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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09 11:24:46

1.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有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故选ABCD。

2.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有()。 A基本存款账户

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有( )。
A 基本存款账户 B 一般存款账户
C 专用存款账户 D 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09

3. 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方面需要符合哪些《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4.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可以分为( )类。

正确答案:C
解析: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有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5. 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1.
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
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3.
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4.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

(5)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各类账户都有功能:
I类户,是“钱箱”。个人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具有全功能,可以存贷汇、投融资、本外币、境内外,无限制。

II 类户,是“钱夹”。II类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II类户限额单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


III类户,是“零钱包”。

可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6. 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实验内容:

设计一个程序,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有储蓄账户和信用账户两类。储蓄账户不可以透支,利息每年结算一次;信用账户允许在一定额度内透支,透支则需支付利息,并在每月1日进行一次结算。

实验要求:

1. 程序要实现的功能:

a) 用户创建新账户需要提供基本的账号以及金额,如果是储蓄账户,还需定义年利率,如果是信用账户,则还需定义信用额度,日利率,年费

b) 储蓄账户:在每年的1月1日结算利息,利息的计算: 将一年中每天的余额累积起来再除以一年总天数,得到日均余额,再乘以年利率

c) 信用账户:在每年的1月1日扣取年费,信用账户没有利息,但透支则需要支付利息,从透支那天开始计算利息(日均欠费金额×利率),并在每月的1日进行一次结算

d) 用户能查看账户信息以及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

e) 用户存取款需要提供日期和金额,取款失败应提示输出失败原因

2. 设计类并写出每个类的详细描述(包括构造函数,成员变量,成员函数的含义)和画出UML类图(体现类之间的关系和类内成员的访问权限)

3. 程序中使用的类应该做到类定义和实现分离(使用多文件结构)

4. 设计测试用例对程序功能进行充分测试,并对运行结果进行截图

实验分析

定义账户基类Account描述所有账户的共性,包含私有成员:账号id、余额balance、账户总金额静态数据成员total;保护成员:构造函数Account()、记账函数record()、错误信息报告常函数error();公有成员:获取账号常函数getId()、获取余额常函数getBalance()、获取总金额静态函数getTotal()、显示账户信息show()。

再从账户基类中公有派生出储蓄账户类SavingsAccount和信用账户类CreditAccount,储蓄类账户中定义了私有成员:辅助计算利息的累加器acc、存款的年利率rate,公有成员:构造函数SavingsAccount()、用于访问年利率的常函数getRate()、存现金函数deposit()、取现金函数withdraw()、利息结算函数settle()。信用类账户中定义了私有成员:辅助计算利息的累加器acc、信用额度credit、欠款的日利率rate、信用卡年费fee、获得欠款项函数getDebt();公有成员:构造函数CreditAccount()、获取信用额度常函数getCredit()、获取日利率常函数getRate()、获取年费常函数getFee()、获得可用信用额度常函数getAvailableCredit()、存现金函数deposit()、取现金函数withdraw()、利息和年费结算函数settle()。

定义类Accumulator,用于计算一项数值的按日累加之和的接口,通过该类计算利息,包含三个数据成员——表示被累加数值上次变更日期的lastDate、被累加数值当前值value以及上次变更被累加数值为止的按日累加总和sum,该类同时包含四个函数成员——构造函数Accumulator()、用来计算到指定日期的累加结果的常函数getSum()、用来在指定日期更改数值的函数change()以及用来将累加器清零并重新设定初始日期和数值的函数reset()。

定义日期类Date,该类的数据成员包含year、month、day和totalDays,其中totalDays表示这一天的相对日期。该类的成员函数除了构造函数和用来获得year、month、day的函数外,还包括用来得到当前月的天数getMaxDay()函数、用来判断当前年是否为闰年的isLeapYear()函数、用来将当前日期输出的show()函数、用来判断当前日期与指定日期相差天数的distance()函数,这些函数都会被Date类的其他成员函数或SavingsAccount类的函数调用。

7. 银行帐户管理有什么基本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8.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成立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双方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出资存入项目公司所开的银行账户。

9. 如何理解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保证结算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

1、方便了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需要,随着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

2、规范了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行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换资金,私设“小金库”;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了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公布将有效地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3、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9)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银行账户管理要求。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开立多头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

3、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

4、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的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

10.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什么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