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想問下關於商業銀行股票問題
是不從事股票的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交易業務,股票發行是一級市場,是籌資。
希望採納,謝謝
B. 股票發售的主承銷商應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懺。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 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原文: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zhengquanfa/zhengquanchengxiao/shimeshizhengquanchengxiao/35065.html
C.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D. 有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但是金融債券不就是銀行部門發行的怎麼解釋謝謝
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於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是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經營對象,經營的是特殊商品…一貨幣和貨幣資本。經營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各種與貨幣運動有關的或者與之相聯系的金融服務。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同一般工商企業的區別,使商業銀行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3)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業銀行的業務更綜合,功能更全面,經營一切金融「零售」業務(門市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務。而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隨著西方各國金融管制的放鬆,專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差距甚遠;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上具有優勢。業務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盡管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內容和重點各異,但就其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一、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負債業務是形成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業務,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前提和條件。歸納起來,商業銀行廣義的負債業務主要包括自有資本和吸收外來資金兩大部分。1.商業銀行自有資本商業銀行的自有資本是其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初始資金,簡單來說,就是其業務活動的本錢,主要部分有成立時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股份資本、公積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自有資本一般只佔其全部負債的很小一部分。銀行自有資本的大小,體現銀行的實力和信譽,也是一個銀行吸收外來資金的基礎,因此自有資本的多少還體現銀行資本實力對債權人的保障程度。具體來說,銀行資本主要包括股本、盈餘、債務資本和其他資金來源。2.各類存款按照傳統的存款劃分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戶隨時存取和轉讓的存款,它沒有確切的期限規定,銀行也無權要求客戶取款時作事先的書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賬戶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取存款,如開出支票、本票、匯票、電話轉賬、使用自動櫃員機或其他各種方式等手段。由於各種經濟交易包括信用卡商業零售等都是通過活期存款賬戶進行的,所以在國外又把活期存款稱之為交易賬戶。作為商業銀行主要資金來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具有很強的派生能力。由於活期存款存取頻累,流動性大,在非現金結算的情況下,銀行將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額准各金用於發放貸款,客戶在取得貸款後,若不立即提現,而是轉入活期存款賬戶,這樣銀行一方面增加了貸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創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動性大、存取頻繁、手續復雜、風險較大。由於活期存款存取頻繁,而且還要提供多種服務,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較高,因此活期存款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對穩定部分可以用於發放貸款。盡管活期存款流動性大,但在銀行的諸多儲戶中,總有一些余額可用於對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銀行與客戶關系的橋梁。商業銀行通過與客戶頻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業務建立比較密切的業務往來,從而爭取的客戶,擴大業務規模。(2)定期存款。是指客戶與銀行預先約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為3個月、6個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長的可達5年或10年。利率根據期限的長短不同而存在差異,但都要高於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單可以作為抵押品取得銀行貸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定期存款帶有投資性。由於定期存款利率高,並且風險小,因而是一種風險最小的投資方式。對於銀行來說,由於期限較長,按規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銀行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備金率低於活期存款。因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約束,有較高的穩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備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續簡單,費用較低,風險性小。由於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在存款期間不必有其他服務,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沒有其他的費用,因而費用低。同時,定期存款較高的穩定性使其風險性較小。(3)儲蓄存款。主要是指個人為了積蓄貨幣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開立的存款。儲蓄存款也可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儲蓄存款多數是個人為了積蓄購買力而進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監管當局對經營儲蓄業務的商業銀行有嚴格的規定。因為儲蓄存款多數屬於個人,分散於社會上的各家各戶,為了保障儲戶的利益,因此各國對經營儲蓄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有嚴格的管理規定,並要求銀行對儲蓄存款負有無限清償責任。除上述各種傳統的存款業務以外,為了吸收存款,打破有關法規限制,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許多創新。