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回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三)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B. 土地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还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管理你们村的土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而不是镇政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承租户与本村签订二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除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外,包刮镇政府在内的其它任何单位或组织都是没有权利撤消或解除承租户与本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问题补充的回答:
第一个问题:
你的问题就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
第二个问题:
乡政府要征地,必须依照法制规定的以下征地程序征地:
1:首先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
2:由国土资源部门拟确认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这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这是法律中规定的“ 组织征地听证”的程序。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任何没有通过以上程序的都属于违法征地,根据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段的第二段落“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规定,乡镇给与的终止合同通知是无效的,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乡镇应当承担本条法律规定的一切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原文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关于土地确权有错误开听证会怎么主持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按照政策法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与...
D.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 国家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怎样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扩展阅读:
1、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4、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5、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F.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3或5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 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 最后陈述;
(五)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 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 听证公开情况;
(六) 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 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 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 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 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 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 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 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 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 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 《听证通知书》 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 《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 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 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 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G.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的听证事由与依据指什么
事由是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主要原由。依据从行政处罚法里边听证部分找。
H. 如何应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刘兴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2001年8月21日发布了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分别参见“国土资发〔1999〕417号”和“国土资发〔2001〕256号”文件),其中关于告知书分别有《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不知道二者的区别和如何应用。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指陈述权、申辩权。当采取口头告知形式时,则不必填制本文书,但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听证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里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填制听证告知书必须是在案件调查审理终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以免在听证告知书发出之后因办案机关自身内部的原因使处罚事项发生改变。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两者适用的条件、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具有特定内容的处罚决定,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者适用于其他的一般的处罚决定。二是两者告知的内容有差异,除了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权、申辩权外,听证告知书还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较大数额罚款究竟是多少呢?以湖北省为例,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告知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二是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三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四是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五是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关于告知时间,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作出《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被告知单位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送达的方式有4种,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3种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送达日期。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以法定签收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I.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的步骤是怎样的
(1)确定测算范围。
(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主导耕作制度包括主要土地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其中,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根据土地的复种面积比例情况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在土地复种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种植面积进行判断。
注意事项:
①确定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时,如果某种复种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积超过市(县)范围内耕种土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市(县)范围内具有一种以上主要复种方式(面积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复种方式。
②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植面积超过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如果有一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
③主导耕作制度还可以通过查阅《农用地分等规程》附表得到。
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为其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农作物年产量数据通过抽样调查采集。
注意事项:
①在具体调查时要考虑抽样点分布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同时还要对农用地的附加收入(如养殖、间作和多种经营等)、种植成本以及灾害情况等进行调查,便于数据分析处理。
②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要按照3个年份、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主要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价格确定。
注意事项:
①市场价格在调查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同时,采用抽样的方式调查;国家收购价格通过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得到。
②主要农作物价格数据要按照价格类型、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主要农作物平均年产量与平均价格的乘积。在具有一种以上农作物组合和复种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
(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市(县)统一年产值在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基础上,根据土地附加收益情况(其他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
(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区域条件修正测算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行政界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间的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等因素划分区域,并确定区域条件修正系数。
(6)听证和验收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修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验收,综合平衡。
(7)提交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①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a.统一年产值测算说明,包括统一年产值内涵、测算时间、测算范围、基准时点及有关名词解释等。
b.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c.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
d.统一年产值标准使用说明等。
②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
a.测算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b.测算原则与依据。
c.测算技术路线与方法。
d.测算过程与测算结果。
e.测算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等。
J. 国土资源局对荒山地质灾害有什么补偿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压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
4、高压线路加高: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
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4万元
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每公里补偿12万元。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苗圃地面积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