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性邵的有什么人 有什么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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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姓起源
出自姬姓,以邑名为氏,公元前十一世纪,周文王之庶子奭受封于召邑(在今陜西省岐山西南)世称召公,后又转封于蓟(在今北京一带),成为燕国始祖.其后有召氏。
历史名人
邵雍(1011~1077):字尧夫,宋范阳(今河北省涿县人)。精先天象数之学。寓洛四十年,称所居为安乐窝,卒谥康节。着有《先天图》、《皇极经世》、《渔樵问答》、《伊川击壤集》等。
当代
娱乐明星
邵敏、邵传勇、邵峰、邵翔、邵桐、邵路雅、邵昕
体育
邵天罡、邵延杰、邵镤亮、邵扬天、邵佳一、邵宁、邵婷婷
文化艺术
邵晋衡、邵晋涵、邵节、邵姜、邵建和、邵建初、邵坚
商业
邵晓锋、邵亦波、邵逸夫
政治
邵立勇、邵云平、邵桂芳、邵华、邵风、邵均、邵明
『贰』 邵立勇个人简历
邵立勇个人简历
http://www.dxawq.cn
『叁』 问题官员复出:怎样取信于民
(来源:新华中国) 问题官员复出最典型的案例当数官至部级的孟学农,他在5年内2次因问责丢官,可中国民当初却无比善良、十分理性,没有攻击孟学农本人,也没抨击官员复出制度,反而对孟学农的“悲催”遭遇给予同情。 相较于“高官”孟学农而言,夏振贵、邵立勇、杨存虎等人无论是官位还是职权都不在一个“档次”,为何他们的复出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社会焦虑? 虽然公众的焦虑并非全都有道理,但如果关注点和质疑面相对集中,就不得不反思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缺失。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不是说“问题官员”多数可以复出,也不是说对“问题官员”的使用都得在“一年以后”就可“合法”提出。这也是公众焦虑的症结所在:为什么大多数问题官员都享受了复出的待遇,为什么多数官员的复出都有“中国不可耐”的痕迹,背后有没有“怀柔关心”、“合理庇护”、“依法姑息”的庙堂法则? 问题官员到底该不该二次使用?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是怎么用、何时用、由谁用,却是一个“二难”问题:用了,民众反感、舆论非议;不用,浪费人才、对人不公。 笔者认为,在如何安放“问题干部”上,应将目光盯在“问题”上,而不应简单地设定“复出年限”、“提拔年限”。 首先,要对干部所犯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深入分析问题的出现是因为长期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干部所犯问题的反应、反响和反感程度,如若是习惯性的行为引发的问题,社会舆论又对产生的问题反应敏感,对这种干部最好不要用“复出年限”、“提拔年限”来划定,应谨慎使用。 其次,全面分析干部认错的态度、改错的力度和补错的速度,分析是干部自己在第一时间提出辞职的,还是“留恋”官位在组织上做了工作后、民众强烈反对后才提出辞职的;考察干部在辞职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是否是发自内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是否有明显的进步,这种进步群众是否公认。在作出“是”与“否”的判断和认定上,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对“是”的干部可以考虑复出和使用,对“否”的人选哪怕已经过了5年、10年甚至更长期限,也绝不能提拔重用,否则,必将刺痛公众的神经,引来舆论的围观。 因此,在二次安放“问题干部”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误区,一切以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标准,以干部群众的评价为标尺,以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为原则。只有这样,官员复出才能令群众服气、让人民放心
『肆』 “邵立勇”艺术字的签名怎么写
邵立勇”艺术字1
『伍』 邵立勇的质疑
在08年的通报中,中央纪委、监察部称,“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无视中央有关规定,置地震灾害给国家所带来的困难于不顾,置全国人民深切悼念遇难同胞的情感于不顾,组织公款旅游。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有网友称,“中央纪委的措辞这么严厉,要严肃处理,现在人一转身又当了局长,究竟是什么程序、什么理由?”
