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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

发布时间: 2021-10-13 16:52:40

❶ 两会讨论的“两税合一”问题指的是什么,谢谢

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座谈会纪要:http://www.crifs.org.cn/0416show.asp?art_id=310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若干问题: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39/335573993.html

税改高潮将至 企业利弊几何: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2/11/content_4164998.htm

聚焦政协“一号提案”:内外资企业两税合一: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139T/bill20060304.html

两会策划:两税合并:http://business.sohu.com/s2006/liangshuiheyi/

税改进退系于"两法合并"一身:http://www.cass.net.cn/file/2006040657537.html

两税合一财政部早有成熟思路:http://www.wnet.com.cn/bbs/showpost.asp?threadid=26861

高培勇:两税合一要等到2008年:http://www.cass.net.cn/file/2005120752133.html

❷ “两税合并”指的是那两种税

关于两税合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首先纠正说:“两税合并”应该说是“两法合并”,即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

刘桓表示,两法的实质差别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不同,优惠条例不同。前者比如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

在刘桓看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全球鲜见,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在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情形下,两法合并显得异常迫切。

我们的税制改革已定好“从认身份的普惠制”向“认经营行为的特惠制”转变的基调,两法合并也会遵循这个原则。两法合并后所保留的税收优惠因此也应该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倾斜。比如写在信产部蓝皮书里的软件、芯片、纳米新材料、能源工程等7大行业就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行业参考,逐步推进。

这样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正是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转型的迫切需求,可以让更多的资本从低端制造流向高端制造,以推动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而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对两法合并又提出了一个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即通过制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抑制继续引进高耗能、污染严重等产业,促进环保、节能等产业的发展。

两法合并不能仅看作是税负高低调整不同集团利益的问题,还应看作是政府经济及社会发展理念的战略转变。不属于优惠行业的外资企业,未来如果投资政府鼓励领域,则不会受到影响。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可能就会退出中国市场。这与中国产业升级换代的目标一致。值得期待的是,两税合并将在客观上推动中国产业的变革。

丛明:不会导致外资撤资

“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定好的调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肯定要推行。”关于两税合并的走向,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明确指出。

丛明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使外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些差异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国企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常常不惜以巨大的代价换取与外商的合资。结果往往被外商控股,导致多年奋斗出来的优质资产拱手相让,另外转制期间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亟待走向壮大的民营经济,在两套税法的运行中劣势更为突出,他们只能背着包袱与实力强大的外资同行打拼。

在加入WTO已到后过渡期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亟待取消这些差别对待,共享“国民待遇”,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丛明分析,从时间上来看,两税合并方案不可能提交今年的人大会议讨论审议已成事实。之前有报道说,这意味着,两税合并方案最快也要到2007年1月1日才能推行。丛明指出,这一判断不准确。因为事实上,两税合并方案不一定非在人大会上讨论才能出台,只要条件成熟,任何税法都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一旦通过,就可以推行。因此,两税合并随时都可能启动。如果2005年两税合并的提案能通过审议,则按照一个财政年度的执行惯例,最快在2006年可能推行。

至于税负问题,丛明说不用担心。因为按照方案的设想,两税合并后实行的统一税率在24%~27%之间,比国际平均水平还低;而且两税合并将力争与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同时推出,这一增一减的合力效应,会使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况且,对外资还会有一个过渡期措施。

值得外资关注的是,两税合一方案已定出“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区域优惠政策为辅”的改革方向。他分析说,这表明,中国已经在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优化引资结构,利用外资要从数量转向质量了。因为从客观因素看,200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已超过600亿美元,累计利用外资已超过5600亿美元,外汇大大增加,大量热钱进来,现在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外资主要看好中国市场,两税合并不会导致外资撤资。即使有一些外资撤资,中国的经济也不会受到影响。

而从中国方面来看,两税合并后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在客观上引导引资结构的转变。在国家目前抑制投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两税合并还可以抑制地方官员的引资热情,校正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在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下,两税合并也有利于释放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最后丛明也强调,两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不要搞得很神秘,应多听企业的意见,多做解释性工作,把方案搞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资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顾海兵:没有必要再患得患失

