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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通過信託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6-04 02:31:14

Ⅰ 大股東把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能不能用

不能 信託公司只能持有 不能買賣。除非大股東逾期不還

Ⅱ 部分上市公司為什麼要把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權質押必將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融資方式。
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措施……

Ⅲ 請問上市公司股權質壓跟股票收益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這兩者一般是相輔相成的,質押股權的信託,收益權也作為質押的一部分,但是可能有其他更好的還款來源,所以就只寫質押股權,其實如果到期不能兌付本息的話,股票的收益權依舊會被信託公司強制變現;股票收益權信託,就是不確定其他的還款來源,所以信託合同寫明以到期贖回股權收益權來還本付息。
信託融資的股價確定是根據市場情況來確定的,肯定是折價的,全流通股折價率高,限售股折價率低,因為信託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安全,要設立安全機制,所以要壓低質押率。好比你要融資5000萬,就必須要有市值一億的股票質押,因為在信託期間,股票的價值變動是很大的,為了保障信託的安全,一般當市值跌到7元的 時候,就會預警,當跌破6.5元,就要融資人補倉了。如果不補倉,信託就有權處理這些股票,以保證信託的安全性。
如果是全流通股,為什麼融資者不直接在二級市場減持來實現資金的需求呢?這樣就不用支付高額的信託成本,但融資人依舊這樣做,是因為融資人很看好這只股票,認為現在的股價太低,如果現在賣了股票,將來這些錢加上付給信託的成本並不一定買到這些股票,是對股票的利好,這比高管增持還有說明力。

Ⅳ 什麼是股票質押,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股票質押:上市公司把股票質押給別人,融資

信託:投資人基於對信託公司的信任,把資金交由信託公司幫忙打理。

Ⅳ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問題,質押股票在誰的名下在信託公司還是信託計劃上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

Ⅵ 把股票質押出去如何進行信託計劃

股票質押採用信託方式的話好處是利息比較低,正規安全,缺點是監管比較嚴格,警戒線為130,平倉線為120,需要增加資金,否則他們會嚴格執行!
信託計劃起點為5000萬,原則上不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我公司認為存在重大風險或不適宜作為質物的股票;
ST 類股票和創業板股票

我們公司可以聯合信託公司發行產品,如果有需要歡迎電話聯系-毛傑

Ⅶ 上市公司股東質押股權進行融資,信託公司是如何盈利的

在正常的情況下,信託公司跟銀行是一樣的,靠雙方商定的利息來盈利的。如果公司到期沒有償還債務,信託公司才有權處置所質押的股票。就算是賣掉股票,也是用於償還債務,並不能拿股票直接盈利。

Ⅷ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Ⅸ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信託利三年空還是利好

你說的行為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將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進行融資,但是總體來說都是缺少流動資金造成的。
這個行為具體要看才能判斷是利空還是利好,主要是根據質押的目的。
如果目的是為了純粹緩解資金壓力,可以理解成利空。
如果目的是為了上一些新項目,那可以理解成是利好。
但是一般股票質押方都是上市公司的小股東,這些股東和上市公司本身經營不會太緊密,一般不太會有大的影響。

Ⅹ 股票質押的信託怎麼樣

股票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其實質就用上市公司股東用自己的股票做抵押進行融資,然後到期以商定的收益比例連本帶利返還給投資者(即該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因此,股票收益權實質只是一個幌子,當然,融資方(上市公司股東)還要支付信託公司管理費和信託計劃的發行費等費用。 目前在國內私募網站中私募排排網是比較好的|好買網比較傾向於公募基金|然後提供一站式高凈值服務又有私募等等訊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財富網了|希望答案對你有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