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程序法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程序法么?
一、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进行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实体法;是调整当事人,即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与处罚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机关、进行诉讼过程中,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程序性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法是指为了规范和保障仲裁组织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程序性法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都属于程序法。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属的法律部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属于程序法吗
属于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扩展阅读: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
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❹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证据的提供与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自愿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一裁终局制度。
【法律分析】
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1.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种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暂行规则;2.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的事项,故选A。
❻ 什么叫仲裁法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扩展阅读:
仲裁法实施20年的理论与实践
20年来,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年受案量从1995年的千余件增长至2014年11万余件,年受案标的额从几十亿元增长至2600亿元。与此同时,仲裁裁决的质量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以2014年为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仅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0.18%,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占案件总数的0.09%。
我国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基本矛盾”指的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矛盾”。它是在仲裁法实施不久提出的,是对我国仲裁国情作出的分析和概括。
这个“基本矛盾”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存在,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这一判断,确定了全国仲裁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在提升社会仲裁意识、努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这两方面,为最终确定我国仲裁工作指导方针提供了理论基础。
“主要矛盾”是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时提出的,指的是“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2004年全国仲裁年受理案件达到1万多件,当时已经觉得很了不起了,还想不到今天会超过10万件。
”主要矛盾”的分析,警醒全国仲裁界不能骄傲,要有更高的追求,要有“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干劲。
根据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判断,2000年的长沙会议上提出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
这被仲裁界称之为“长沙会议精神”。其精神实质是号召全国仲裁界放下“身段”采取各种方式,把仲裁法律制度推向社会各个领域,融入市场经济,更多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仲裁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仲裁法实施20年的理论与实践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什么时候版发的为什么要版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发此法律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❾ 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
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
此种情况应当属于仲裁协议无效(你们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你们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们在此种情况下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认定这个仲裁协议无效),你们可以重新议定仲裁协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