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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

发布时间: 2021-10-29 09:20:53

A. 姜杰律师:洪道德诉陈光武诽谤案是个乌龙案

2016年3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达成协议,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下列几项(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所列序号列明):

一、陈光武承认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具体确认了《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一文19项说法“存在侮辱或捏造”。

二、被告人陈光武公开在法制日报及陈光武个人博客、微博置顶30日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于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

三、被告人陈光武赔偿自诉人洪道德人民币100万元。陈光武赔偿20万元,由案外八人筹集并赔偿80万元,自诉人洪道德同时又放弃了赔偿。

五、《刑事和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刑事调解书》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书生效后,自诉人洪道德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海淀法院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在刑事调解书中和其审定的陈光武律师的认道歉声明中,确认陈光武的认罪(构成诽谤罪),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原则,它否定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的规定(1996年修改取消了该条款),终结了作为诉方的检察院的定罪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了只有法院可以判决形式确定有罪。法院不能以判决以外的方式(调解、和解)方式确定人有罪。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它意味着检察院公开宣布一个人有罪,(只是没有给予处罚)。

海淀法院在《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认了“被告人陈光武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且真诚悔罪”。根据《刑事调解书》确认的“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共同审定的被告人陈光武的道歉声明,也确认了“本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

海淀法院通过《刑事调解书》把法院的判决定罪权给“否”了,这无疑是把球踢进了自家球门,因此本案是个“乌龙案”。

相关阅读:教授起诉律师诽谤靠谱吗?

法学教授与律师诽谤诉讼和解书羞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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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B. 一虎一席谈.洪道德是怎样谈于欢案的

关于于欢案的问题,

你可以

关键词网络搜一下

上面有详细的解释,

很明了

C.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怎么联系

洪老师都在研院上课带学生,你如果不认识人家一般没办法

D. 司法考试讲座,各科讲得最好的老师分别是谁

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参加辅导班的愿望,而衡量一个辅导班的质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老师,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以410分通过,这也得益于我参加了辅导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试授课老师的录音资料,所以我还是有资格对这些老师进行评价的。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主讲这些课程的老师也是人数繁多的,让人难以选择。下面我就逐个说明一下每名老师的优缺点,当然了这些言论只代表我个人观点。

法理学

先说法理学,最著名的辅导老师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法律教育网、中天学校、新九洲等机构的法理学都由他主讲。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名家他来头很大,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立法专家他功底深,从事司法考试辅导10年了,可以说对司法考试了如指掌,别看他学术水平很高,讲起课来却是非常通俗的,擅长举一些例子,而且听了他的法理学辅导,解决第四卷论述题就会容易得多。当然了,人名头太大容易产生一种傲气,他难免会在授课的时候“点评”一下其他的老师,不过鉴于周老师授课确实不错,这一点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华的博导,中法网、海天、三校名师等学校的法理学主讲老师,功底也比较深厚,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比较好,授课体系还算清晰,对司法考试也比较了解。缺点是上课没有什么激情,容易让人犯困。

还有就是政法大学的杨帆,这个杨帆是男的,可以讲法理学也能讲法制史,算是个后起之秀,新东方北斗星的授课老师。个人感觉他讲课还没有太明显的特点,内容还可以,还有提高、发展的空间。

叶晓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讲法律、法制史和宪法,讲课比较风趣,学生听起来还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轻老师中的佼佼者,还是值得期待的。

当然不能不提的还有万国的老师,万国的法理学主讲老师是季宏和淳于闻,这两个老师倒是都有独到的地方,功底也还不错,缺点是理论功底相对于周旺生来说还是少一点。

法制史

法制史的辅导老师本身不多,原来还有政法的江兴国、曾尔恕等,但是现在真正拿得出手的只有赵晓耕了,他是人大的博导,功底极其深厚,我只听过他一节课就被他深深吸引,授课条理性强、知识性和趣味性俱全,就好像听故事一样就把中外法制史搞定了。非常不错的老师。他现在法律教育网、三校名师等地讲课。其他的法制史辅导老师,跟赵老师一比,也就不值得一提了。

宪法

宪法的辅导老师老一辈的有焦洪昌、胡锦光,年轻一代的基本上就是由法理学和法制史的老师带一下。宪法本来在司法考试中考察的分数不多,而且基本上和书本中联系非常紧密,老师的功力不容易表现出来。

经济法和商法

很多老师都兼讲商法和经济法,所以就把这两门课放在一起评价。我听得比较多的是魏敬淼老师的讲课,她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所以将经济与法结合得非常好,讲课语调清楚、条例清晰、知识面宽,公司法和票据法讲的最好,让人非常受用。她在中法网、法律教育网主讲商法和经济法。

另外王小龙也值得提一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最善于归纳总结。

还有一个就是张海峡,据说是刘凯湘的亲传弟子,功底没的说,但我听他的课给我的感觉是“总还差着一点点”,毕竟经济法有很强的专业性,光懂法还是不够。

最近还出现一个叫熊可的年轻人,听说是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弟子,讲课条理性还是不错的,而且对司法考试比较了解,但是毕竟还是年轻,还需要锤炼。