工商局办公室李主任称,“邵局长出差,不方便介绍情况”。该局人事政工科一位负责人称,“邵局长是处级干部,省里管。怎么调来的,我们管不了”。
山东省工商局宣传处一位负责人称,邵立勇是过了处理期限后调任威海的,“不违反规定”。
5月14日下午,山东省工商局新闻宣传科负责人就此回应称,邵立勇的复职程序符合国家干部任用规定,其六个月的警告处分期已过,复出任职不存在违规现象。
早在08年12月23日,邵立勇就以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进入威海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法学专家指出,中国对官员引咎辞职和免职后的复职没有严格的规定,官员的复职同样应该制度化。
『陆』 求20条100字左右的新闻。
NO.1 官员复出符合规定则应对规定动刀 5月15日 《扬子晚报》作者:邓清波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中纪委通报免职。不料近日被发现已经履新为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有网友愤愤不平:去年是 “官员问责年”,今年几乎成了“带病复出年”了。有关方面却也振振有词。华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员朱巨龙、孙承骞被免职,却还是副厅级待遇,且在党内依然是党组成员,因此还是领导,这并不违反规定;面对质检总局原副司长鲍俊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先升局座、再记大过、后又官复原级的“折腾”,有关方面的解释也是这“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复原职,有关方面的解释仍然是“不违反规定”。 好吧,那就是“有关规定”本身确实有问题了。比如,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如何走,《公务员法》尚未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条也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请带病复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说白了,有关方面的所谓 “符合规定”、“不违反规定”,不过是对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规定”的一种选择性执行而已。 NO.2 杭州飙车案激起的公愤与仇富无关 5月15日 《东方早报》作者:童大焕 5月7日20时,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闹市街头飙车,不慎撞到行人谭卓,一刹那间,后者像片无根的树叶一样飘出5米高、20米远。 20时23分,谭卓被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半小时后宣告不治。夺去这个生命的时间可以用分钟来计算。 “富二代”的话题又一次以相当惨烈的悲剧形式夺人眼球,但显然“富二代”只是个新闻报道上的标签而非什么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动不动就将给富二代贴标签与 “仇富”挂钩。这事与人们对湖南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女儿冒名上大学事件高度关注一样,与仇富、仇官无关,人们恐惧的是在潜规则下,公正的规则被无情践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还是文武百官,都面临着走在街上或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冷不丁被一辆无视规则的 “跑车”撞成树叶的风险。一个人的危险就是所有人的危险,一个人的恐惧就是所有人的恐惧。贴富二代的标签显然含义不明,把所有的金钱、权力等的强势都贴上标签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间正道。 NO.3 局长别墅起火会烧出什么故事 5月14日 《新京报》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华某联体别墅的业主雇人挖井,引发地下煤气管爆燃,火焰高达数米,2位工人被烧伤。这个小事故却引起了网上热议,原来该别墅的主人是金华市下辖市公安局长俞某。对于记者的提问,俞局长只说了句“我正在开会,以后再说”便挂断了电话。此后俞局长对此事再也没有向媒体说过什么。 金华市纪委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认为:未发现俞局长利用职权为自家购买“联体排屋”牟取私利,其买房的支出为其妻经商所得,其妻子与妻舅共同经营一家电动工具公司,收入颇丰。 俞局长为官,妻子办企业,引发很多网民的担忧。浙江省公安厅2005年下发《公安机关清理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工作意见》,只规定家属不得在民警管辖权限内经营与警务工作紧密联系的行业而已,比如汽车修理。俞妻做的是电动工具生意,用合法经营所得购买的别墅,理直气壮。我想这正好说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重要性,如果这幢别墅早就在财产公示目录里,那么就不会有误会了。从这个角度说,官员财产申报本身也是在保护官员。 NO.4 清洁工梁丽是否许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闻晨报》作者:王琳 深圳机场候机楼清洁工梁丽某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孰料这个纸箱居然装满了首饰,经鉴定价值超过300万元。公安机关于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仅仅在于尊重司法,还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一个细节就决定了。我们所接触到的事实仅仅是“新闻事实”。记者的叙述并不是从法律的层面,而只是从新闻的视角对他所接触到的司法材料进行的一次筛选。比如说,梁丽究竟是“捡”获了这个纸箱,还是秘密窃取了这个纸箱,就不能仅凭报道中梁的自述来推断,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叙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证明梁丽的行为确实存在“秘密窃取”这一情节,是无法以“盗窃罪”来对梁丽提起公诉的。 也许此案的后续报道能够为我们解疑释惑。若就当下的新闻事实而给“梁丽案”贴上“许霆案第二”的标签,未免过于武断了。 