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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凍結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5-05-10 17:59:19

⑴ 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後原始股票要凍結半年才能交易

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後原始股票確實通常需要凍結一段時間才能進行交易,但具體凍結時間並非固定為半年


在美國納斯達克或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原始股票往往會受到一些交易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這些股東在公司剛上市時就立即拋售股票,從而對市場造成沖擊或影響公司的股價穩定。


具體的凍結期,也就是這些原始股票可以開始交易前的等待期,通常是由公司、承銷商、交易所和監管機構共同決定的。這個凍結期可能因公司情況、市場環境以及監管要求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一般來說,這個期限可能是幾個月到一年不等,但並非固定為半年。


在凍結期結束後,原始股票的持有者就可以按照市場規則和交易所的規定自由買賣這些股票了。不過,即使在凍結期結束後,股東們在買賣股票時也需要遵守相關的證券交易法規和披露要求,以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因此,如果你持有某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的原始股票,並想了解具體的交易限制和凍結期情況,最好直接咨詢專業的金融顧問或律師。

⑵ 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

法律分析:大股東的股票被司法凍結並不一定是利空。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一般股東,被凍結是因個人原因,該股東並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那麼大概率不會造成利空影響。而且,這樣的大股東股票被司法凍結,可以減少市場可供股票交易的數量,有可能還會利好於股票價格上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⑶ 法院凍結股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法律分析: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凍結股票的期限,有關凍結財產期限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