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上市公眾公司和新三板是什麼關系
非上市公眾公司與新三板的關系是包含關系。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指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這類公司可以進一步分為兩類:一類是股票公開轉讓的公司,一類是沒有公開轉讓需求的公司。
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必須在新三板掛牌,這是其與新三板的直接聯系。這意味著,這類公司為了實現股票的公開交易,必須選擇在新三板上市。如果沒有公開轉讓的需求,公司可以選擇不掛牌,成為不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
簡而言之,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掛牌公司,即在新三板上市,可以進行股票公開轉讓的公司;另一類是非掛牌公司,這類公司則沒有公開轉讓的需求,因此可以選擇不掛牌。
綜上,非上市公眾公司與新三板的關系是包含關系,其中的公開轉讓公司必須在新三板掛牌,而非公開轉讓公司則可以選擇不掛牌。這樣的區分有助於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與新三板之間的關系,也便於投資者和公司決策者理解兩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四章 股票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轉讓管理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中有詳細規定。當公司計劃其股票向公眾開放轉讓時,首先,董事會需依法制定轉讓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的決議需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支持,才能通過這一重要決定。
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中,重要內容包括:依據證監會的指導修改公司章程,確保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同時,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等信息以滿足相關法規要求。
申請公開轉讓的公司需製作並提交一系列文件,如公開轉讓說明書、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和推薦文件,還需證券交易場所的審查意見。公開轉讓說明書應在轉讓開始前公開發布。
對於股票向特定對象的轉讓,如果使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按照證監會規定提交定向轉讓說明書、法律意見書和審計報告。若三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二百人以內,可無需提交申請,轉讓應以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公開向公眾轉讓則需遵循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所述程序。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會根據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合規性,決定是否批准,並出具相應的文件。在此過程中,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需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確認,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