“看待两税合并,首先应正确理解WTO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指出,对WTO的公平原则,其实许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谈WTO,就要绝对地内外平等。实际上,WTO只是个贸易规则,它实质上只是提供了一个各国谈判的平台和场所。任何WTO规则都要符合一国“发展的规则”,WTO就是为了促进世界发展的规则而成立的。一开始WTO只有20多个成员国,现在已发展到了140多个,大家是为了发展的目的走到一起来的。

“不是加入了WTO就要绝对遵守WTO规则,而是要利用WTO规则。千规则万规则,发展是第一规则,任何一条规则都要符合发展的规则。”顾海兵表示,只要有损一国发展,任何规则都要让路,当其超过一国法律界限的时候,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再制定。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外资一般没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相反,外资如果超过一定的规模反而会受到限制。国外企业能获得国民待遇就很不错了,美、日都是如此,对外资没有任何优惠。发达国家不是靠优惠政策来促进发展,而是靠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环境。

顾海兵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采取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可以的,但绝不能是长期的,因为这样会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健康发展。顾海兵指出,在两税合并问题上,相关方面没必要再患得患失,时机早就成熟了,不会有任何影响,越晚成本越高,越早越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

❸ 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1、
税率统一在理论上可以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但实际尚不明朗。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虽然名义上同等,但95%以上地区对外资是15%的税率,国内合作企业上海通用、一汽大众等等都是如此)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两税合并统一后,统一实行25%的税率

❹ 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我写的,原创哦。

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的探讨

3月16日上午10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议。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表决。最终以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过了十余年的彷徨,以“两税合并”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走向成熟和规范。

第一章、新老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税收优惠政策成了我国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一直遵循的是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的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企业适用的是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把两套针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设计的税法合二为一,也就是所谓的“两税合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新老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差别在于

1、 1、纳税人界定的差别。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根据注册地原则将企业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指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虽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内企业则是指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外的,在我国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注册地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在纳税人界定的标准上,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立法采取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列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账,编制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企业或组织。因此,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不区别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税收方面均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纳税人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实体,同时,税法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将企业和自然人分别看作独立的主体,分别课税,影响了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发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仍然沿用独立经济核算实体作为纳税人界定的标准,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将这两类企业排除在新税法规范的对象之外,为以后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作了铺垫。

2、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同。

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两者的税收优惠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宽于内资企业。比如,优惠期限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如税率方面,内资企业税率为33%,外资企业虽然名义税率为33%,但实际征收一般为30%,因为大部分地区免征3%的地方税。另外,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区,外资企业可依法享受15%和24%的地区优惠税率。

新税法草案将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统一调整为25%,采用了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地区优惠政策为辅的方针,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优惠。比如,新税法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再比如,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已经设立的企业,新税法给予五年的过渡期,使原本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3、税基的差别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说得税税基的确定有所不同。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工资及福利、工会、教育三项经费支出,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列支;福利、工会、教育三项费用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而外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据实列支工资支出,并以实发工资为基数计提14%、2%、1.5%计提三费。

(2)公益、救济性捐赠,内资企业在不超过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外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没有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比例,内资企业中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七大行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制药行业为25%,其他行业为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则没有广告费的限制比例。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仅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没有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对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进行了明确,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对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最低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等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5)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内资企业不得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企业不低于原值的10%,无残值或无使用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总的来说,在税基的确定上现行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更多的灵活性和更大的空间。从而导致了企业利润和商品价格的较大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基于“两税并轨”的原则,消除了内外资企业税基的差别,同时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研发费用等实行据实扣除;提高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和广告费支出的比例;调整固定资产折年限、折旧方式和净残值率。该草案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还有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两税合并”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不仅仅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口径那么简单。10余年改革历程的背后是多种利益的博弈,包括中央与地方、内资与外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其影响意义深远。

