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会计中的列报是什么意思
会计中的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的核心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报的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生物资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类增加的项目:交易性金融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项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将原来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同时,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二)利润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1、直接列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
2、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3、将原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管理费用等的各项税金统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4.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三个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1、新的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2、金融企业(含保险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
4、关于外币现金流量的折算和列示: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
5、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
(四)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加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加变动的根源。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作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设置利润分配表。
⑵ 财务报表列报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您好!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反应时点的财务状况。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列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二)利润表:反应时期的经营成果。列示收入、成本费用期间的发生额;
(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列示期间发生额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五)附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修订)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⑶ 财务报表列报有什么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编报企业的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人民币金额单位。
⑷ 什么是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⑸ 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如何做
答案: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二)列报基础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四)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多带带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多带带列报。
项目多带带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五)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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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么叫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⑻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遵循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遵循准则的要求,应在附注中说明。
(2)以持续经营为列报基础。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报表列报的基本前提。企业管理层在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时,如果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已经决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则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破产企业的资产应当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等,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以重要性作为项目列报方式的选择原则。在财务会计报表中,项目具体的列报方式应根据其重要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在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
(4)以正常营业周期作为项目列报的分类标准。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划分应根据其正常营业周期的不同来划分。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止的期间。当正常营业周期短于1年时,或者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以1年(12个月)为限来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即周转期在12个月内(含12个月)的资产为流动资产,长于12个月的资产为长期资产;偿还期在12个月内(含12个月)的负债为流动负债,长于12个月的负债为长期负债。但是,如果正常营业周期长于1年,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则应以长于1年的正常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标准。
(5)列报的一致性。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①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6)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消,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消,可以净额列示:
1)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比如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不需要将清理收入、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单独列报。
2)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