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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行情002564 2025-07-21 10:23:09

城管暴力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1-10-27 07:16:48

① 城管暴力执法是为什么

1、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②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事件。城管打人

那个地方的城管招人素质可能有待检查,后来也是做出了处理。
就是一个老头在那个地方的商场(当地信誉楼商厦)卖东西,好像是没证,没摊位证之类的,老人迟迟不离开,所以才会这样。还有就是,麻烦你好好想一想,平白无故会打人?我觉得可能是那个老人没摊位证,又不离开,城管那三个小伙子上去就是拳打脚踢吧,也从侧面体现出了这个社会之大,无奇不有,素质差的人有很多。
后来这件事情曝光了以后,当地的城管方面对那三个人进行了离职处分,当然,要是他们之间认识的话,有可能还会让这几个人去上班(等过了这阵)。
其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从上头彻查,不能纵容,官场阴暗的太多了,可以看看纪晓岚跟和珅那个时候就知道了(详情可参考电视剧)

最后,我觉得,那三个城管确实有罪,素质极差。这也表现出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还有就是招人选拔这一块,也是需要政府部门好好反省的。

③ 四川阆中城管被曝暴力执法,真相究竟如何

大家都知道,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国家对他们职责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小部分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过那都是曾经出现过的现象,如今的公职人员,在国家的整顿和要求之下,一般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但是在网络上,我们还是能偶尔看到某某地方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就比如四川阆中的城管,就被曝光说出现了暴力执法的行为,因为在城管执法执法过程中,跟商家产生了冲突,而在此期间一位小女孩被伤到了脸部,而且比较严重。所以四川阆中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就成为了网友关注的热门新闻,那四川阆中城管的这次执法,究竟属不属于暴力执法呢?这个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冷眼就给大家聊一聊这个事情,给大家大致还原下四川阆中城管的整个执法过程,让大家看到这个事情的真相,看看四川阆中的城管们是不是暴力执法。

④ 城管殴打瓜农致死案最终结果如何政府如何处理

对涉事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4)城管暴力执法案例扩展阅读

事件起因

2013年7月17日,湖南郴州临武县瓜农邓正加的意外之死把临武县推进了风暴眼。

邓正加是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人,56岁(2013年),卖的瓜也是自己家种的,平时为人很老实,还曾经被临武县农业局评为种植劳模。

有网友称,湖南临武县莲塘村瓜农两口子在县城文昌路桥头卖西瓜,丈夫被临武城管暴力执法打死,老婆被打住院。

事发当天下午,临武县政府网站发布通稿称,临武发生一起群众意外死亡事件,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网上的说法则与官方消息在细节上大相径庭。邓正加侄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县摆摊卖西瓜,期间两次与执法城管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邓正加当场死亡。其家人正在寻找能证明城管围殴邓正加夫妇,包括用秤砣打邓头部的目击证人。邓的侄女称,已找到5-6名目击者。

事发地位于湖南郴州临武县文昌路桥头,多名目击者称,事态随着警察“抢运尸体”、停电、殴打记者等消息连续见诸网络而持续发酵。而临武式维稳,让局势一度临近失控。

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大道摆摊卖西瓜,被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的理由罚款100元,并从邓三轮车上搬走一些西瓜。邓正加的妻子上前阻拦,与城管发生推搡。随后,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到舜峰镇政府门口。

目击者何先生称,上午10点左右,邓氏夫妇准备将小车上的西瓜卸下时,10多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邓先生夫妻俩遭到七八个城管殴打,随后邓先生躺地上一动不动”。

⑤ 聚焦城管“暴力执法”。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有:2009年2月,无锡北塘城管执法人员“霸王餐”事件;200


(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便民利民的服务性政府,而不是包办一切。(1分)
(2)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为人民管理城市,而不是为城市管人民。(或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1分)
(3)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做到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3分,四个要求2分)提高提法行政的水平,加强立法,严格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1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或提供城管人员素质也可以)(1分)
(4)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1分,从民主监督角度答也可以得分)

⑥ 城管暴力执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您好,城管打人怎么办
一、报警
对于正在侵害自己的行为,可以拨打110处理,由民警制止其不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城管打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城管打人后果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且有伤害故意,这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求行政赔偿
城管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组织城管部门承担。但是城管组织属于行政委托机关,受害人在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应该向委托部门请求行政赔偿。根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刑法》

⑦ 沈阳刺死城管案件回顾:只因摆摊争执,两名城管被刺死!结果如何

这件事的结果可想而知,就是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即便后来上诉但也无济于事,最终犯罪嫌疑人被注射死刑。

我对这件事的看法

我想通过这件事,很多人也会意识到冲动的代价,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所以说千万不要让自己陷入到冲动之中,否则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虽然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对于其家人来说,家里的顶梁柱垮了,或许生活也没有了希望吧。对于受害人家人来说,同样是痛苦难熬的,但我还是希望他们能够向前看,因为生活还将继续。

说一说,你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何,你觉得遇到不公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

⑧ 城管暴力执法,应当面临怎样的处罚

按照单位的纪律规定处罚,同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如果触犯刑法,需要负法律责任

⑨ 大家怎么看待城管暴力执法城管是迫不得已

关键是城管到底执的是哪门子法?“强制执行”应该由警察执行或由法院判决后交由警察执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执法行为应当慎之又慎,行政行为不应包括此类行为。像西方,就是闯红灯,警察也不会当街罚款,而是给你一张传票,限你某日去简易法庭申诉。这才是法治。现在是所谓“执法者”又管又罚,管不了发不成就动手使用暴力,这不是法治,是黑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