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机构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处)
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㈡ 中国国土资源局地址
国土资源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编:100812
国土资源部人民来访接待室: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前英子胡同17号 接待日: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
㈢ 国土资源部举报网站
中国国土资源部举报电话为12336。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6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鹿心社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部党组成员甘藏春介绍“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进展与成效等方面情况。
鹿心社在发布会上介绍:“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是辩证的统一,只要转变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用地就能有保障,耕地也会得到保护。保障科学发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顺便给大家通报,为了方便社会监督,将在6月25日当天开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官网扩展阅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将国土资源部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
㈣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网站纪检监察举报信箱
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土局网站反映该问题,否则有关部门怕是看不到.
㈤ 北京市房管局官网
北京市房管局官网是北京市房管局。
房管局一般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官网扩展阅读:
房管局登记指南:
1、填写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施工许可证
6、工程状况的书面说明及房产测绘报告
7、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文件(决议)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最后附上房地产评估报告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是啥
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
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这是两个部门,不是一个部门。
㈦ 摩根和北京市国土局的争执到底是怎么回事
国土局与摩根为3.9万土地出让金发生纠纷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北京大部份媒体陆续造访了总部设在亚运村慧忠北里的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摩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在去年收回了摩根公司手里的在建项目土地使用权,摩根随后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了国土局,这是媒体造访他们的原因。
去年的10月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收回了摩根这一宗总占地面积为38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他们认定,摩根公司投资在北四环中路的项目“北京摩根中心”没有在约定期限里将全部地价款缴清。
之后,国土局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委在北京地方媒体上发布联合公告,认为摩根中心扰乱了北京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宣布取消了他们的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摩根公司拒绝接受来自这些部门的决定,在今年的1月5日,他们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国土局解除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依法受理摩根公司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的申请。另外,他们还分别向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他们责令北京建委、国土局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消联合公告中的决定,恢复颁给他们的一揽子工程许可批文。这些部门先后受理了他们的申请,但眼下还没有作出裁定。
致命的土地出让金
没有在约定的期限里缴清全部地价款,这是导致国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此外,国土局没有透露其他可能导致土地被收回的因素。在上个月早些时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别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处、办公室取得联系,他们没有就此事发表什么评论,只表示会应诉。
摩根公司的法律顾问否认他们有意拖延缴纳后续85%的土地出让金,此前的2002年9月10日和12月13日,摩根公司和北京市国土局分别签订了摩根中心一期、二期的土地出让合同,那时候他们交付了全部出让金的15%,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在其后的180天之内,他们应该将剩余的出让金全部交付完毕。
不过在2002年底,当摩根公司准备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北京市规划委突然要求他们修改规划,甚至易地重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能够交纳土地出让金。摩根公司方面说,他们是依据相关法律这样做的。
由于项目已不可逆转地启动,在北京规划委的要求下,摩根公司由开始的易地重建转向调整项目规划方案着手报批工作。他们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出示了通过北京市规划委报送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摩根中心调整方案的请示,经过数次申报,这份请示最终在2003年4月14日被确定下来,获得了北京市官方的签字认可。
规划委在给市政府的请示说明中说,2003年奥体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确定后,为了使摩根中心项目能与周围环境协调好,他们要求摩根中心进行调整。他们说,摩根公司一共提交了四个调整方案,经过规划委研究比较,他们认为,将摩根中心的主体公寓截成三断比较合适。当北京市的主管官员们都在这份请示上签字之后,原来总建筑面积为426730平方米的摩根中心被削减了10000多平方米。
摩根公司的法律顾问说,北京市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缴纳的,当项目的规划调整后,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也应当随之调整。他们要求国土局将出让合同按照新的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把出让金调整到正确的水平,然后再进行缴纳。