NO.5 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 5月14日 《中国青年报》作者:傅达林 在舆论持续关注下,轰动全国的湖南“罗彩霞案”层层迷雾已渐次拨开。连日来,湖南省、市联合调查组就王佳俊与罗彩霞2004年的高考档案、录取过程及户口迁移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 11日发布了初步结果:王峥嵘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罗彩霞、王佳俊在邵东一中就读时的班主任张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东县纪委“双规”。 在舆论监督又一次“凯旋”的背后,仍必须反思:如果东窗事发后王佳俊家人的表现不那么 “盛气凌人”,如果罗彩霞当初没有想到寻求媒体的帮助,这一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否会是这样?缺乏舆论支援的个体权利,能否在公权体系内得到顺畅的伸张?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 “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个体化的正义矫正不仅未能触动长久的积弊,反而增加了积弊的隐蔽性与曝光整治的难度,有些见不得人的“操作”则在个案的警示下“改头换面”另谋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顶替事件来说,其所涉及的单位与部门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种作假机制。 只有5个
『柒』 2013热点新闻加有评论的20篇
官员复出符合规定则应对规定动刀
5月15日 《扬子晚报》作者:邓清波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中纪委通报免职。不料近日被发现已经履新为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有网友愤愤不平:去年是 “官员问责年”,今年几乎成了“带病复出年”了。有关方面却也振振有词。华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员朱巨龙、孙承骞被免职,却还是副厅级待遇,且在党内依然是党组成员,因此还是领导,这并不违反规定;面对质检总局原副司长鲍俊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先升局座、再记大过、后又官复原级的“折腾”,有关方面的解释也是这“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复原职,有关方面的解释仍然是“不违反规定”。
好吧,那就是“有关规定”本身确实有问题了。比如,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如何走,《公务员法》尚未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条也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请带病复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说白了,有关方面的所谓 “符合规定”、“不违反规定”,不过是对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规定”的一种选择性执行而已。
NO.2
杭州飙车案激起的公愤与仇富无关
5月15日 《东方早报》作者:童大焕
5月7日20时,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闹市街头飙车,不慎撞到行人谭卓,一刹那间,后者像片无根的树叶一样飘出5米高、20米远。 20时23分,谭卓被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半小时后宣告不治。夺去这个生命的时间可以用分钟来计算。
“富二代”的话题又一次以相当惨烈的悲剧形式夺人眼球,但显然“富二代”只是个新闻报道上的标签而非什么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动不动就将给富二代贴标签与 “仇富”挂钩。这事与人们对湖南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女儿冒名上大学事件高度关注一样,与仇富、仇官无关,人们恐惧的是在潜规则下,公正的规则被无情践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还是文武百官,都面临着走在街上或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冷不丁被一辆无视规则的 “跑车”撞成树叶的风险。一个人的危险就是所有人的危险,一个人的恐惧就是所有人的恐惧。贴富二代的标签显然含义不明,把所有的金钱、权力等的强势都贴上标签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间正道。
NO.3
局长别墅起火会烧出什么故事
5月14日 《新京报》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华某联体别墅的业主雇人挖井,引发地下煤气管爆燃,火焰高达数米,2位工人被烧伤。这个小事故却引起了网上热议,原来该别墅的主人是金华市下辖市公安局长俞某。对于记者的提问,俞局长只说了句“我正在开会,以后再说”便挂断了电话。此后俞局长对此事再也没有向媒体说过什么。
金华市纪委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认为:未发现俞局长利用职权为自家购买“联体排屋”牟取私利,其买房的支出为其妻经商所得,其妻子与妻舅共同经营一家电动工具公司,收入颇丰。
俞局长为官,妻子办企业,引发很多网民的担忧。浙江省公安厅2005年下发《公安机关清理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工作意见》,只规定家属不得在民警管辖权限内经营与警务工作紧密联系的行业而已,比如汽车修理。俞妻做的是电动工具生意,用合法经营所得购买的别墅,理直气壮。我想这正好说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重要性,如果这幢别墅早就在财产公示目录里,那么就不会有误会了。从这个角度说,官员财产申报本身也是在保护官员。
NO.4
清洁工梁丽是否许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闻晨报》作者:王琳