三国法

三国法我觉得最好的还是杨帆,政法的老师,授课条例非常清晰,形象和声音都非常好,国际经济法尤其不错,简单几句话就能将知识点点破。现在她主要在三校讲课。

其次我觉得人民大学的徐青森不错,外形帅气、声音清晰,讲课的时候习惯举例子,能把复杂的国际私法讲得简单明了,也是不错的一个老师。他主要在法律教育网讲课。

新生代的三国法老师主要有李文沛、李毅等。李毅的我没有听过,不做评价了。李文沛要特别说一下,她是政法的博士,导师是周中海,她讲课的特点是细致、仔细;习惯以真题带动课程,实用性很强,所以法律教育网和三校这样相对师资较好的机构也就用她来讲课了,可见实力还是非同寻常的。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分数不多,而且不会考大题,仔细看看书就好了。

刑法

下面就是司法考试的大头了。先说说刑法,刑法最著名的老师是阮齐林,三校、中法网、法律教育网、政法英杰、新东方……,N多辅导机构的老师,检察官出身,授课实用性非常强,讲课风趣幽默,通俗易懂,是不可多得的刑法辅导专家。

杨艳霞也是一名不错的老师,年轻气盛,讲课充满激情(嗓门儿大),知识层次还不错,对刑法分则的理解也很好。

陈永生也是近几年涌现的中生代刑法辅导老师,特点是爱归纳考点,讲课的水平就不能说太好了。

万国的刑法老师主要是韩友谊和袁登明,这两个老师对司法考试可以说是非常了解的,讲课比较贴近考试,讲课的时候例子比较多。缺点就是功底并不深厚。

刑事诉讼法

刑诉主流的辅导老师有洪道德、刘玫、李奋飞、卫跃宁、汪海燕、邹建章等。其中李奋飞、汪海燕和邹建章的课没有听过,不好做评价。

洪道德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辅导老师,号称刑诉“首席”,可见他在司法考试培训中的地位。他讲课的特点是清晰、细腻,基本上常考的知识点都讲得非常明白,比较适宜考试。他的讲义直接可以作为听课笔记,强人啊!现在三校、海天、法律教育网等任教。

卫跃宁也是名气比较大的老师,讲课逻辑性比较强,非常务实,但是讲课不太生动,得花一定的时间去理解。现在是海天和新东方北斗星的辅导老师。

刘玫老师我认为她的声音非常动听,而且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丰富,作为政法的硕导理论水平没的说,但是她讲课我会觉得有一些枯燥,知识点罗列的太多了。

还有一个年轻老师我觉得不错,就是程捷,我听过他在法律教育网讲的法条班,讲课激情澎湃,案例讲得比较多,重点内容的讲授安排上也是比较贴近考试的。据说他也在万国讲课,可见他的能力也被认可了。

行政法

行政法的好老师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了,也可能是我知道的少。我感觉也就吴鹏还不错,讲课很干脆,基本上没有废话,像行政法这么抽象的东西能讲得非常生动,对司法考试的方向把握的相当准确,考题预测的还是比较准的。现在法律教育网、海天、政法英杰等绝大多数的培训机构的行政法都是由吴鹏主讲。

民法

民法的辅导现在处于一种群雄并起的阶段,姚欢庆、隋彭生、席志国、李仁玉、尹飞、李建伟等都是现在颇受欢迎的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隋彭生是一个授课非常风趣的老师,妙语连珠,经常能蹦出经典的话来,我听他的课比较轻松。

姚欢庆是一个非常认真的老师,民法本来涉及的面非常广,但他可以把这些东西全都串在一起,听他的课让人有一种茅塞顿开的感觉,舒服!唯一的缺点可能就是说话有一些口音。法律教育网和新东方的主打教师。

李仁玉老师在司法考试培训界真是今不如昔了,想当年几乎市面上所有的培训机构的民法主讲都是他,甚至被考生认为是民法泰斗,fans那叫一个多!可是连续听过他几年辅导的人都能发现,每年讲课几乎都一样,而且他的观点越来越不被司法考试命题人所接受,所以逐渐淡出培训市场还是很正常的,现在似乎只在三校一家讲课了。

李建伟最出名的就是他的重点法条解读,确实帮过不少人,对他的了解就仅限于这本书了,他的课程我没有听过。

席志国和尹飞我也了解不多,听说还可以,这我要听一听他们的课才好评价。

商法我前面结合经济法作出评价了,因为大多数的老师都会兼讲经济法和商法,可以翻到前面看一下。

民事诉讼法

提到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辅导老师,恐怕大家马上反应出来的名字就是常英和杨秀清,确实我也只听过这两个老师的课程。常英老师的最大特点是授课非常的通俗,不管知不知道法律,听一节她的课,对里面讲到的问题都能有所了解,她说话非常冲,听课的时候就算想睡觉都不见得能睡得着,呵呵。当然最主要的是她的课真的很适合司法考试。常英老师在很多机构都担任民诉的主讲老师,比如政法英杰、法律教育网、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海天学校等等。