不过据他们透露,北京市国土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对合同及出让金额进行修改。摩根公司称,这是导致他们无法缴纳剩余地价款的原因。
2004年的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共同推出他们的71号文件,规定从当年8月31日起,将收回开发企业手中闲置两年且没有建设的土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允许协议转让土地,改行招、拍、挂,史称“8.31土地大限”。摩根公司说,那时候他们向国土局提出不要求调整出让金,愿意多交1000多万元,“先让我们把土地出让金缴清。”
摩根公司没有解释他们为什么不再坚持要求调整出让金额,并且迫切要求国土局受理他们缴款申请的原因,他们只表示,这样做是为了配合政府的71号文件。
在会见记者的时候,摩根公司透露,摩根中心的地块是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2002年,他们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手中接受了这块地,当时该地块上已经有一个名为“汇景园”的小区存在。摩根公司表示,由于小区开发商没有取得项目的一系列批文,加之受奥运场馆规划调整的影响,原开发企业寻求退出。他们因此接手了。
但是,在缴纳了15%的首付地价款之后,剩余的地价款由于规划的调整,加上摩根要求国土局相应调减出让金额不被接受而未能缴付,这段时间从2002年底开始,一直到2004年的3月摩根主动要求放弃出让金调整要求,改按原来的全额支付,期间长达13个月之久。有分析师认为,如果摩根在8月31日71号令生效时还不能缴纳剩余地价款,谁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受到71号令的影响。他们认为,这是摩根主动要求全额支付剩余地价款的原因。
不过,摩根的全额支付要求很快遭到北京市国土局的拒绝,他们拒绝摩根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摩根公司和施工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仲裁纠纷,因此不受理他们缴纳出让金的要求。这一结果直到国土局公告收回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
在3月31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没有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获得他们对此事的评论。
仲裁纠纷
摩根公司与建工集团的仲裁纠纷致使国土局拒绝受理摩根中心剩余地价款,这种拒绝到最后变成了国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一纸公告。这令摩根公司方面感到不解。
他们的法律顾问对本报记者说,“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说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有仲裁和诉讼纠纷就不能交纳土地出让金”。
摩根公司与建工集团的仲裁纠纷发生在2004年,提起仲裁迄今已有24个月。他们的法律顾问说,在2002年,当摩根公司获得摩根中心地块转让的时候,那时建工集团就寻求介入,为此动用了“种种关系”向他们施加影响,要求承揽摩根中心的工程。
摩根公司在去年冬天对外发布了一份问题说明,在这份说明中明确提到建工集团承揽工程而摩根不得不接受的原因。他们通过这份说明称,如果不将项目转由建工集团承建,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就不予办理相关工程手续。
他们还透露说,这在建工集团先行占场,后补招投标手续,先开工,后办开工证,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等情形中可以反映出来。
2002年11月8日和12月8日,建工集团和摩根公司分别签署了有关摩根中心地下工程一期和二期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对摩根中心地下工程实行了全面垫资施工,“也就是说在地下工程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款,但是地下工程由于出现了重大的质量责任事故,这样的质量事故责任直接导致一期地下到现在还完全无法验收,二期的验收资料到现在也不全,整个摩根公司地下工程到现在也没有完全验收。”
该法律顾问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付款义务,他们也并不拖欠建工集团地下工程款。
地上工程同样遇到了问题,在2002年11月20日和2003年1月4日,摩、建双方签署了建工集团承揽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一份意向书和一份备忘录,按照意向书和备忘录,建工集团承诺,对地上工程实行50%的垫资施工,2004年3月双方还签订了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施工合同。
该法律顾问说,就在这个合同刚刚签署时,建工集团随即就要求大幅度地提高合同价款,这个合同总价款是4.5亿元,建工集团要求最高达8亿元,对于这种要求他们表示不同意。
建工集团明确否认地上合同,他们再也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摩根公司认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他们没有义务给建工支付工程款,摩根公司也不拖欠建工集团地上工程款。
摩根同时还指认建工集团在工程中有违约行为,在质量上,经过北京仲裁委员会指定,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鉴定检验中心检测得出的鉴定结论显示,一期地下钢结构工程不合格,另经过建工集团认可的,能够成为质量问题的就有326处。
另外,摩根还指认建工有延误工期、大肆索要价款的行为。
现在的摩根中心已经停工两年,摩根中心的法律顾问说,建工集团的人员眼下仍占场没有离去。3月2日,本报记者提出到摩根中心项目现场看看,只见这座与“鸟巢”等奥运场馆毗邻的项目的确闲置在那里,没有顺利封顶。他们的法律顾问介绍说,还有两层没有完工。不过,本报记者那天在摩根中心的项目里面只见到摩根方面的一群头戴安全帽的工人,没有见到建工集团占场的人。
在上个月早些时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与北京建工集团法务部的张立春部长取得联系,张指称摩根公司是在炒作,他表示,此事正在仲裁阶段,他们不能发表意见,裁决一旦下来,凡事都会很清楚。
张立春说,摩根的确拖欠了他们的工程款,为此他们才停工。现在,两年时间过去了,摩根公司因为不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被收走,所有批文相继作废,“他们一看没戏,就出来兴风作浪。”
张立春还说,有关工程质量的问题,他们与摩根曾共同请了一家鉴定公司鉴定,结果是不存在问题,“没有那回事儿(质量问题)。”
但是在3月7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摩根公司申请承建方北京建工集团索赔案。他们以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等几项理由向建工提出20亿余元人民币的索赔。他们称,这是继今年1月6日因“拖欠土地出让金问题”将北京市国土局告上法庭后,通过向承建方提出索赔来解决该项目停工问题的又一举措。
3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再次与张立春取得联系,并向他提出面访要求,张立春没有答应记者的要求。
“集中会见媒体的时间已经过去,”他说,这个官司打了两年多,他感觉有些累。
他还说,这件事情总会有一个结果,当就摩根中心的地块进行重新招投标的时候,他相信就会有一个结果出来。他建议本报记者等等看。
“现在,我说我的,他们说他们的,很费口水。”他说。
张立春还表示,他对媒体已经失去信心,因为北京的一些媒体在和他见面之后,对他进行了一些神态描写并将之发表,说他拿眼睛瞪着记者说话。而且说他承认在摩根工程中建工集团曾有串标行为,为此他感到极不愉快。
他说:“我什么时候承认串标了?我什么时候瞪过记者?”
