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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

发布时间: 2021-12-06 02:31:08

Ⅰ 怎么申请成为中国种子协会的会员

你在哪儿下载的申请表呀?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的电话010-59194554,你可打电话咨询。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组织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中国沼气学会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 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中国农用塑料应用技术学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中国柑桔学会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协会中国杜仲综合开发协会 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中国马业协会 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中国养蜂学会 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中国奶业协 中国甜菊协会 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 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海藻工业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兽医协会

Ⅲ 中国种子协会的理事成员

本会到2014年10月,共有会员781个,其中企业会员622个。现任五届理事会共有理事177人,常务理事会共有58人,会长、副会长共22人。

Ⅳ 河南省种子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种子协会(英语译名:Henan agricultural seed association 缩写:HAS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全省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与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高我省种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繁荣种子市场;反映会员对种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行业作风,打造河南种业品牌,推动全省种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挂靠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接受中国种子协会、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组织会员参与种子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展示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保护植物品种权,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农业种子项目的调研、提供信息、建议和咨询服务。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纠纷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五)组织、举办、开展省内行业信息交流和产品展销活动及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六)协调和推动全省种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种子知识,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技水平。
(七)开展国内外种子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种子技术及贸易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技术咨询。编审种子科技文献。
(九)加强行业自律,树行业新风,表彰先进,批评丑陋。
(十)协助会员参与国内、国际贸易争端的诉讼活动。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种子科技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种子科技人才。
(十二)兴办科技经济实体,不断提高协会建设的后劲和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期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与协会性质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协会个人会员,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推广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四)个人会员:从事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热爱种子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个体种子经营者;热爱种子推广事业的农业干部、农民技术员;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旅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的中国河南籍农业科技人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我会联系、交流的外省农业专家;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参加我会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具有学士学位的准会员、学生会员和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对种子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我会与国外相应学会和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需向本协会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两个会员介绍;团体需由法人代表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本协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通过评选获得本协会的有关奖励。
(二)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
5.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品种和代理品种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通报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互惠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可结合代表大会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或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和参与本协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其管理办法另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过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这是地址 这是住址 这是我同学徐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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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温州市神鹿种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温州市神鹿种业有限公司座落于美丽的东海之滨,创建于1958年,为浙南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专业种子公司,是亚太种子协会APSA成员、中国种子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园艺学会理事单位、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温州市瓜类产业协会会长单位、温州市花椰菜协会会长单位,连续十几年获得温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企业被省消费委评为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省消费者协会推荐的优质农资商品称号,被评为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浙江省农业科技明星企业、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单位、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瓯海区优秀农业龙头企业,且被选为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基地。
法定代表人:黄文斌
成立时间:2006-08-30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30400004301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二路17号

Ⅶ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集科研、生产、加工、营销、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链完整的大型种业集团,是国家九部委联合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两次被评为中国种业五十强之首,从1994年起成为亚太地区种子协会(APSA)正式会员,是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长单位。
2011年,中种集团先后荣获了大公国际企业信誉评级AAAc级和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级AAA级资质。2012年,中种集团被农业部核准为全国首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2013年,中国种子协会授予中种集团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资质,同年中种集团注册资本达到9.44亿元,在国内种业企业中稳居第一。
200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种集团并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简称“中化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已19次进入《财富》全球500强,2009年名列第170位。自并入中化集团以后,中种公司成为其农业投入品板块的主要成员,种子业务迎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中种公司主要从事玉米、水稻、小麦、蔬菜、向日葵及棉花等农作物种子的科研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及服务业务,种子经营规模在国内持续保持领先地位。在主营业务上,中种公司将努力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种业企业,推动中国种子产业升级,为农民提供最优质的种子和更周到的服务,成为最受信赖的种子企业,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发挥国家队和主力军的作用。

Ⅷ 中国种子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种子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缩写C种子 NSA)。
第二条 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协会是独立的全国社团法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的规章。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交易、展览会。
(四)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
(五)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开展行检行评,引导、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行业信誉。
(九)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审核;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境)内、外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创办刊物、互联网等媒体,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级种子管理站(局)、种子协(学)会,与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个人会员:在农业系统种子行业管理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一定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种子及与种子相关的产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要求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构成。理事在代表大会上选举生产,理事候选人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理事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替代。
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代表(理事)的替代。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7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Ⅸ 中国种子协会的介绍

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协会是独立的全国社团法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Ⅹ 在网上怎么才能查询到玉米种子是否通过国审和省审

以下是查询玉米种子是否通过国审和省审的详细步骤:

1、网络搜索“中国种子协会网”即可到达官网,然后点击导航栏的“通知公告”。

(10)中国种子协会扩展阅读:

国审: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认为具有优势,可以在全国大范围推广的品种,但并不是全国所有玉米区都可以种植,审定证书上有详细的适宜区域,超出区域是不.能销售的,不过有些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的可以在当地销售。

省审:就是通过某个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品种,可以在本省种植推广,超出区域不能销售,省级审定证书一般不会标注不适应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