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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缉

发布时间: 2021-09-12 06:22:50

Ⅰ 什么是红色通缉令,对哪一种罪犯才会发出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

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一般对外逃人员发出红色通缉令。

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

(1)红色通缉扩展阅读:

有效期限:

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这样,通缉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红色通缉令可能要重复发放好几次。

实际案例:

1、2008年3月初,一名涉嫌向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提供武装的嫌犯在逃。在美国政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其186个成员国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当天,这个名叫维克托·布特的嫌犯即在曼谷一家宾馆中被泰国警方逮捕。

2、在阿根廷抓捕激进组织“爱尔兰共和军”的重要成员本尼迪克·格林,后者曾在美国和爱尔兰作案,犯下了重大的凶杀案件;还有从美国监狱逃脱的大毒枭厄尔多甘·库拉,为了抓住此人,国际刑警组织先后向3个国家发出“红色通缉令”,最终在土耳其将其逮捕归案。

Ⅱ 红色通缉令名词解释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Ⅲ 中国百名红色通缉犯抓到几个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开报道信息, 汇总如下:
首名落网人员--戴学民
戴学民,红色通缉令号码A-19/1-2002,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涉嫌贪污1100万元,于2001年8月潜逃出境,近期改换身份持外国护照潜回国内。公安、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及时开展缉捕工作,将其缉拿归案。
第二位--李华波
李华波,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
第三位--孙新
孙新,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纳。经查,孙新在担任单位出纳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巨额公款转入本人担任法人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中部分款项被转入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2008年10月,孙新因案情败露,潜逃出境至东南亚地区。
第四位--吴权深
吴权深,广州市新塘镇大敦村原党支部书记。经查,吴权深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大敦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2012年3月,吴权深因案情败露,潜逃出境至几内亚比绍。
2015年5月,广东省追逃办得知吴权深藏身澳门的消息后,立即组成工作组赶赴澳门开展追逃工作。7月23日凌晨,在澳门执法部门大力协助下,成功将吴权深缉拿归案。

Ⅳ 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的结果


“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后如果仍没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

Ⅳ 红色通缉是什么意思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无论哪个成员国接到“红色通缉令”,应立即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

Ⅵ 《红色通缉》人被通缉了能查到吗

重大案件通辑要犯相关信息可以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进行查询。
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普通人是查不到的,普通逃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要去派出所通过公安网全国网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
通缉令一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Ⅶ 红色通缉令和A级通缉今有什么区别呢!

1、发出组织不同

红色通报是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A级通缉令是我们国家自己的“红色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出的。除“公安部通缉令”外,省份、市、县也可在所辖区域内对在逃涉案人员发布通缉令。

2、通缉对象不同

通缉对象为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

发布A级通缉令,说明其涉及的犯罪比较重大。“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

3、法律效力不同

红色通报是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

有的成员国认可红色通报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但也有国家拒绝认可。如果接到“红色通缉令”的国家认同它为临时拘捕国际证书时,会对被通缉的人实施临时拘捕。

一般情况下,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后,最先考虑的是缉拿该人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另外,红色通报能否发挥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还依赖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关系。

A级通缉令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