1、“两税合并”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0多年前,这套所得税制度实际上给予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当时的中国改革大局未定,基础设施、市场条件、制度和政策环境等还不成熟,加上对外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诸多限制,在税收上让利,几乎是吸引外资的唯一选择。而内外双轨制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典型表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降低关税,放开市场准入,内企在不平等税负待遇上的压力倍增。内资企业不得不承受几倍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和外资企业竞争。曾经不少企业通过改变身份以套取优惠政策。“返程投资”曾经为人所诟病,即所谓的“假外资”。为了享受外资的待遇,国内商人在海外注册公司,摇身变为外资,再向国内投资。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度,不仅影响了民族资本的发展,还扰乱税收征管,造成隐性的财政流失。

“两税合并”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新税制将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给民族资本提供一个赶超外资企业的绝好机遇。同时“两税合并”也将有助于清除“假外资”现象,提高所得税征管效率。

2、“两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影响。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弱化以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外资的手段。值得思考的是,这一举措是否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90年代以后,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阻碍资本流动的壁垒逐渐消除,税收因素对资本的流向变得更为重要。此外,与我国同处于一个经济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在影响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如政治稳定性、劳动力成本和基础设施)上逐渐和我国趋同,而且在某些因素上比中国更具竞争力。比如印度,其平均劳动力成本比中国更低,而其专业人才的质量又决不在中国之下,并且也拥有和中国类似的亟待开发的国内大市场。再比如东南亚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都有非常不俗的经济表现,许多在中国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在那里也已经开始实行。而中国的原材料、能源、土地和人工等几项要素成本普遍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外商在决定到哪国进行投资时税收就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实行“两税合并”以后,我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影响究竟有多大,是否会导致大量外资从我国撤走,流往周边低税国家和地区,还取决于外国投资者即跨国公司的特点。(1)在我国引进的外资中,来自香港和台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主要从事加工贸易。这类投资者主要是为了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生产产品,他们对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生产和经营成本比较敏感,而国内的市场规模和经济发展对其影响不大。因此,当税率提高时,这类投资很可能撤离。(2)来自欧美和日本的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大,而且在类型上逐渐倾向于市场导向型投资,其主要动机是占领海外市场,多倾向于长期投资,并不太注重短期的经营成本,而更关注投资地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性,以及充足的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目前,越来越多的欧美、日本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地区总部,由于这些国家的投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他们为了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已经做了大量初期投入、因此不会仅仅因为税率的提高和税收优惠的减少而轻易撤资,或者停止后期投入。

当我国开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的时候,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本稀缺,因此优惠的所得税可以显著提高外资的流入水平。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规模、基础设施状况、法治建设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财政收入充裕,国内资本过剩,这正是进行“两税合并”改革的最佳时机。

3、“两税合并”有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以东南沿海开放地区发展带动整体经济起飞的政策,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因此,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了这一要求,结果导致了外商竞相向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加剧了沿海和内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逐步扩大。同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产业导向很薄弱,有相当部分的外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2002年外商投资额占首位的是工业,达63.3%;其次是房地产和公用服务业,合计占21.9%;而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比重仅占4.4%。随着我国产业格局的形成和完善,基础产业、新兴产业领域资金供不应求,服务产业领域资金供过于求的矛盾凸现,外资投向集中于低技术层次项目,多为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项目,而属于基础产业,先进技术水平的为数不多,这将影响甚至妨碍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税率统一后,对外资企业的特殊优惠只保留在对某些特别需要的投资项目上。新税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科学合理地引导外资投向。

4、“两税合并”使银行业绩提升。

我国金融企业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标准自1994年实施以来再没有变动过。尽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提升,但银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仍然不高。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由于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企业,工资水平较高,因此,计税工资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提高了银行业的所得税税负,使得银行业所得税税率大大高于33%,从而影响到了银行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由于商业银行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实际上高于33%,因而“两税合并”给银行带来的利益增加十分明显。据测算,所得税率每下降1%,银行净利润将增加1.5%。若所得税税率下降为25%,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银行业的净利润将提高15%左右。中等银行的获益程度则大于大型银行。此外,“两税合并”以后,取消了内资金融机构的税前计税工资制度,内资银行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这有利于内资银行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新酬制度,一方面留住业务骨干,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所得税制度“内外有别”时代的终结,落实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内资企业将和外资企业在相同的所得税标准下公平竞争。“两税合并”尽管会对我国FDI的总量有一定影响,但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学技术进步,有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两税合并”为我国银行业体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国内商业银行将迎来业绩的大幅提升。

