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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22-02-08 23:00:47

Ⅰ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Ⅱ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每对夫妇在未终止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有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书和相关资料;
大修住房应提供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书,认定的工程概算及房地产证明;
(五)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七)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六条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借款人将填写的相关表格、本人身份证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管理中心审查;
(三)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不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全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购买私有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除外)。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偿还

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35%×12×贷款年限;
(二)贷款额度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以内。

第八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到受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三条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1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的收回。

Ⅲ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根据新编〔2002〕55号《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设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直属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核定事业编制44人,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市中心内设4个科室,县(市)区设立8个管理部,统归市中心垂直管理。垂直派出机构:长垣县管理站,卫辉市管理站,辉县市管理站,原阳县管理站,新乡县管理站,封丘县管理站,延津县管理站,获嘉县管理站。

Ⅳ 新乡市个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新乡市个人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单位为员工办理,根据规定,需要单位办理,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
3、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Ⅳ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

摘要 你好亲,新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Ⅵ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根据新编〔2002〕55号《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设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直属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核定事业编制44人,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市中心内设5个科室,县(市)区设立7个管理部,统归市中心垂直管理 5个科室为:办公室,计财科,归集科,监管科,信贷科。垂直派出机构:卫辉市管理站,辉县市管理站,原阳县管理站,新乡县管理站,封丘县管理站,延津县管理站,获嘉县管理站。
注册资本:2932.32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