在3月中旬,张立春曾经会见过北京一些媒体,有媒体事后公开披露说,张立春怀疑摩根公司的资金实力,他说,建工集团为摩根中心投入了数亿元资金,只获得摩根公司的1690万元,并且这笔钱还只是用于支付钢材备料。
摩根公司认为建工完全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依据。
奔走求告
不过,法学界学者认为,无论这种纠纷以什么方式发展,当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土局公告收回的时候,摩根公司对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完结,只能通过法律另行主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对本报记者说,国土局的公告发布之后,鉴于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除非其通过行政诉讼撤消国土局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摩根公司在抱怨国土局的同时,也对仲裁委员会迟迟没有做出裁决表示怀疑和不满,直至他们将国土局起诉到法院,并再次对建工集团提起新一轮仲裁。他们的法律顾问表示,摩根一直相信,法律一定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但是,在土地被收回后的两个月时间里,从摩根方面提供的一些材料来看,摩根公司一直试图绕开法律通过别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如果不是这些渠道不畅的话,摩根未必会将此事诉诸法律。
在去年11月间,摩根公司的股东们曾面见北京市高层官员,并汇报了他们公司和项目的一些状况,但是他们在北京的官员那里受到了怀疑——北京市的官员认为,他们没有,他们的美国投资方AC摩根同样也没有资金建设摩根中心。
此外,摩根公司还分别致信北京市的主要官员,请求他们过问此事,敦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他们虽然和会见媒体时一样,向官员们出示了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试图以此说明他们有能力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工程款,也可以在2007年完成摩根中心的建设,但这并没有令官员们消除怀疑,转而信服。有官员坚持己见,明确要求他们退出摩根中心的建设,转交他人建设并炸掉部分已完成建筑。
北京的舆论认为,一个背景过硬、实力雄厚的企业,是不大可能遭到灭顶之灾的,因此,他们同样不太愿意相信摩根公司的实力,也普遍质疑摩根公司提到的美国资方AC摩根公司,并且一直试图证实这个公司是否存在和确有其人,不过这种求证迄今还没有什么结果——没有媒体知道这个公司是否在美国本土真实存在。
摩根公司给本报记者的一份采访问答书中说,AC Morgen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成立者为极少数位于金字塔塔尖的国际资深业界泰斗及商业领袖。他们说,这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皆有表现的顶级信托及投资公司,驾驭及创建着多元化金融工具。
“北京摩根的力量来源于AC Morgen常务董事会所具备的无与伦比的洞察力及他们同世界各地本土权威人士建立战略合伙联盟的独特途径。”他们说,这家业务范围包括:共管基金、非美国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信托服务及不动产规划的公司,给他们以力量和信心。
摩根公司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谈话均显示,早在1998年前,北京摩根就是AC Morgen在北京建立亚洲总部的代表公司,事实上,北京Morgen公司的股权都是AC Morgen指定人按照中国信托法代持的。
北京摩根那时候有一个前身公司:北京文茂,文茂公司最初的注册是AC Morgen的联络处,“最开始有事情需要接洽联络,接下来是办立项,办立项之前就和AC摩根达成了合作伙伴关系,”后来文茂公司的持股法人代表几经易手,当AC摩根与他的中方伙伴合作在2002年申请下摩根中心这块地之后,文茂由一个联络处升格为代持股公司,并办理了名称变更手续,北京摩根公司自此开始运转。
摩根公司还向本报提供了一些书面材料,以证明他们的美国老板为维护摩根中心的权益做出过努力。这些材料显示,在去年的11月间,当摩根中心地块被国土局公告收回后,美国AC摩根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分别从华盛顿来到北京,为他们在北京的投资利益奔走,他们与北京市官方进行了紧密的会晤和斡旋。
AC摩根的首席执行官Tony在一封写给北京市某位官员的信件里明确表示,他认为摩根事件之所以发生,是有人在企图用非法手段抢夺北京摩根中心项目,而且他认为,北京市有关官员获取了太多不真实的信息,并据此采取了无视法律的态度。Tony还说,他确信这起事件系别有用心的人所策划。
Tony说,为什么北京摩根公司数次申请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并更新北京摩根中心土地使用证,却屡遭拒绝?而处于同一时期、相同情形的其它公司却已经成功更新了他们的土地使用证?