深圳机场候机楼清洁工梁丽某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孰料这个纸箱居然装满了首饰,经鉴定价值超过300万元。公安机关于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仅仅在于尊重司法,还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一个细节就决定了。我们所接触到的事实仅仅是“新闻事实”。记者的叙述并不是从法律的层面,而只是从新闻的视角对他所接触到的司法材料进行的一次筛选。比如说,梁丽究竟是“捡”获了这个纸箱,还是秘密窃取了这个纸箱,就不能仅凭报道中梁的自述来推断,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叙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证明梁丽的行为确实存在“秘密窃取”这一情节,是无法以“盗窃罪”来对梁丽提起公诉的。
也许此案的后续报道能够为我们解疑释惑。若就当下的新闻事实而给“梁丽案”贴上“许霆案第二”的标签,未免过于武断了。
NO.5
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
5月14日 《中国青年报》作者:傅达林
在舆论持续关注下,轰动全国的湖南“罗彩霞案”层层迷雾已渐次拨开。连日来,湖南省、市联合调查组就王佳俊与罗彩霞2004年的高考档案、录取过程及户口迁移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 11日发布了初步结果:王峥嵘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罗彩霞、王佳俊在邵东一中就读时的班主任张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东县纪委“双规”。
在舆论监督又一次“凯旋”的背后,仍必须反思:如果东窗事发后王佳俊家人的表现不那么 “盛气凌人”,如果罗彩霞当初没有想到寻求媒体的帮助,这一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否会是这样?缺乏舆论支援的个体权利,能否在公权体系内得到顺畅的伸张?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 “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个体化的正义矫正不仅未能触动长久的积弊,反而增加了积弊的隐蔽性与曝光整治的难度,有些见不得人的“操作”则在个案的警示下“改头换面”另谋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顶替事件来说,其所涉及的单位与部门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种作假机制。
『捌』 公安局社会开放新闻发布会记者提问
官员复出符合规定则应对规定动刀
5月15日 《扬子晚报》作者:邓清波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中纪委通报免职。不料近日被发现已经履新为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有网友愤愤不平:去年是 “官员问责年”,今年几乎成了“带病复出年”了。有关方面却也振振有词。华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员朱巨龙、孙承骞被免职,却还是副厅级待遇,且在党内依然是党组成员,因此还是领导,这并不违反规定;面对质检总局原副司长鲍俊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先升局座、再记大过、后又官复原级的“折腾”,有关方面的解释也是这“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复原职,有关方面的解释仍然是“不违反规定”。
好吧,那就是“有关规定”本身确实有问题了。比如,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如何走,《公务员法》尚未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条也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请带病复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说白了,有关方面的所谓 “符合规定”、“不违反规定”,不过是对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规定”的一种选择性执行而已。
杭州飙车案激起的公愤与仇富无关
5月15日 《东方早报》作者:童大焕
5月7日20时,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闹市街头飙车,不慎撞到行人谭卓,一刹那间,后者像片无根的树叶一样飘出5米高、20米远。 20时23分,谭卓被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半小时后宣告不治。夺去这个生命的时间可以用分钟来计算。
“富二代”的话题又一次以相当惨烈的悲剧形式夺人眼球,但显然“富二代”只是个新闻报道上的标签而非什么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动不动就将给富二代贴标签与 “仇富”挂钩。这事与人们对湖南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女儿冒名上大学事件高度关注一样,与仇富、仇官无关,人们恐惧的是在潜规则下,公正的规则被无情践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还是文武百官,都面临着走在街上或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冷不丁被一辆无视规则的 “跑车”撞成树叶的风险。一个人的危险就是所有人的危险,一个人的恐惧就是所有人的恐惧。贴富二代的标签显然含义不明,把所有的金钱、权力等的强势都贴上标签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间正道。
局长别墅起火会烧出什么故事
5月14日 《新京报》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华某联体别墅的业主雇人挖井,引发地下煤气管爆燃,火焰高达数米,2位工人被烧伤。这个小事故却引起了网上热议,原来该别墅的主人是金华市下辖市公安局长俞某。对于记者的提问,俞局长只说了句“我正在开会,以后再说”便挂断了电话。此后俞局长对此事再也没有向媒体说过什么。
金华市纪委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认为:未发现俞局长利用职权为自家购买“联体排屋”牟取私利,其买房的支出为其妻经商所得,其妻子与妻舅共同经营一家电动工具公司,收入颇丰。
