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万国权的父亲叫什么
父亲:万福麟,曾任黑龙江省政府主席,国民党上将。
Ⅱ 万国权是什么人
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建国会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九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副主席,第七届、八届中央委员会名誉副主席万国权同志,因病于2017年3月23日13时12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9岁。
Ⅲ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成员
天津市工商联1—10届领导成员
第一届
主任委员:李烛尘
副主任委员:刘再生毕鸣岐朱继圣李之楠
秘书长:王光英
第二届
主任委员:李烛尘
副主任委员:刘再生毕鸣岐朱继圣孙得民
秘书长:王光英
第三届
主任委员:毕鸣岐
副主任委员:朱继圣王光英门诚左振华
朱梦苏何宗谦孙冰如
秘书长:王光英
第四届
主任委员:王光英
副主任委员:朱继圣左振华朱梦苏何宗谦
牛巩孙冰如白世清
秘书长:田玉璞
第五届
主任委员:王光英
副主任委员:朱继圣左振华朱梦苏何宗谦
胡运昌孙冰如杨天受
秘书长:万国权
第六届
主任委员:周叔韬
副主任委员:王光英左振华何宗谦夏林
万国权陈祖瀛
秘书长:刘世增
第七届
主任委员:何宗谦
副主任委员:万国权陈祖瀛刘世增郝生得
杜英信香维熊李庆湘钱重
秘书长:钱重
第八届
主任委员:刘世增
副主任委员:李庆湘钱重汪恩华 刘克文纪学濑
候立梦吴吉祥陶宗豫张仲礼王善锲
秘书长:周世岐
第九届
主任委员:朱文榘
常务副主任委员:钱重
副主任委员:蔡世藩刘克文侯立尊杜明皓张胜利
杨聪柱张仲礼王善锲周世岐田世宜
武振海郑志文武湖聪
秘书长:孙会兴
第十届
会长:朱文榘
第一副会长:张炳学
常务副会长:王兰瑞
副会长:宋悦明李松亭张胜利刘树清张元龙
田世宜李世毕郑志文武国维柴宝成
陈学文林树田秘书长:谷强
Ⅳ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权度(指度量衡制度)法》规定“权度以万国权度公会所制定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权度(指度量衡制度法)》,规定“权度以万国权度公会所制定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为照顾各地传统习惯,将权度分为旧制和新制,两制同时使用,并规定“所有公私交易……之权度,不得用以外之名称”。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国内贸易的发展。
北洋政府(1912年-1928年)是指中华民国建国初期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派在政治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中央政府。1912年2月,袁世凯继孙中山后成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北洋势力初秉政。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当选首任大总统后北洋政府正式形成。北洋政府是继清朝灭亡后被国际承认的中国政府。袁世凯死后,北洋军分裂成以奉系、直系、皖系三大派系为首的军阀势力,开始了军阀混战时代,直到北伐战争结束后才完成形式统一。
Ⅳ 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有哪些企业家
中国民主建国会 简称民建。
主要由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1945年12月16日,民建在重庆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发起人有黄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复亮、孙起孟等。
第一届中央委员会(1955年4月民建一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黄炎培
主任委员:黄炎培
副主任委员:李烛尘章乃器南汉宸盛丕华施复亮胡厥文胡子昂孙起孟[1]
第二届中央委员会(1960年2月民建二届二中全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黄炎培
代主任委员:李烛尘(1965年黄炎培逝世后代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李烛尘南汉宸盛丕华施复亮胡厥文 胡子昂孙起孟郭棣 活[1]
第三届中央委员会(1979年10月民建三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 胡厥文
副主任委员:胡子昂许涤新孙起孟郭棣活孙晓村 周士观童少生浦洁修(女)王光英
汤元炳吴志超[1]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1983年11月民建四届一中全会产生)
名誉主席:胡厥文[2]
主 席:胡厥文(1987年12月民建四届七次常委会接受辞去主席职务,推选为名誉主席)[2]
孙起孟(1987年12月民建四届七次常委会选举)[2]
副主席:胡子昂许涤新孙起孟郭棣活孙晓村周士观 童少生浦洁修(女)汤元炳吴志超陈邃衡
陈铭珊万国权冯梯云黄大能[1]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1988年6月民建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名誉主席:胡厥文[2]
主席:孙起孟
副主席:汤元炳吴志超陈邃衡陈铭珊万国权冯梯云 黄大能李崇淮白大华[2]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1月民建六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名誉主席:孙起孟
主 席: 孙起孟(1996年12月民建六届五中全会同意孙起孟辞去中央主席职务,推选为名誉主席)[2]
成思危(1996年12月民建六届五中全会选举)[1]
副主席: 陈邃衡陈铭珊万国权冯梯云黄大能李崇淮 白大华朱元成冯克煦路明刘珩
成思危(1995年12月民建六届四中全会增补)[1]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1997年11月民建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名誉主席:孙起孟[2]
名誉副主席:万国权浦洁修(女)陈邃衡陈铭珊黄大能李崇淮
主 席:成思危
副主席:冯梯云白大华朱元成冯克煦路明刘珩[1]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2002年12月─2007年12月)
名誉主席: 孙起孟(2010年3月2日逝世)[3]
名誉副主席:万国权、陈邃衡、陈铭珊(2003.7.19逝世)、冯梯云、黄大能、李崇淮、朱元成、冯克煦[3]
主席:成思危[1]
常务副主席:张榕明(女)
副主席: 路明刘珩黄关从朱相远陈昌智程贻举
王少阶马培华陈明德
陈政立(民建八届四中全会补选)[1]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2007年12月─2012年12月)
主席:陈昌智
第一副主席:张榕明(女)
常务副主席:马培华
副主席: 程贻举王少阶陈政立张少琴辜胜阻宋海(满族)
李谠(女)周汉民
吴晓青王少阶(民建九届四中全会辞去副主席职务)
陈昌智
王永庆(民建九届四中全会补选)[1]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2012年12月——)
主席: 陈昌智
副主席:马培华、陈政立、张少琴、辜胜阻、宋海、李谠、周汉民、吴晓青、王永庆、郝明金[4]