此外,摩根公司的人士曾向包括本报在内的中国媒体暗示过,摩根中心由于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邻近奥运场馆规划核心区,有着巨大无比的升值空间,这可能成为招致他人觊觎的原因。
但显然,摩根公司中外高层的种种努力并没有使事情获得好的转机,在过去的四个月间,除了走上法律途径起诉国土局,摩根中心没有像银泰中心等北京其他被公告收回地块的项目一样,起死回生。
摩根中心的法律顾问上月早些时候曾向北京的媒体透露,他们的美国律师团已经抵达北京,摩根的行政部副经理秦飞在上周的电话里向本报记者证实了此事。秦飞还在3月31日晚间通过邮件告诉本报记者,在朝阳区法院的审判尚未出结果时,不久前他们还分别向北京市中院和北京市高院提起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上诉和民事赔偿诉讼,秦飞说,国土局的做法使摩根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不过,在过去的一周时间里,他们并没有向本报记者透露有关此事的更多最新进展,也没有提起美国律师团在华的行踪。
法学家观点
在就国土局是否应该以土地使用权人的项目存在纠纷为由,拒绝收取他们的地价款,一些法学者普遍认为,仅就其给出的理由和做出的举动来看,国土局显然有违法行为。
身在美国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3月29日通过邮件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果仅仅是由于承建商和开发商的纠纷,当然不构成国土局拒绝受理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理由。
刘凯湘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局之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是建设合同关系或合作合同关系,后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刘凯湘说,如果开发商未按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达到合同约定,则国土局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完全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与建设合同或合作合同没有关系;另外,延期开发,国土局可以收回土地。
他还认为,国土局以存有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地价款,后又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地价款为由收回土地,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拒绝受理地价款是行政不作为行为,收回是行政作为行为,但都是违法行为。”
他还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说,国土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拒绝开发商缴纳地价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同日也告诉本报记者,在土地出让合同关系中,出让方受领土地出让金是一种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受领义务。
柳说,以存有纠纷为由拒收地价款,理由不能成立,又以没有交清地价款为由收回土地,这属于违背诚信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并不能当然地有合同解除权。如果开发商违反支付地价款的义务,国土局应当进行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才有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柳经纬说,法律对单方解除合同加以限制,是为了确保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防止当事人借口对方违约轻易解除合同。
柳经纬对此还抱有忧虑,他说,由于国土局在土地出让的问题上,扮演着双重角色,它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常常使问题复杂化。
刘凯湘则表示,要防止法律不被某些职能部门在行使公务权力时,人为地将“部门行为”强化或拔高成是在“依法行事”或“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法律行为。这就是中央现在提出的当务之急:行政体制改革。
他说,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关键是要加强对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另一方面,法人、自然人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本身也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㈧ 国土资源局都有什么部门
内设机构
1.原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调控和监测司 规划司 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 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公室) 矿产开发管理司 矿产资源储量司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执法监察局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2.原国家海洋局
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 海域综合管理司 预报减灾司 科学技术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3.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土测绘司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4.国家土地督察局
北京局 上海局 沈阳局 南京局 济南局 广州局 武汉局 成都局 西安局
5.中国地质调查局
(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官网扩展阅读:
1.职责: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国土局设16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134名。2016年1月4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报了2015年及“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经营性用地供应情况。 2015年,北京经营性用地实际成交楼面单价15336元,比2014年上涨18%。其中,住宅用地楼面单价16670元,同比上涨15%。商服用地平均成交价12460元,同比上涨15%。
㈩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对外宣传有关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土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学术交流等工作;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调控和监测处(综合处)。
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本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拟订土地供应政策,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地价调控等政策措施;承担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和地价指数编制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承担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受理、证件核发、档案验收、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内部综合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专业统计和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分析、上报、发布有关统计信息;指导本系统行政许可工作。
(六)规划处。
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综合规划的管理及各类规划的协调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依法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本市耕地保护、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农用地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编制土地复垦、整理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耕地开发复垦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储备以及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库、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八)地籍处。
承担本市地籍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承担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拟订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承担土地权属登记、确认、变更、抵押、终止等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九)土地利用处。
承担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征地处。
承担本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农用地用途管制工作;监督管理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承担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以及动态监测、供需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以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开发处。
承担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三)地质环境处。
承担本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承担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地下水勘查、评价、规划、监测、统计、分析的管理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管理工作;编制、发布地质环境公报。
(十四)地热处。
承担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地热井开凿的监督管理;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勘查报告的审查工作;征收、管理地热资源有关费用。
(十五)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有关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拟订本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有关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层建设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