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可轉債,可轉債和正股的區別是什麼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可轉債和正股的區別是
我覺得區別主要在四個方面:
1.投入時間
股票:挑選股票需要花大量時間做調研工作,基本面分析,連巴菲特天天分析公司的財報,而很多操盤手更是5部電腦開著,每天盯著盤面,研究K線,市場行情資訊,但是,即便是長時間盯著市場,卻還是連連虧損;
可轉債:只要不是高價轉債,並不需要每天盯著電腦,盯著行情軟體,比較適合平時要上班沒時間盯盤的投資者。
2.本金安全度
股票:雖然有每天漲跌幅度的限制,但是長遠來看,股票的價格波動極大,特別是跌起來深不見底,而且,更重要的是,好幾年都沒有解套的機會....普通新手投資者很可能就在這里對投資市場喪失信心了;
可轉債:可轉債100元以下近乎保本,長遠來看,有債性保護,下跌的幅度有限,而上漲,也能比肩股票,這個對於看慣市場暴漲,熟悉各種投資工具的老手來說,是尋求穩健收益的渠道。
3.市場競爭
股票:股票市場存在激烈的多方博弈,利益不一,各路莊家想盡辦法從散戶口袋掏錢,像一條餓極了的獅子,散戶太弱小,所以說股票市場「八虧,一平,一賺」的說法;
可轉債:可轉債是上市公司和個人投資者利益罕見高度一致的歲茄地方。
4.投資策略
股票:股票有「K線引爆,牛股捕抓,黑馬亮劍」等各種投資策略,你可以在各大高鐵書店等看見相關的教人炒股的書籍,對於散戶來說,要一邊留意市場訊號,盤面消息,空拆一邊需要控制倉位,買入賣出的時機,在市場行情劇烈的波動下和市場情緒的渲染下,小白很容易追漲殺跌。
可轉債:策略相對簡單,各家的策略逃不出「價格,溢價,到期收益」等關鍵指標的組合,對於小白來說,只需要按照規則來執行就可以了。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對投資者來說斗雀棗是"有本金保證的股票" 。 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強大的市場吸引力,其有利之處在於:
1.可轉換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
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2.可轉換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
3.可轉換債券比股票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債券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債券之後,同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優先清償的地位。
Ⅱ 可轉換公司債券介紹
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債)是一種由公司發行的特殊債券,投資者在一定時期內可選擇一定條件將其轉換成公司股票。以下是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詳細介紹:
一、定義與屬性
- 定義: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是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券,其特點在於投資者在持有期間,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將其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
- 雙重屬性: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的雙重屬性。在轉換前,它表現為一種債務工具,投資者享有固定的利息收益;轉換後,則變為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成為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的權益。
二、轉換條件
- 轉換價格:轉換價格通常事先約定,是投資者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時需要支付的價格。這個價格一般會低於市場價格,以保證轉換的吸引力。
- 轉換期限:轉換期限是投資者可以行使轉換權利的時間范圍。在這個期限內,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和市場情況,決定是否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三、投資特點
- 風險與收益:可轉債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在固定收益和股票收益之間轉換的機會。當股市表現不佳時,投資者可以持有債券,享受固定的利息收益;當股市表現良好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收益。
- 靈活性:可轉債的轉換權利賦予了投資者更大的靈活性。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自己的投資組合,以實現最佳的投資效果。
四、風險提示
盡管可轉債具有諸多優點,但投資者仍需注意其潛在的風險。市場波動可能導致轉換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的收益。因此,在投資可轉債時,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市場動態和公司情況,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Ⅲ 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屬於比較中性的消息。可轉債可以轉換為股票,這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屬於利空,因為股本擴大了,攤薄了每股收益,導致市盈率「高企」;但是公司得到了一筆發展資金,對公司來說這是利好。
Ⅳ 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辦法有哪些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 可轉換公司債券辦法有哪些法律規定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 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如何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限於上市公司;除應當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 2.程序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要報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按照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程序如下: (1)董事會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議案。董事會對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表決,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過; (2)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應當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總額、票面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利率、轉股價格確定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股東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3)董事會聘請主承銷商; (4)向證監會申請並核准; (5)進行信息披露; (6)承銷商承銷可轉換債券。 公司發行公司可轉換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並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根據可轉換債券的性質,持有該債券的 債權人 享有轉換的選擇權和請求權。當滿足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時,經請求,公司應當予以轉換。 在我國相關的上市公司在經濟市場進行運作時,由於資金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發行相關的股票轉換為公司的債券。相應的上市公司可以轉換為資金,緩解相應的公司的資金短缺,或者相應的上市公司的經濟運作,對自身的公司合法的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