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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条例

发布时间: 2021-10-13 19:02:51

⑴ 香港放贷人条例在哪里有

律政司的双语法律系统: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可以查中英文法律,查找可用关键字搜索,或章节号。

放债人条例为163章

⑵ 放高利贷利息多少不犯法

现在国家对民间资本已经开始放开了,你可以看一下新出的(放贷人条例),不是违法行为。所收的利息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而不是中国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是5.32%,四倍就是月利率1.77%,在这个以下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大可放心操作。如果你资金比较多的话,建议你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运作,这样既不违法,也没有风险,稳获高收益。呵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⑶ 民间个人放贷合法吗为什么 合法的话 为什么央行草拟放贷人条例 个人放贷业务将有望合法化 又是什么意思

我对这个行业的看法:怕失败的人比失败的人更可怕。有容乃大。要遵守“不责人小过、不揭人隐私、不念人旧恶”的宽容原则,宽容别人就是为了成就自己,所以,宽容在这个角度看是博大的“自私”。
连锁销售成功的秘密就隐藏于自己无数次失误和教训之中,而不是在别人的经验里。加署名号了解

⑷ 放贷人条例这么多年为什么不能出台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你说放贷人条件这么多年为什么不能出台,这不是咱们自己说的算,这是由国家来嗯研究制定的。

⑸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⑹ 个人发放贷款利息多少属于违法行为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⑺ 放贷人条例颁布了吗看回答给分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前日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不过,她表示,《条例》具体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估计得明年出台吧。
根据《放贷人条例》放贷人的准入门槛定为一千万元,利率掌握在法定利率的四倍之内浮动.
如果在放贷人条例颁布前放贷,如果是个人,只要不是在大范围公开来做,问题不大;如果是公司放贷,则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⑻ 如何规范个人放贷合法化

今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个人放贷合法化。昨天,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个人放贷被写进条例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刘萍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⑼ 利息高出国家规定,央行放贷人条例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够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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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什么是放贷人条例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在出席第四届财富中国论坛时表示,将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开放信贷市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放贷人条例。焦谨璞说,相关条例的制定,将使民间信贷从地下逐步走到阳光中来,将有利于改善当前小额信贷等组织存在的法律环境,同时使民间信贷实现阳光化,因为“放贷人条例”可以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

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它的制定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更重要的是,规范的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市场需要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民间借贷以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规范,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目前,融资难是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完成技术的原始创新或者研制出创新产品雏形之后,其前期自筹的资金已经基本用完,企业在此基础上要想得以继续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才能完成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推广。企业的产品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化,再到产业化需要一个过程,一个企业要想实现盈利,就必须走完这一过程。但到正规渠道融资又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这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具有金额小、分布广泛、分散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恰恰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此,2006年9月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有调查称,中国民间流动着总额高达7000亿至8000亿元的地下信贷资金。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的繁荣已是公开的秘密。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门槛高、服务不到位,或者借款人所在地区根本就没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求通过正规渠道得不到满足,只能转而求助于地下。该报告建议,结合中国民间金融的实际,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并同时修改相关法律,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

同时,条例出台,“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合法地位和发展空间,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将会更加明显。小额信贷旨在扶贫,但由于缺乏一套为弱势群体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缺乏社区性金融机构和合作互助性金融机构,中西部地区仍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乡一级的地区平均只拥有1.31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除了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少之又少。一些正在探索的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开展了10来年这项业务的机构都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小额信贷项目很难吸引到资金和人才。除此之外,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贷等问题外,还使中国人民银行缺乏民间资金的运行数据,货币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间借贷抵消,不能很好地达到宏观调控目标。因此,给予民间放贷机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式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管理,其放贷记录全部纳入央行的信息系统,已是势在必行。

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国际经验

其实民间金融“阳光化”在国际上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则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南非的实践表明,政府法规虽然允许高利贷,但高利贷并没有存在,因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借贷市场上,高利贷几乎是没有生存空间的,除非整个经济体出现系统性的风险或危机。香港的实践也证明了市场规律的有效性,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除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之外,金额、借贷时间和偿还方式均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国内也有成功的实践,如成立于2002年的浙江省台州市商业银行,运行几年来,不良资产一直控制在2%以下,每年的净利润都在20%以上。

民间借贷将成投资热点

2006年9月,浙江省首现“民间借贷公司”,引起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其实,民间借贷早已形成巨大的市场。据了解,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青岛,2005年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才23家,2006年则猛增到35家,另外济南市目前也有近20家类似机构。由于“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将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而对于从事民间借贷咨询服务的中介公司而言,从此将有法可依,有迹象表明,风险投资已开始关注民间借贷机构并计划注资,民间借贷将成为投资的热点,民间借贷咨询服务中介公司业务将迅速膨胀。这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筹资时间长、手续繁琐甚至难以获批,使很多人放弃到正规渠道融资转而寻求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限制较少,如对借款人没有年龄和用途限制,借款人只要有真实需求,有抵押物,有收入来源,就可以申请贷款,一般在其房产抵押或汽车质押等通过验证后,3-5个工作日就可拿到款项。

而对于一般市民而言,除了存款、买基金、股票,民众多了一个理财途径,那就是放贷,可以将私有资金合法自由放贷,在商定的利率内收取利息,从而多了一条理财途径。一般7.5%-10%的年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而且放贷的合法化,将进一步降低放贷的风险性,成为一个相对比较安全的理财途径。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由于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私募融资制度的地位,《物权法》草案是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它的出台将加速条例的制定工作。目前,《物权法》草案还没有正式出台,所以《放贷人条例》也缺乏制定的基础。因此,《物权法》能否通过,将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在制订放贷人条例的同时,还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强调,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注意把握“只贷不存”的含义。明确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这样,借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条例的制定,有关专业人士还建议,贷款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信贷法规,比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而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