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北高院立案第二庭人员名单
河北省高院立案庭人员名单
② 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地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裕华西路65号
公交信息:坐公交至西清公园-公交车站
车次:10路; 14路; 19路; 29路; 59路; 311路; 317路; 旅游11路; 旅游12路
地图信息:
③ 我被冤判十年,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在河北高院申诉多年就拖着不管。我应该去北京信访局,还是信访处
法律案件,信访部门不受理。信访属于兜底的工作,就是其它部门职责没有的事情,或者很难界定的事情才会由信访部门受理,但是仅仅是受理而已,对于具体问题的解决,信访部门是不会直接插手的。
你向高院申诉,要符合申诉的条件和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④ 河北省高院现在的院长是谁
卫彦明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卫彦明,男,汉族,1957年7月生,山西浮山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学士学位。
现任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⑤ 河北高院四次判死刑为什么不执行
死刑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才能执行。不核准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⑥ 案件查询河北省高院行政判决
山东临沂中院临执字288号戚仁海案巳完成查封房产的评估公告,1月12日由上海司法拍买网公开拍买还债结案。
⑦ 河北法院网查询案件
第一种:登陆河北法院网——进入中间的蓝色的“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右上角有一个“案件查询”,点击输入身份证和案件查询号即可进入。
第二种:网络“诉讼无忧”点击进入,注册之后即可进行查询。
⑧ 网上转的河北高院副院长刘宏事情是假消息吗
刘宏生前任职河北省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而不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去世时已退休两年,终年62岁。刘宏确实是因车辆摩擦与对方争执被失手打死。
弟弟刘长青称有关刘宏的传言纯属捏造,但大哥确实有过两任妻子,并隐瞒多年。直到刘宏去世后,刘长青才见到这个比大哥小20岁的女人。
衡水当地官员称刘宏反贪成绩突出,多名官员栽在他手上,因此得罪很多人,网上的传言纯属恶意诽谤。
对于那篇有关刘宏的传言,刘宏的家人曾要求河北省有关部门调查。2010年,河北省纪委、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到衡水调查。
随后,河北省检察院印发了“刘宏同志生平”,内容为“刘宏在任衡水市检察院反贪局长期间,先后指挥办案1100多件,使衡水市检察院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对推动该市的反腐败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任衡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以来,多次抽调参加中纪委、最高检、省纪委、省检察院组织的专案工作,先后负责办理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侦破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担任河北省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后,多次被中纪委抽调到有关专案组工作,办案中积极建言献策,勤奋工作,体现了一名政法干部的职业操守……”
⑨ 我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能否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除外。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据此,你可以继续申诉,但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了。
⑩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职责
机构设置应该是大同小异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促、检落实、办理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和院领导、有关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印制、分发;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的征订和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及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院机关保密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下设秘书机要科、档案科、新闻宣传中心(《人民法院报》驻西藏记者站)、督查督办科(人大代表联络室)。
政治部(机关党委)
协助院党组指导全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助管理中级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员;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奖励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制定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下设宣传教育处、政工人事处(警务、老干),均为副处级。
立案庭
对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移送有关庭(局)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处理非诉案件;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授权的死刑案件;审判相关的涉外案件;审判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复核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关因特殊情况在法院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照办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
审判监督庭
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不含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查封等强制性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组织领导全区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监督全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设综合科、执行科。
研究室(编译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验;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请示、答复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组织、汇总有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全区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裁判文书的翻译;负责法律咨询解答和高院需要使用藏文下发的文件,重要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藏语文翻译工作。
下设综合科、审判研究科、司法统计科。
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训练、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政工人事部门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值庭警卫、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维护审判秩序,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法院系统有关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全区法院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院警车管理;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配备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院及全区法院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下设财务装备科、行政接待科。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级人民法院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调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科级建制,编制7名(法院专项编制),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
事业单位及编制
(一)西藏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西藏直属)
承担全区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岗位培训、初任法官培训、晋级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预备法官资格培训等途径,提高审判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负责对在校学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处级建制,编制11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下设教研室、办公室
(二)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向下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办理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副处级建制,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