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2022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对于放贷主体,首要是判断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同时要将单一主体和关联主体均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关联出借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案外人与出借人在生产经营、交易上具有实质控制的关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较高,一方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案外人与出借人系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
3.案外人与出借人具有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4.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或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5.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6.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Ⅱ 超级放贷人和职业放贷人的区别
职业放贷人直接将资金借给借款人,而超级放贷人以虚拟债权为名义,放款给借款人。
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人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从事营利性民间借贷行为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法律规定,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借款人多样化,多与出借人关系不大。
超级放贷人模式也称为超级债权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会有一个专业放贷人(通常为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或平台的其他相关人),他以个人名义向诸多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分散给投资人购买,这个时候,投资人就不是直接借款给借款人,而是通过购买债权(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债权。借款人是先向超级放贷人借款,产生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然后这个债权就转移到了投资人手中。这种形式,P2P平台往往打造成类似理财产品形式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就像选购理财产品一样选购债权。
Ⅲ 职业放贷人定罪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业放贷人定罪标准为:当事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当事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Ⅳ 职业放贷人立案标准202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业放贷人立案标准:其行为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其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拓展资料: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Ⅳ 放贷人的刑罚怎么判
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刑。职业放贷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按照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及定罪处罚依据
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Ⅵ 什么叫职业放贷人
法律分析:职业放贷人实际上就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这里的出借人就是职业放贷人了。因此,职业放贷人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也就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Ⅶ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四个标准
【法律分析】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Ⅷ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2021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
【职业放贷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Ⅸ 专业放贷人标准
法律分析: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Ⅹ 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后果
职业放贷人违反法律的后果如下: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一)违法发放贷款在100万以上的,违法放款100万以上,无论时间长短、损失与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以上的数额规定可以是单笔贷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贷款累计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