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化工学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我国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❷ 中国化工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化工学会章程
(38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的协作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按照《章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第六条本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邮编100029。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我国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六)发现并推荐人才,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七)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 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会员在“三主一家”(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国际和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代表,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制定并实施“中国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系指以一个组织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五类,即资深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十条 在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过程中,要加大直接吸收个人会员的力度,重视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入会,强化为“会员”的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协核准备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会员违法违章的处置。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年龄结构合理,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第十五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理事。第十八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专职副理事长或专职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须报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出国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本条有关职责时,可临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理其有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事业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订的。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第三十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❸ 中国化工学会的组织机构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设19个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本会办事机构(学会总部)挂靠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❹ 中国化工学会的介绍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化工学会1(全称中国化学工业与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缩写为CIESC)是由全国化工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❺ 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的介绍
学会现属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中国化工学会、中国化学会业务指导,同时对全省13个市化学化工学会有业务指导关系。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现有会员中高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8000余人、团体会员单位近500家。学会下设1个秘书处、22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市化学化工学会13个(均设置在各市化工局或集团公司内)。学会现有常务理事31名,理事95名。省石化资产管理公司(原江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南京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仪征化纤公司、南化(集团)公司等单位董事长、校长分别为学会执行理事长。
❻ 中国化工学会的学会性质
中国化工学会全称中国化学工业与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缩写为CIESC)是由全国化工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❼ 如何加入中国化学学会会员
要通过地方教研室申报
❽ 中国化学协会的会长是谁
中国化学会理事长: 姚建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副理事长:(共计10名,按姓氏音序排列)包信和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戴厚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董孝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炼化与销售事业部/副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洪茂椿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江桂斌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李新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万立骏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张希清华大学化学系/系主任、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其凤北京大学/校长、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其林 南开大学化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❾ 中国化学会创立的时间
中国化学会 中国化学会于一九三二年八月四日在南京成立, 是由我国化学家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她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化学工作者,促进我国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我国化学学科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Chinese Chemical Society)中国化学家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以联络国内外化学家,共图化学在中国之发展为宗旨。该会于1932年8月4日在南京由王箴、王进、戈福祥、吴承洛、李方训、邵家麟、倪则埙、张江树、张洪沉、陈裕光、曾昭抡、邻保良、黄新彦、叶娇、戴安邦等45人发起成立。1950年迁至北京。1986年选出第22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唐有祺、田昭武、黄维垣、徐光宪。1986年共有会员和通讯会员5万余名,团体会员50余个。
自学会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共改选了16届理事会。陈裕光、曾昭抡、吴承洛、张洪沉、范旭东等人担任过会长、理事长:吴承洛、高济宇等人担任或兼任过书记、总干事。会员人数约3 000余名,团体会员150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会先属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领导,现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曾昭抡、侯德榜、杨石先、卢嘉锡、唐敖庆、钱人元、严东生、唐有祺等先后担任过理事长。袁翰青、吴承洛、侯祥麟、华寿俊、白介夫、鲍奕珊担任过总干事、秘书长。学会曾于1959年与中国化工学会合并,改称中国化学化工学会,1963年又分为化学、化工两个学会。
学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4年改选一次,由全国会员代表通讯选举产生。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下设无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应用化学、化学教育等7个学科委员会,核化学与放射化学、催化、晶体化学、色谱、流变学、计算化学、光化学等7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化学名词、科学普及、编辑出版、青年化学奖评选等5个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1949年后,学会除继续举行年会外,并开展专题讨论会和二级学科的论文报告会等:各专业委员会还举办多种中、小型的学术交流活动。1982年9月,化学会在诞生地南京举行了庆祝中国化学会50周年学术报告会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学会1979年9月加入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1984年加入亚洲化学学会联合会(FACS),并与欧、美、亚洲等地区一些国家的化学会组织建立了联系。近年来中国化学会还组织或与国际组织联合组织了一些国际会议,也接待了一些外国学者及代表团来访,人数已在1000人次以上。
中国化学会出版的期刊有:《化学学报》、《化学通报》、《高分子学报》(原名《高分子通讯》)、《化学教育》、《色谱》、《物理化学学报》、
《无机化学学报》、《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大学化学》和《化学通讯》等。中国化学会很重视化学教育和化学普及,还主持了中国的化学名词和术语的统一工作。学会组织了大、中学化学教育经验交流会,举办了各种专题学习班和科普讲座。1984和1986年,中国化学会举办了两届全国青年化学竞赛和化学夏令营的活动。自1986年起,此项活动与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结合,自1987年起正式派学生出国参赛。自1983年起,设立中国化学会青年化学奖金,在国内学术团体中属于首创。自1986年起,又设立中国化学会高分子基础研究王葆仁奖金。
❿ 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有哪些单位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中国翻译协会;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中国砂石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审计学会;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产业用纺织行业协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模板协会;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中国乐器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电子商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糖业协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中国衡器协会;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玩具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商业统计学会;中国性学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