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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 2021-09-12 12:26:45

Ⅰ 妨碍司法公正的定义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提出虚假的指控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不当地中止检控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Ⅱ 妨碍公正罪足什么定义大约判多久

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提出虚假的指控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不当地中止检控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妨碍司法公正罪属《普通法》,没有订明最高刑罚,会否入狱视乎案件严重程度。林炳昌律师说,假若替干犯交通意外司机顶包,而涉及撞死人,罪行较严重﹔若意外中没有人伤亡,罪行则较轻。过去有不少妨碍司法公正案被告均判入狱,刑期重则两年,轻则三个月。

Ⅲ 怎么解释 妨碍司法

一、何谓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狭义的司法公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在逻辑上、人们的心理上、事实上所得出的结论均属正确。
广义的司法公正则包含了一切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行为是正确行为,并被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符合正义、平等、公平、民主、文明、效率、经济、客观、实际的要求,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或称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尺度,本文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谈谈司法公正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体制制约和妨碍了司法公正。我国19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颇深,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管理的体制,使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时法院不得不曲法申情,使法院利益地方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将法院看做自己的一个部门,并且强调绝对要服从党委领导,形成了该地的“党”的领导绝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的普遍公务员管理化、继而形成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无疑是司法不公最客观的外部因素,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使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如不进行变革,要做到司法公正,也只能是勉为其难,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如若纸上谈兵。

2、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司法意识,司法人员形成了单一的、固定的带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观念,制约了审判活动,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这些观念主要表现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增强了长官意识、干预意识而淡化了司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服务功能,进而使司法人员缺乏民主意识、调节意识、服务意识;注重计划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增强了封闭意识继而淡化了市场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开放意识、改革意识、效率效益意识;注重等级差别的司法观念限制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资格多元化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自由意识、竞争意识、权责自负意识以及限制权力、保护权利意识;注重单一的实体真实司法观念而限制了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进而影响实体意识。

3、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弊端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我国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一直沿袭着建国初期的管理体制,并且一贯奉行政行合一的哲学,认为共产党人能超越地域利益和宗法人情关系的影响,党性能够战胜私心,没有建立司法官员在社区的任职回避制度,尽管我国程序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但这仅仅是审判程序上的回避,并且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发挥了作用还存在很大疑问。法官在熟人关系中处理案件,面对的是血缘、家庭、亲情乃至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乡邻关系、朋友关系等关系组成的网络,继而形成了庸俗关系学的强大冲击力,再加上我国成文法中高频率出现的弹性条款、弹性幅度,熟人让你“网开一面”“关照关照”,即使是包公在世,也很难过这“人情”关,无疑是使相当一部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而在审判权的运作上实行的是首长层级审批制,运行环节过多,职责不明,责权利脱节,使裁决结果的主观性、任意性增大,造成审案不判案,判案不审案,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是真正的责权主体,形成了领导说了算的“人治”体制。另外,在上下级法院形成的案件请示、批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的批示、招呼几乎形成了下级法院办案的“依据”,形成了“监督领导化”,进一步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4、法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5、社会现状制约了司法公正。一是法院自身困难不能解决,办公办案条件不能改善,法官待遇低下,劳动不受理解和尊重,在地方财政无力解决其经费困难时,一些法院用下达办案指标和诉讼费收费指标的方法,通过“创收”来弥补,于是乱争管辖权,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蔚然成风,使司法活动商品化、庸俗化,于是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二是法官置身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也要受到各种思想的侵扰,他们的家庭生活、子女就业等问题使之不容回避,在目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中,他们很难不托朋友,拉关系,寻求帮助,于是便有了“三案”,有了“执法犯法”,司法不公也应运而生。

6、审判方式滞后从程序上制约了司法公正,过去的审判方式大多数是法官“坐堂问案”、“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的“暗箱操作”式,制约了当事人的权利,虽说公开却透明度不高,虽说监督却监督乏力,虽说公正却法院声誉不高,审判公开才能做到审判公正,随着司法公正的呼声增强,改革审判方式的步伐也在加大,特别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识和合议庭职责、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等方面,各地法院都作了有益的尝试。尽管如此,我国的“审改”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难免有失误,特别是实行“审改”不成熟的法院,同样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

7、监督乏力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审判权关系到人的生杀予夺,“权力一旦失去监督立即会产生腐败”,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尽管我国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也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流于形式以至于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也出现了乱用监督权而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审判权失去监督或监督制肘于司法时,将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

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七个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采取以下对策予以防范:

1、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审判体制,进一步贯彻规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质、纪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强化执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职权非法干预主义。

4、推进司法改革,规范法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错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为正义、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队伍。

Ⅳ 我国有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吗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妨碍司法公正扩展阅读:

防范对策

1、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审判体制,进一步贯彻规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质、纪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强化执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职权非法干预主义。

4、推进司法改革,规范法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错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为正义、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队伍。

Ⅳ 妨碍司法公正怎么处罚

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区的一种刑事罪,为可公诉罪行之一。由于普通法中没有就可公诉罪行定下特别的罚则,所以可判处的监禁刑期并没有上限。理论上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现代已经少有罚得如此重的案例。

Ⅵ 妨碍司法公正,会受到哪些处罚

妨碍司法公正,是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妨碍司法公正罪里面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1
伪证罪,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3妨碍作证罪,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打击报复证人罪,6扰乱法庭罪,7窝藏包庇罪,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2破坏监管次序罪,13脱逃罪,14劫夺被押解人员最,15组织越狱罪16暴动越狱罪,17聚众越狱罪,18聚众劫持越狱罪。

Ⅶ 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
由此可见这并不算是妨碍司法公正。

Ⅷ 为什么内地法律没有妨碍司法公正啊

我国《刑法》中没有“妨碍司法公正(证)罪”这个具体罪名,但《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所有内容统称为: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具体罪名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等罪名,具体您可以参见《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内容。
“妨碍司法公正罪”的罪名出自英国,即当时的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该罪名是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刑事公诉案件管辖之一。比如英国、香港、美国一些州都有该罪名,我国的刑法虽无此具体罪名,但其实质也区别不大,对司法秩序都有所规范。

Ⅸ 公务员妨碍司法公正怎么办

这种事我也碰到过,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干扰司法,你可以向同级检察院举报。 要不然,就在判决后上诉到中级法院。这种案子,早晚都要审结的。不过经济上吃不吃亏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