俞局长为官,妻子办企业,引发很多网民的担忧。浙江省公安厅2005年下发《公安机关清理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工作意见》,只规定家属不得在民警管辖权限内经营与警务工作紧密联系的行业而已,比如汽车修理。俞妻做的是电动工具生意,用合法经营所得购买的别墅,理直气壮。我想这正好说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重要性,如果这幢别墅早就在财产公示目录里,那么就不会有误会了。从这个角度说,官员财产申报本身也是在保护官员。
清洁工梁丽是否许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闻晨报》作者:王琳
深圳机场候机楼清洁工梁丽某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孰料这个纸箱居然装满了首饰,经鉴定价值超过300万元。公安机关于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仅仅在于尊重司法,还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一个细节就决定了。我们所接触到的事实仅仅是“新闻事实”。记者的叙述并不是从法律的层面,而只是从新闻的视角对他所接触到的司法材料进行的一次筛选。比如说,梁丽究竟是“捡”获了这个纸箱,还是秘密窃取了这个纸箱,就不能仅凭报道中梁的自述来推断,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叙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证明梁丽的行为确实存在“秘密窃取”这一情节,是无法以“盗窃罪”来对梁丽提起公诉的。
也许此案的后续报道能够为我们解疑释惑。若就当下的新闻事实而给“梁丽案”贴上“许霆案第二”的标签,未免过于武断了。
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
5月14日 《中国青年报》作者:傅达林
在舆论持续关注下,轰动全国的湖南“罗彩霞案”层层迷雾已渐次拨开。连日来,湖南省、市联合调查组就王佳俊与罗彩霞2004年的高考档案、录取过程及户口迁移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 11日发布了初步结果:王峥嵘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罗彩霞、王佳俊在邵东一中就读时的班主任张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东县纪委“双规”。
在舆论监督又一次“凯旋”的背后,仍必须反思:如果东窗事发后王佳俊家人的表现不那么 “盛气凌人”,如果罗彩霞当初没有想到寻求媒体的帮助,这一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否会是这样?缺乏舆论支援的个体权利,能否在公权体系内得到顺畅的伸张?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 “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个体化的正义矫正不仅未能触动长久的积弊,反而增加了积弊的隐蔽性与曝光整治的难度,有些见不得人的“操作”则在个案的警示下“改头换面”另谋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顶替事件来说,其所涉及的单位与部门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种作假机制。

『玖』 问题官员复出该怎样安放
(来源:新华网) 问题官员复出最典型的案例当数官至部级的孟学农,他在5年内2次因问责丢官,可网民当初却无比善良、十分理性,没有攻击孟学农本人,也没抨击官员复出制度,反而对孟学农的“悲催”遭遇给予同情。 相较于“高官”孟学农而言,夏振贵、邵立勇、杨存虎等人无论是官位还是职权都不在一个“档次”,为何他们的复出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社会焦虑? 虽然公众的焦虑并非全都有道理,但如果关注点和质疑面相对集中,就不得不反思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缺失。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不是说“问题官员”多数可以复出,也不是说对“问题官员”的使用都得在“一年以后”就可“合法”提出。这也是公众焦虑的症结所在:为什么大多数问题官员都享受了复出的待遇,为什么多数官员的复出都有“急不可耐”的痕迹,背后有没有“怀柔关心”、“合理庇护”、“依法姑息”的庙堂法则? 问题官员到底该不该二次使用?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是怎么用、何时用、由谁用,却是一个“二难”问题:用了,民众反感、舆论非议;不用,浪费人才、对人不公。 笔者认为,在如何安放“问题干部”上,应将目光盯在“问题”上,而不应简单地设定“复出年限”、“提拔年限”。 首先,要对干部所犯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深入分析问题的出现是因为长期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干部所犯问题的反应、反响和反感程度,如若是习惯性的行为引发的问题,社会舆论又对产生的问题反应敏感,对这种干部最好不要用“复出年限”、“提拔年限”来划定,应谨慎使用。 其次,全面分析干部认错的态度、改错的力度和补错的速度,分析是干部自己在第一时间提出辞职的,还是“留恋”官位在组织上做了工作后、民众强烈反对后才提出辞职的;考察干部在辞职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是否是发自内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是否有明显的进步,这种进步群众是否公认。在作出“是”与“否”的判断和认定上,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对“是”的干部可以考虑复出和使用,对“否”的人选哪怕已经过了5年、10年甚至更长期限,也绝不能提拔重用,否则,必将刺痛公众的神经,引来舆论的围观。 因此,在二次安放“问题干部”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误区,一切以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标准,以干部群众的评价为标尺,以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为原则。只有这样,官员复出才能令群众服气、让人民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