杨秀清的民诉给人一种到了江南水乡的感觉——优雅,理论非常强,对司法考试也是很了解,内容的实用性也比较强。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杨秀清老师讲课声音比较小,很多地方听得都不是特别清楚,也算一个遗憾了。现在中法网、中天学校、三校名师等等。

特别还要提醒一下,如果哪位考友为慕老师之名报班的话,一定要注意分辨,有些机构会打着很多名气极大的人的名字,比如陈兴良、刘凯湘、张丽英、尹田等等,不过据我所知,这些老师从没有讲过一节课,幌子而已。

以上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并没有贬低某位老师之意,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嘛。

E. 天津哪个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最好

法律教育网不错,上网就可以学习,没有地域的限制,价格优惠,师资雄厚,而且通过率高,对于考生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

F. 洪道德是人还是狗

洪道德是人是狗你自己知道的

G. 洪道德起诉聂树斌案律师诽谤罪靠谱吗

2015年6月17日,据媒体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对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的刑事自诉。
起因是洪道德在央视《焦点访谈》就聂树斌案发表“非冤案”言论。陈光武发文《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予以反击。
陈光武博客、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洪道德的诽谤罪?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洪道德起诉陈光武的诽谤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一、不直接涉及聂树斌案的言论。
如:洪道德无道无德、全世界都在骂您呢、很多人说您很坏、洪道德吃人血馒头。
笔者认为,这类言论属于评价、叙述性的言论,与捏造事实无关,因此不符合诽谤罪捏造事实的法律特征。
二、涉及聂树斌案有关的言论。
如:陈光武说“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不是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是不是常识?百米之外绝对看不到荒草从中那个钥匙串是不是常识?在常识问题上洪教授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
类似这类言论陈光武主要的意思是说洪道德不尊重事实,歪曲事实。
洪道德质问:“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什么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又是什么常识?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在常识问题上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证据。”
这类问题,因为属于涉及到聂树斌案的事实的争论,无论所说是否成立,都与绯谤罪故意捏造事实无涉,因此,这类言论也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洪道德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博客微博点击、转发、浏览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笔者曾于2013年写过三篇评论文章,《转发微博可获罪——法治之殇》、《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诽谤罪追究不能越俎代庖》,其中的《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阐述了针对不同人的诽谤诋毁信息,对相对人的影响不取决于转发、浏览次数,而取决于相对人知名度、行业。因此,诽谤罪是不可量化之罪。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被引用。
综上,笔者做出大胆预测,洪道德起诉陈光武诽谤罪不成立。
因此,洪道德撤诉是上策,否则只能自取其辱。

H.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的老师有哪些 要齐全 多谢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帮助!!!

民法学总论 李显冬/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 杨秀清/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物权法 隋彭生/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债权法 姚新华/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理论与政策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 费安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 锋/吴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经济法基础理论与房地产法 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国际经济法 杜新丽/杨 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司法(含证券法与企业法) 王卫国/吴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金融法、税法 魏敬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合同法、担保法 隋彭生/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宪法与法理学 王人博/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法制史 江兴国/马志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学 杨秀清/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法学 阮齐林/邬明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同法、担保法 隋彭生/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实务与民事执行 宋朝武/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与法理学 焦洪昌/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 锋/吴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长
仲裁法学 宋朝武/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建设部法律顾问
证据法学 洪道德/鲁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物权法 隋彭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事诉讼法学 洪道德/刘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公司法(含证券法与企业法) 王卫国/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法学总论 李显冬/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中国法制史 马志冰/江兴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理论与政策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I. 审判东莞“太子辉”为啥这么久

8月15日,东莞太子酒店实际控制人梁耀辉(外号“太子辉”)的辩护人王思鲁律师,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判决书。


此外,庭审过程中,梁耀辉没有认罪,否认检方指控。

据报道,庭审时,梁耀辉否认自己是太子酒店的大东家,不清楚自己持有多少酒店股份。尽管多名酒店高管出庭指证他主导酒店经营,他仍辩称,自己没空管理酒店,因为酒店需要专业管理人士,“不是有钱有智慧就可以管的。”

梁耀辉还辩称,他一直以为酒店在做正规按摩、理疗等业务,直到央视曝光后,才知道酒店涉黄了。“央视不会说假话。”他说,得知酒店涉黄后很痛心,对桑拿部领导等展开严厉批评“你们搞出这种事情,很影响公司的形象”。

可多名出庭的酒店工作人员则指证,梁耀辉不仅知道酒店涉黄,还在央视曝光后,“指挥”工作人员销毁证据。

洪道德说,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法庭调查的时间一般会相对延长,这也是判决用时达26个月的一方面原因。不过,即便被告人一直不认罪,也可以依法“零口供宣判”,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落实犯罪事实,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法律面前逃不脱罪责的。

J. 洪道德论聂树斌案件,洪道德是人是狗

道德是洪〈哄〉出来的,然后又被洪水冲走。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