❺ 两税合一的简介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也不宜夸大。虽然“两税合一”后国家税收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延缓改革成本会更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十分不合理,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进行并轨。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以下称“两税合一”)这一客观趋势,记者就目前外资的利用状况、并轨前后企业的税赋水平、“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和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教授。 杨崇春:“两税合一”是当前一系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实行一个中等略偏低的税率比例;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是“两税合一”的最好时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我国税收连续四年的实现了超额增长,2001、2002、2003和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1.6%、15.2%、16%和25.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这就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 王国华:“两税合一”方案仍在酝酿和完善之中,方案成熟后,才能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然后颁布实施。今年的人代会没有审议这个提案,说明方案还不太成熟。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不管怎样,两税合一乃是大势所趋。因为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首先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次不能完全体现WTO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赋与内资企业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比内资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外资企业还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对内资企业设有计税工资,而外资企业全部的工资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之外,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的投资环境比较差,给予外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也是基本合理的,但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扭曲的税制很少见,长此以往,这一优惠变成了外资高于本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而且还导致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实行统一,目前人们最担心的是统一税收优惠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短期内外资是否会考虑撤出资本?
杨崇春:对该问题应做细致的分析。首先,税收优惠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辅助性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企业征税最低的国家,但他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他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未来走势来看,我国吸引外资诸多有利因素在不断优化,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其次,由于许多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所以说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者有一定影响,但不是最主要影响。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的占60%左右,但为什么外资仍然在以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规模进入中国市场,说明中国国内巨大市场、低价生产要素和全球性市场辐射是外商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这主要表现在外资企业把产品研发等高科技方面投资投在母国,然后利用中国的市场和低价的劳动力以及对外商的优惠条件,在中国完成产品加工后再返销回母国和全球市场,这样把最赚钱的环节留在国内,当然在中国的账本上显示的是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外商并不是最大的引力,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即使有变化,也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
王国华: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是“全面优惠”还是“特定优惠”值得认真考虑。目前我们实行的实际上就是“全面优惠”原则,不管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向,“两税合一”后要考虑采用“特定优惠”原则。 至于有人担心合并后外资可能撤出在华投资,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两个原因,其一,外资一旦撤离,首先遭受损失的是外资,因为外资已经在中国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其二,在华经营过程中,外资透过转移价格,已经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实现了转移。中国经济正面临出口过度和利用外资过度的问题,而国内缺乏有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则成为制约下一步发展的瓶颈。以美国在华投资为例,外资在中国的资金成本不高于5%,而从美国在华每年10%左右的投资收益来看,此间5%的差额都被转移到美国。最后,相对周边国家而言,25%的所得税率对外资依然有吸引力。据毕马威会计公司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2004年世界上69个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含地方征税税率)平均为31.6%。其中,印度为35.9%,日本为42%,马来西亚为28%,巴基斯坦35%,菲律宾为32%,韩国29.7%,斯里兰卡为35%,泰国为30%,越南为28%,中国台湾为25%,乌克兰为25%。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更不宜夸大。应当肯定,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我国应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如今外商更看重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商机,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否则,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科技财富》: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体现在哪里?如何通过优化外资使用结构提高其利用效率?
