9828b138e.html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探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㈨ 采矿权如何取得

采矿权取得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拍挂、探矿权转采矿权。新授予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是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是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是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