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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真相

发布时间: 2021-09-28 00:54:38

A. “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申诉因何被驳回

7月27日电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黑龙江省高 级人 民 法 院认为,原审裁 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 成 年少女强 奸、强迫 卖 淫、嫖 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 级人 民 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来源:凤凰网资讯

B. 汤兰兰事件背后,有阴谋论吗

有人在利用反案风,使大众对司法部门的失望情绪,以达到洗白自己,进而骗取国家高额赔偿的目的。
试想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怎样才能编出一个令办案人员都能相信的故事?十几岁的孩子正是依赖父母和亲人的时候,别人打击自己的家人的时候,她都会伤心,谁相信她本人会去伤害自己的家人?有人会说,是别人利用她,那么目的是什么?又有人说是办案人员的问题,那她不报案,又怎么能涉及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去诬陷这几个老百姓又有什么好处呢?身边那么多人涉案,谁又会给一个十四岁的小姑娘作证呢?她向嫌疑人要钱,或许是有人出招,那也不是为了将来的生活吗?
或许涉案人不只这些,只是她不记得了!没有被抓的人,他们又会做什么呢?

C. 汤兰兰案“企图翻案”是什么原因

近日,多年前判决的“汤兰兰案”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判决显示,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时年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汤兰兰(化名)先后多次遭到了10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2010年,黑河市中级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对其父母在内的11人判刑。

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是因为在许多人看来,父亲、爷爷、叔叔、姑父等强奸自家孩子不合常理。二是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如在案件庭审时,多人当场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案情的查办过程和证据链是否完整需要重新审视,等等。

其实,该案办理无非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案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理;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属于冤假错案。

如果该案属于冤假错案,自然应当“翻案”、而且必须“翻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而即便该案办理公正,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办理“存在问题”,亦可以提起申诉、表达诉求,这是法定权利。只是如果案件经审查确实办理公正,最后依然维持原判决而已。

D.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E.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那是想要什么

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

一桩离奇的乡村“轮 奸”案,十年后才轮到舆论大哗。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某秋(媒体报道化名汤兰兰)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 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 奸 罪、嫖 宿幼 女 罪,其父母还被判强 迫卖 淫罪。日前,当地官方回应指个别人员“企图翻案”,并表态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

存疑的B超单。

3.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媒体爬梳兰兰案审理过程,仍然存在多份证 据并未呈堂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汤兰兰几次电 话其亲属,声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但相关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全面收集证 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侦控审三方提出的一体要求,有证据未入卷甚未呈堂将直接影响司法的最终裁量。这一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亟待司法机 关回答。

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法律应该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同样也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别人利用报复的工具。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F. 汤兰兰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01 汤兰兰事件是什么?
在黑龙江省一个小村庄,有个小女孩,名叫汤兰兰(化名)。她当时14岁,在2008年10月3日,向黑龙江省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 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班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有7年。
警方接到报案,于是3天内村里涉嫌的16人被捕。通过审判之后,有11人被判刑,罪名有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汤兰兰的父母还判强迫卖淫罪。
02
汤兰兰事件的审判经过?
其实早在2010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时,11名被告人就曾集体上诉,他们全部都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但在2012年底二审法院裁定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年间,这10个涉案家庭就申诉了10年,至今仍没有结果。
03
汤兰兰事件现在是怎样的?
十年过去了,有一些被判刑的人被刑满释放,他们出来寻找汤兰兰,发现汤兰兰不见了,其父母发现户口本上汤兰兰已经改名成汤玉。
04
汤兰兰事件的真相?
说实话,我还是非常相信中国的司检法的,法院不可能冤枉这么多人,这么多人不可能无缘无故就被判刑,总会有一些犯罪事实。而且,一个14岁的小女孩没有那么大的本事,凭自己的力量诬陷那么多人被判刑。至于这个案件会不会重新审判,这一切都是未知数。

G. 汤兰兰案汤母有可能翻案吗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求助媒体后,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H. 汤兰兰事件

14岁那年,

正在读初一的汤兰兰(化名)

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3日,

她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

写了一封举报信,

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

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

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

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

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其中10个涉案家庭申诉10年,均被驳回。

最近关于汤兰兰事件

在网上可以说是沸沸扬扬,

各大媒体网友全部都在关注,

并且开始混战,

而这一切的开始都来源于澎湃一篇,

主观意志极强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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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相关】

2008年10月3日,正读初一的14岁少女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起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当月底,3天内村里16人被抓。4年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2017年6月,服刑8年零8个月后,其母万秀玲出狱。她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而汤兰兰却在户口本上消失了。直到今年1月,她才查询到女儿已改名迁户。

I. 汤兰兰案审查结论是什么

今天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汤兰兰案”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经过近半年的审查,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点重重的“汤兰兰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和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本台记者对此深入调查,并独家电话采访了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汤兰兰。

记者: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 是真实的

记者: 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 禽兽不如。

记者: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 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问2: 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记者在龙镇找到了王凤朝,当时在他的家里一共寄宿着10个孩子。王凤朝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听汤兰兰说起被自己的父亲性侵。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

孩子最后就哭,说死我都不回去。抱我爱人大腿,她说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说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觉。我爱人说你别胡说八道,父亲哪有对自己女儿这样的。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拿木梳梳头发,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后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诬陷被告人,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

疑问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有2人为零口供,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审讯王占军的办案民警贾德春。他否认对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打骂和体罚全都没有。我们没有必要刑讯逼供去制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没这个出发点,也没必要。”

△央视记者采访审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民警贾德春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4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贾德春说:“到案一个多小时他就交代了,我们还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吗?交代完以后他还问,这个能罚多少钱?我们说你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已刑满释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着笔录,他告诉咋说,我就咋说的。

原审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陈述,是那个小女孩的陈述,他念完了以后,我就按他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反而他们在供述的时候主动交代。 ”

从审讯笔录来看,多名原审被告人从刑警队押解到看守所后,面对检察员依然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记录显示,汤兰兰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开庭时仍在供认犯罪。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

疑问4: 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2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4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问他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

疑问5: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的汤瑞景突然死亡,汤兰兰爷爷的死亡是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

法医在对汤瑞景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送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检验。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4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1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3处新鲜出血。

肢体的3处新伤和他死亡之间一定没有原因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义明认为,它不属于致命伤。

4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3到5天,右臂3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7天,显然4处外伤不是审讯时形成的。 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无论汤瑞景的死亡还是4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

疑问6: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没有准确日期,案发地点模糊,只说是汤继海家,并没有认定具体的房子。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汤继海和王占军说法不一。

记者: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没有,没看过。

记者 :从来都没有看过?

汤继海 :没看过。

记者 :你自己借过或者买过黄碟吗?

汤继海 :从来没有过。

记者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是你主动去的还是汤继海邀请你去的?

王占军 :无意中串门的时候。

记者 :你去看过几次?

王占军 :大概也就是两三次。

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 。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存在了多人多次强奸,所以在证据数量上相对于其他一对一的强奸犯罪要好,因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这些查不清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讯问、接谈、询问了相关人员144人次,制作了笔录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通过我们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的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J.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权威怎么解答

汤兰兰事件中,网友最关心的问题都有权威解答了。

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名检 察 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