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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6-05 03:49:16

Ⅰ 公司退市後散戶手中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另外一種是,該上市公司已經被證監會宣布調查,股民「賭博式」投資購入該股票,在公司被強制退市之前還沒有出售,那麼就捏在手裡,到新三板去繼續折騰。這份股票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後還能發展成什麼樣子。

(1)怎麼處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擴展閱讀: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證監會

Ⅱ 非上市公司,怎麼發行股票

可以到證券三級市場賣股票,有能力賣完了,就是發行成功了。

Ⅲ 終止上市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終止上市,股民手裡如果還有股票,需要採取以下方法:上市公司退市前會發布公告,大約有1個月左右的時間讓投資者交易手裡的股票,這時候就要趕緊拋售手中的股票;如果已經退市了,投資者手中的股票可以在老三板進行交易,老三板一周最少能交易一次,股民還必須開通三板交易賬戶才可以進行交易。

Ⅳ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原始股票怎麼辦有什麼說法嗎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資產,只要A公司就B公司達成協議,支付款項(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置換,也可以向B公司發行股票),都需要將方案報證監會核准,最後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上市有許多好處。
1、股票上市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很方便的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2、股票上市可以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市值。沒有比股票市場更好的市場能夠表現公司的價值,因為股票的價值就准確的反映了公司的價值,往往上市後,公司的價值會比當初投資的成本上漲很多。
3、方便大股東變現手中的股票,現在上市都是全流通,大股東持有的股票也可以很方便的變現。
4、上市公司在人們的心目中都是行業中的佼佼者,對樹立公司形象和發展業務有很大好處。

上市流通後,隨著股價的提升,拋售一部分股票,可以為企業融資。

Ⅳ 如果股票終止上市交易,散戶的股票如何處理

你好,造成終止上市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在具備上市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還達不到上市的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存在財務狀況弄虛作假並不糾正的情況。
3、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且在第四年仍然虧損,沒有扭虧為盈。
4、上市公司破產或者宣布解散。
5、其他規定
那麼,散戶買到終止上市的股票怎麼辦呢?
1、上市公司在退市之前會發出公告,有一個月左右給投資者交易手中的股票,在這時間之後,投資者可以去證券公司進行交割。
2、退市之後,如果上市公司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可以在新三板進行交易,相比A股市場,其交易比較麻煩。
3、公司應破產退市,投資者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但有可能得不到全部賠償。
在股市中,投資者因遠離業績差,在財務上弄虛作假的個股,避免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所帶來的風險。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Ⅵ 非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如何計算

我國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股權價格的確定一般採用每股凈資產值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據,一些企業的股權價格乾脆就簡單的確定為普通股票的面值。
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訂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其股權購買價格的確定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因此其確定的難度相對要大得多。

Ⅶ 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該如何挽回損失

律師您好,向您請教有關於購買非法股票的法律咨詢,一年前的八月份我接到一個證券投資公司的電話,稱我是某某證券公司的開戶者並且准確說出我的開戶賬戶和戶名,這樣我也深信不疑他是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他非常熱情地告訴我,西安有一家做煤礦業務的公司發展良好,正在對外募集資金,如果現在購買他們的股票過些日子可以賺20%,一年後可以賺70%,比打新股還要有利可圖。法律咨詢 我有些股票知識,問他股票代碼是多少,業務員說折價公司還沒有上市,賣的是沒有上市的公司股權,將來一旦上市就是股票,我就是發起人老闆,到時候把股票拋售掉,可以賺得一桶金。還稱即便現在股票沒有上市,在公司內部的股東間是可以自由流動的,也可以委託他們證券咨詢公司出售,和上市的了股票是一樣買賣的。於是我嘗試性買了幾手,一個月後賣掉,果然賺了10%,之後我買了30多萬元等待機會。結果這30多萬的股票過了一年也沒有人要,變成了一張廢紙,我想法律咨詢律師該如何維護權益?上海律師 沈潔律師答復,您好根據您的法律咨詢,我感覺到你買了社會上非法出售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或者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案件有一個基本的模式: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或者地下股票的承銷商和投資人,股票承銷商往往是一些不具備證券交易資格的證券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他們形成一個交易平台,讓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投資者自由交易。法律咨詢 未上市公司和承銷商約定,銷售人代銷公司的股權或者股票,投資人購買後,承銷商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為傭金,銷售股票或者股權的公司獲得融資。這是一種變相吸收民間資本融資的方式。而承銷商為了獲得高額的承銷回報,有的甚至高達30%,對不特定公眾銷售,以產權交易,投資委託等方式對外吹噓股票或者股份的利潤,吹噓股票或者股權可以流通。上海律師 銷售的方式多種多樣,從我們接到的幾起法律咨詢來看,多數是採用電話推銷、網路推銷的方式,少數組織股民聽投資講座,發放獎品等方式將投資人哄騙至銷售場所。雖然銷售手段不同,不過吹噓的內容基本一致,就是以可以海外上市,或者國內上市的名義,讓投資人購買原始股份,誇大或者虛構目標公司的盈利率。法律咨詢 具體的操作環節上有的是用股權轉讓協議和投資人交易,有的是用合作投資、戰略投資等名義進行,有的是簽訂入股協議,有的是發放股民證書,有的是進行了公司的股東登記。收到投資款後絕大多數是轉移資產,聲稱公司盈利下降,甚至破產來達到逃避對投資者的責任。法律咨詢 這種地下股票市場有的完全脫離於監管,甚至有非法集資,高額借貸的典型特徵,也有的持有當地政府的一些批文,相比之下後者更具有迷惑性。即便將來「出事」,非法銷售公司股票的主要人員被公安機關以為非法經營者,非法吸收存款罪處理,受騙的股民有的血本無歸,有的也只能拿回部分損失。多數這樣的案件解決之道只有刑事途徑,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或者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基本很渺茫。法律咨詢 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只能通過確認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簽訂的認股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全部款項為由,要求未上市公司承擔還款責任。賠償金額為投資款本金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如果您的合同是和承銷商簽訂的,起訴承銷商;如果承銷商是代理商,而未上市公司是銷售方的,將承銷商和未上市公司共同起訴;如果僅僅和承銷商簽訂合同,或者僅僅持有股權證的,起訴未上市公司。不過這里「泡沫」不破,往往對方採取了各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比如不承認承銷股票,而認為是股份轉讓合同,那麼投資者起訴對方還有一定的敗訴風險。另外這些銷售主體遠在外地,對於投資者來說還要承擔更多的司法風險。

Ⅷ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發行股票呢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