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因税务机关责任是指什么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② 2016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修改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地方性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规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税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
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税收征收保障活动,适用《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
涉税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
(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③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4.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
④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税收行政法规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颁发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因为: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性文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规性文件。
⑤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五)税务检查通知书;(六)税务处理决定书;(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
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3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版)(2) 2018年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法规吗----是的,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
1、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2、“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规定这部分收入也需要由给付者履行一定责任,虽然没有明确代扣代缴,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⑩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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