王国华:到200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2004年,中国超过意大利成为第六大经济体。按照 “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经济将比2000年再翻两番,按现行汇率计算,即达4万亿美元,在此期间中国将陆续超过英国、法国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此过程中,利用外资将继续有助于中国实现既定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对于外资的利用,现在确实面临困惑。一方面,中国的内资闲置,银行有巨额存款,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超过12万亿元;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优惠条件,吸引外来资本。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为640.72亿美元,连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5%都不到。从表象看,企业吸引外资的资金成本并不高,但事实上吸引外资的成本政府比企业承担的更多。因为吸引外资的成本还表现在税收、土地、环境上,还有其他的社会成本。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成本,才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厂商成本,以此来推动GDP增长。有鉴于此,我们在吸引外资上要有一个统筹考虑,内、外资要有统筹安排。吸引外资首先要考虑资金需求量,在需求量确定后,选择低成本的资本。从厂商角度看,内资成本低就用内资,外资成本低就用外资。从政府角度看,现在要尽可能盘活我们自己的资本。内资不能闲置,银行存款巨额结余是一种极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于外资的吸引,不仅要考虑规模的大小,还应当考虑结构是否优化。从吸引外资的行业来看,投资农业的规模很小,所占比重很低;投资在第二产业的比重较大,但过多地集中在中小型规模的劳动密集产业、一般加工工业、一般性技术产业。而在能够提高中国工业化水平、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型项目以及基础工业项目投资则不多。在第三产业中外商投资过多地集中于旅游、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以及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则投资比重很低。在这些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对外资结构进行调整,不能光看规模,要看引进的效率。要特别关注行业结构,关注究竟什么行业需要外资进入。应该特别注意投向问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管理方法,建立起以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的政策调节机制。从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方面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外资投向过分集中的资源型加工业、房地产业和以落后技术为基础的过剩产业。同时,针对外商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状况,努力改善内地的投资环境,根据地区各自的不同特点,颁布一些更加优惠、切实可行的招商政策,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 《中国科技财富》:并轨后的税率定在什么区间比较合适,对财政收入和吸引外资有何影响?
杨崇春:合并后,税基统一,税率可适当降低。经过综合平衡,改革后的名义税率在25%-26%比较合适。对于老企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从1994年税改经验看,外商对于当时的改革办法比较满意,改革实施后企业不但没有减少,发出现大量增加的事实。
短期来看,合并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发展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会进一步增长。
王国华: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的“假外资企业”屡屡出现。“假外资”是指那些通过其他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的资本。 “假外资”其实也算是外资,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都是外资。“假外资”是内资实行“税收套利”的产物,是对税率最敏感的外资,一旦税率升高,这些资本就会撤离。
内外资企业并轨后,企业所得税应当选择25%左右的单一比例税率。从国际上看,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税赋调查发现,他们基本上都采取了单一的比例税率,总的税赋都在20%-25%的幅度内。相对20%-25%的国际所得税通常区间,来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已经达到,但实际税赋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赋高于这个比重,并轨之后内外资企业都将保持在25%的水平,真正体现市场法则。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如果给予外资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有无必要?
杨崇春:“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赋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反差,可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给外资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力度,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认为,给外资企业一个5年的过渡期,应该是足够的,时间拖延太长,将大大减弱“两税合一”的积极效应。
王国华:在设定的过渡期内,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但是内资企业还是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实际上对内资企业的不公平还是没有消除。国民待遇和平等待遇不是一回事。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商不歧视,给予优惠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违反了市场平等原则。其次,过渡期会给外资企业带来政策漏洞,比如期限一到,它们又可能采取新的防范手段抵消政策变动给他带来的不利影响。