企业家有陈光标、彭航志、董明珠、曹德旺、汪延、冯军等。
Ⅵ 万福麟的家庭成员
其子万国权(1919.3—不详),吉林省农安(长岭)县人。中华大学工商管理系毕业。1950年加入民主建国会。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在重庆中华大学(现名华中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系学习。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任成都市直接税务局税务员,沈阳直接税务局课长。1947年任天津利中酸厂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天津利中酸厂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后,任天津市利中酸厂副厂长,天津市染料化学工业公司副经理。1957年任天津市河东区工业局副局长、河东区工商联主任委员。1964年任天津市工商联秘书长。1977年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常委,天津市工商联副主委,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委副主任委员。1983年11月当选为民建第四届中央副主席。1985年1月当选为民建第四届中央执行局主任。1988年6月当选为民建第五届中央副主席。1992年11月当选为民建第六届中央常务副主席。1993年2月在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第三届理事会上被增选为会长,9月当选为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1994年3月补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7月被任命为第八届全国政协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主任。1997年11月当选为民建第七届中央名誉副主席。1998年3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99年7月当选为第六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主建国会第四、五届中央委员会执行局主任,民建第七届中央委员会名誉副主席。
Ⅶ 谁知道山东菏泽万姓来源及家谱
山西三个老祖其一迁来。
Ⅷ 万国权的个人履历
1940—1945 在重庆中华大学工商管理系学习
1945—1947 任成都市直接税务局税务员,沈阳直接税务局课长
1947—1953 任天津利中酸厂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54—1957 公私合营后任天津利中酸厂副厂长,天津染化公司副经理
1957—1963 任天津市河东区工业局副局长、区工商业联合会主委
1964—1977 任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
1977—1983 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常委,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委,民建天津市副主委
1983—1993 任民建中央副主席、执行局主任,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
1993—1994 任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1994.3 增选为第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1994—1997 任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
1997 任民建中央名誉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
1998.3—2003.3 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Ⅸ 四头毛驴究竟应该判给谁
农民刘光荣和万国权共同购买了一头老母驴。次年生下一头小母驴,二人合伙喂养,共同使用。后二人发生矛盾,万国权一气之下,从此再也没有照料过毛驴。两头毛驴均由刘光荣一人管理。到第三年初,这两头母毛驴又各生一头小毛驴。刘光荣一人喂养四头毛驴,深感力不能及,加之老母驴生性野蛮,就将两头大母驴卖给王某。王某不知根底,将两头母毛驴牵回家,精心喂养。次年,王某赶毛驴拉货,老母驴脱缰而逃,并踩死别人一头猪,猪主人索赔300元,王某看见毛驴惹祸,第二天将两头毛驴赶到集市叫卖。万国权这日恰好赶集,看见王某牵着两头毛驴叫卖,认出是自己和刘光荣合买之毛驴,逐强行将毛驴牵回家。王某到万家讨钱,万国权说:“这毛驴原是我和刘光荣合伙买的,现在毛驴已变成四头,我要这两头,他要那两头,与你无关。”王某说:“这毛驴是我从刘光荣手里花钱买的,理应归我。你要毛驴也可以,但得退回我原来买毛驴的钱和赔偿老母驴踩死别人猪所赔的3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万国权是否应付给王某钱?
答:此案中,共有两次买卖行为,第一次是刘光荣和万国权共同买毛驴的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因此他们二人共同购买的老母毛驴,是二人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老母驴在二人喂养、使用中又生下的小母驴也应为刘、万二人共同所有。万国权虽然因双方矛盾不再管理,但并没有声明放弃对毛驴的共有权,只是暂时放弃了对毛驴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该毛驴不论是谁喂养,都不能改变他们的共有性质。后来这两头母毛驴各生的一头小毛驴是原物(两头母毛驴)的孳息,此案中刘、万二人对此没有特别的约定,因而这两头小毛驴依法应归其原物的所有人即刘光荣、万国权二人共同所有。万国权因与刘光荣发生矛盾,一段时间没有照料过毛驴,对此,刘光荣可以要求万国权赔偿一半养毛驴的费用。
第二次买卖行为即是刘光荣与王某之间的买卖毛驴行为。刘光荣未征得共有人万国权的同意,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两头母毛驴)擅自卖给王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一买卖关系无效。在这一买卖关系中,王某买毛驴时并不知情,是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即王可以拒绝万国权对两头毛驴的追索。在本案中,王某愿意退毛驴还钱,表明他同意撤销这一买卖关系。法院可以判令万国权返还两头母毛驴,王某退回毛驴款。在此案中,刘光荣卖毛驴时,未将老母驴生性野蛮的毛病告知王某,导致老母毛驴踩死别人的猪。依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对于出卖物的瑕疵应在出卖时作出说明。如未说明,因此产生的损害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老母毛驴是刘光荣、万国权二人所共有的财产,所以刘光荣、万国权二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损害事实是由于刘光荣擅自出卖行为造成的,因而刘光荣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万国权负次要赔偿责任,而王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万国权应将两头毛驴还给王某;(二)刘光荣和王某的买卖关系无效,款物各自返还;(三)四头毛驴为刘光荣和万国权共同所有,300元赔猪款由刘、李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