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凍結的股票如何強制執行
一、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名下財產,股票是凍結對象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五十二條、《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投資權益。
凍結應經合議庭合議後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並向有關企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股東名冊或者其他記載股權的文件上進行凍結登記。
二、法院能強制執行股票帳戶嗎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
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
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
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
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
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
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1)上市公司股票怎麼保全擴展閱讀: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
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
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
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⑵ 公司股票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保全嗎
對公司股票,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⑶ 什麼情況下股票交易需要保全
財產保全是法院依法對訴訟中出現的特殊緊急情況而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一定財產的強制措施,
以保證將來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適用財產保全,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給付之訴;
第二,必須是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於執行;
第三,必須是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憑證,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含有一定量(人民幣)面值,在一定條件下可轉讓(上市交易)。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可以擁有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實際生活中也確實有許多人擁有股票等有價證券,股票成了許多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
所以,只要符合財產保全的條件,人民法院依法對股票進行財產保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