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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30 22:49:31

① 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在我国设立是什么时候

一、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在我国设立时间: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要进展:
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例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贵阳市清镇市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三、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主要包括:
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只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而在实践中很难起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应有的效果。
2、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3、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

② 如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是

您好!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折叠案例二
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突破固有传统法律模式的羁绊,创造了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合力对抗和规管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的成功范例。其中,公益律师和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则从被告席上走下来,与民间环保力量倾力合作,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环境公民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公民团体。而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倾情参与。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民间环保组织(社团)以及公益律师必将成为建构与实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发展中国环保事业的精英。而争取政府力量的支持与合作,则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变得"轻而易举",其公益价值也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③ 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什么国家

一、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权益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是一个泊来词,起源于罗马法: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市民均可提出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美国公益运动的展开“公益诉讼”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公益诉讼的提出,打破了传统诉讼法中以“利害关系”为适格当事人的限定。

二、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中最早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其中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污染空气的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公民未作任何利益关联的限制规定,即不需要原告证明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受到了侵犯。除了美国,英国也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较早的国家,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的《污染控制法》就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对环境公害诉讼的干预,英国还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和生态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境危机。这种危机不仅危害到了民众的生命健康,还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统一概念,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已有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1. 维普网,王亚林.《环境公益诉讼之我见》;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3. 《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实践及制度启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④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

1、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党中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保护生态环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更新和培养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4、行政监管对遏制环境污染至关重要。 通过对于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环境资源纠纷诉讼渠道不够畅通,案件审理中存在重刑事、轻民事,重处罚、轻救济的倾向,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顺等情形,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在于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开展积极有效的行政执法应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在于以诉讼的方式,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手段,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将二者进行合理衔接将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⑤ 环境公益诉讼的简介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有哪些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⑦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吗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指的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欧洲很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法国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意大利有一种叫做团体诉讼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的一种特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