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可不可以將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買完然後他變成控股股東。
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票。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3. 收購單位持有了上市公司股票總數的( )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30%。證券法第88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時,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4.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後,原來公司的原始股票怎麼處理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後,公司原股份怎麼處理由收購協議而定,如果是全資收購的一般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支付資金,收購股東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年未變更的說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六)財務顧問關於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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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的認購
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5. 一家上市收購另一家上市公司,被收購的那家公司的股票會怎樣呢
被收購的股票或者公司將作為收購方的子公司。照樣上市流通。不會有什麼意外發生。股票依然有效,依然流通,依然可以操作。
6. 某收購人收購完上市公司後,與該上市公司合並,將收購的公司解散了,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是由收購人依法
問:某收購人收購完上市公司後,與該上市公司合並,將收購的公司解散了,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是由收購人依法更換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保險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法定原因或者出現法定事由,並經主管部門批准,關閉其營業而停止從事保險業務的行為。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並、分立」的有關規定,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各種公司,經其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進行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公司合並的形式,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具體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復存在。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的各方解散,而出現一個新的法人主體。分立也有兩種形式:原來的一個公司將財產全部分割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屬於新設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現兩個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將一部分財產分割設立一個以上新的經營主體,則構成派生分立,在這種情況下,原公司還繼續存在,僅是減少了注冊資本。
吸收合並情況下的被吸收方保險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該公司解散;新設合並時,各方保險公司的全部資產都並入新的保險公司,原各方保險公司法人資格相應消滅,也都要進行解散。保險公司分立時,新設分立情況下,原保險公司分成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因此,其法人資格喪失,也應進行解散。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經批准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對於清算組的成立,本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解散的,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指定人選成立清算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解散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組,應當負責了解已解散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算組在保險公司的清算期間,行使法定職權。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通過分立或者合並解散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並不因為保險公司的解散而受影響,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或者合並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接尚有效的人壽保險合同;由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依照協議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准備金,或者由合並後的保險公司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准備金。因此,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分立或者合並的形式解散保險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並以外的方式解散。
7. 上市公司被收購, 原股東持有的股票怎麼辦
有幾種情況
1是像以前濟南鋼鐵和萊蕪組成的山東鋼鐵,要是萊鋼的話,或者要約收購價格賣給大股東,或者重組後變成山東鋼鐵的股票
2上市公司私有化,以要約價格賣給大股東
3上市公司只是人家其中的子公司,對股票沒什麼影響,一股還是一股
8. 一個上市公司被另一個上市公司吞並,那我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麼算是不是記入買入公司股票 謝謝
一個上市公司被另一個上市公司吞並了後,你持有的股票在資產平定後會有個價格的,這些股票作為資產進入到新的股市裡,但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切不可視之不理哦。
9. 一家上市公司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收購後,被收購的公司 股票會不會退市
不會退市,會按照一個比率換股,把被收購的公司股票轉換成收購方的公司股票。
中國A股,已經有這樣的例子了,不必害怕。
10. 上市公司被收購後股民的股票怎麼處理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
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後,即停止在A股市場交易。股民避免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暫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時,賣出該股票,進行適當止損。
(10)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157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