❻ 请问金融大虾们,什么是“两税合并政策”

关于两税合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首先纠正说:“两税合并”应该说是“两法合并”,即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

刘桓表示,两法的实质差别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不同,优惠条例不同。前者比如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

在刘桓看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全球鲜见,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在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情形下,两法合并显得异常迫切。

我们的税制改革已定好“从认身份的普惠制”向“认经营行为的特惠制”转变的基调,两法合并也会遵循这个原则。两法合并后所保留的税收优惠因此也应该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倾斜。比如写在信产部蓝皮书里的软件、芯片、纳米新材料、能源工程等7大行业就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行业参考,逐步推进。

这样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正是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转型的迫切需求,可以让更多的资本从低端制造流向高端制造,以推动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而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对两法合并又提出了一个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即通过制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抑制继续引进高耗能、污染严重等产业,促进环保、节能等产业的发展。

两法合并不能仅看作是税负高低调整不同集团利益的问题,还应看作是政府经济及社会发展理念的战略转变。不属于优惠行业的外资企业,未来如果投资政府鼓励领域,则不会受到影响。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可能就会退出中国市场。这与中国产业升级换代的目标一致。值得期待的是,两税合并将在客观上推动中国产业的变革。

丛明:不会导致外资撤资

“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定好的调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肯定要推行。”关于两税合并的走向,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明确指出。

丛明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使外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些差异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国企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常常不惜以巨大的代价换取与外商的合资。结果往往被外商控股,导致多年奋斗出来的优质资产拱手相让,另外转制期间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亟待走向壮大的民营经济,在两套税法的运行中劣势更为突出,他们只能背着包袱与实力强大的外资同行打拼。

在加入WTO已到后过渡期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亟待取消这些差别对待,共享“国民待遇”,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丛明分析,从时间上来看,两税合并方案不可能提交今年的人大会议讨论审议已成事实。之前有报道说,这意味着,两税合并方案最快也要到2007年1月1日才能推行。丛明指出,这一判断不准确。因为事实上,两税合并方案不一定非在人大会上讨论才能出台,只要条件成熟,任何税法都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一旦通过,就可以推行。因此,两税合并随时都可能启动。如果2005年两税合并的提案能通过审议,则按照一个财政年度的执行惯例,最快在2006年可能推行。

至于税负问题,丛明说不用担心。因为按照方案的设想,两税合并后实行的统一税率在24%~27%之间,比国际平均水平还低;而且两税合并将力争与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同时推出,这一增一减的合力效应,会使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况且,对外资还会有一个过渡期措施。

值得外资关注的是,两税合一方案已定出“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区域优惠政策为辅”的改革方向。他分析说,这表明,中国已经在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优化引资结构,利用外资要从数量转向质量了。因为从客观因素看,200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已超过600亿美元,累计利用外资已超过5600亿美元,外汇大大增加,大量热钱进来,现在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外资主要看好中国市场,两税合并不会导致外资撤资。即使有一些外资撤资,中国的经济也不会受到影响。

而从中国方面来看,两税合并后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在客观上引导引资结构的转变。在国家目前抑制投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两税合并还可以抑制地方官员的引资热情,校正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在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下,两税合并也有利于释放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最后丛明也强调,两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不要搞得很神秘,应多听企业的意见,多做解释性工作,把方案搞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资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顾海兵:没有必要再患得患失

“看待两税合并,首先应正确理解WTO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指出,对WTO的公平原则,其实许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谈WTO,就要绝对地内外平等。实际上,WTO只是个贸易规则,它实质上只是提供了一个各国谈判的平台和场所。任何WTO规则都要符合一国“发展的规则”,WTO就是为了促进世界发展的规则而成立的。一开始WTO只有20多个成员国,现在已发展到了140多个,大家是为了发展的目的走到一起来的。

“不是加入了WTO就要绝对遵守WTO规则,而是要利用WTO规则。千规则万规则,发展是第一规则,任何一条规则都要符合发展的规则。”顾海兵表示,只要有损一国发展,任何规则都要让路,当其超过一国法律界限的时候,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再制定。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外资一般没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相反,外资如果超过一定的规模反而会受到限制。国外企业能获得国民待遇就很不错了,美、日都是如此,对外资没有任何优惠。发达国家不是靠优惠政策来促进发展,而是靠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环境。

顾海兵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采取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可以的,但绝不能是长期的,因为这样会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健康发展。顾海兵指出,在两税合并问题上,相关方面没必要再患得患失,时机早就成熟了,不会有任何影响,越晚成本越高,越早越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

❼ 请问两税合并具体是指哪两个税合并啊

《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❽ 2007年两会通过,对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202.108.90.130/chinatax/jibenfa/jibenfa020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202.108.90.130/chinatax/jibenfa/jibenfa0202.htm

❾ 什么是两税合并

就是指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要合二为一;
因为,现阶段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有较大的优惠,已经是超国民待遇了。包括各种税收优惠,费用的扣除都比内资企业要宽松,因此内资企业对两税合一要求比较强烈。但是同样外资企业不愿意放弃既得的利益,对此意见很大。所以一直定不下来!

❿ 两税合并实行的时间是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