如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自動轉賬賬戶、貨幣市場存款賬戶、大額定期存單等等。3.商業銀行的長、短期借款商業銀行對外借款根據時間不同,可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債務,包括同業借款、向中央銀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業借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主要用於支持日常性的資金周轉,它是商業銀行為解決短期餘缺,調劑法定準備金頭寸而融通資金的重要渠道。由於同業拆借一般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的,實際上是超額准備金的調劑,因此又稱為中央銀行基金,在美國則稱為聯邦基金。中央銀行借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再貼現,二是再貸款。再貼現是經營票據貼現業務的商業銀行將其買人的未到期的票據向中央銀行再次申請貼現,也叫間接借款。再貸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貸款和再貼現不僅是商業銀行籌措短期資金的重要渠道,同時也是中央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轉貼現、回購協議、大額定期存單和歐洲貨幣市場借款等。商業銀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對時間和金額上的流動性需要十分明確。短期借款在時間和金額上都有明確的契約規定,借款的償還期約定明確,商業銀行對於短期借款的流動性需要在時間和金額上即可事先精確掌握,又可計劃地加以控制,為負債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對流動性的需要相對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對象那樣分散,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比存款相對集中。三是存在較高的利率風險。在正常情況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於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與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密切相關,導致短期借款的利率變化因素很多,因而風險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於短期頭寸不足的需要。(2)長期借款。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業銀行的長期借款主要採取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金融債券可分為資本性債券、一般性金融債券和國際金融債券。發行金融債券與存款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籌資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為了擴大銀行資金來源總量,而發行金融債券是為了增加長期資金來源和滿足特定用途的資金需要。二是籌資的機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經常性的、無限額的,而金融債券的發行是集中、有限額的,吸收存款是被動型負債,而發行金融債券是銀行的主動型負債。三是籌資的效率不同。由於金融債券的利率一般要高於同期存款的利率,對客戶有較強的吸引力,因而其籌資效率要高於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資金穩定性不同。金融債券有明確的償還期,一般不用提前還本付息,有很高的穩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彈性,穩定性要差些。五是資金的流動性不同。一般情況下,存款關系基本固定在銀行與存戶之間,不能轉讓;而金融債券一般不記名,有較好的流通市場,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轉讓性。二、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其資金運用業務,主要分為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大類。資產業務也是商業銀行收人的主要來源。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備金以外,全部可以用來貸款和投資。1.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貸款是商業銀行作為貸款人按照一定的貸款原則和政策,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提供給借款人使用的一種借貸行為。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大的資產業務,大致要佔其全部資產業務的60%左右。貸款業務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一是按貸款期限劃分,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貸款三類;二是按照貸款的保障條件分類,可分為信用放款、擔保放款和票據貼現;三是按貸款用途劃分,非常復雜,若按行業劃分有工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科技貸款和消費貸款;按具體用途劃分又有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金貸款。四是按貸款的償還方式劃分,可分為一次性償還和分期償還。五是按貸款質量劃分有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等。對於任何一筆貸款,都必須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貸款的申請、貸款的調查、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貸款的審批、借款合同的簽訂和擔保、貸款發放、貸款檢查、貸款收回。2.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是商業銀行將資金用於購買有價證券的活動。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債券進行投資的一種方式。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有分散風險、保持流動性、合理避稅和提高收益等意義。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主要對象是各種證券,包括國庫券、中長期國債、政府機構債券、市政債券或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公司債券。在這些證券中.,由於國庫券風險小、流動性強而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投資工具。由於公司債券的差別較大,80年代以來,商業銀行投資於公司債券的比重越來越小。商業銀行其他資產業務還包括租賃業務等。三、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會計准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經營活動。1.中間業務的涵義中間業務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中間業務指那些沒有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關系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會轉為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經營活動。廣義的中間業務則除了狹義的中間業務外,還包括結算、代理、咨詢等無風險的經營活動,所以廣義的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所有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業務。按照《巴塞爾協議》提出的要求,廣義的中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或有債權凋務,即狹義的中間業務,包括貸款承諾、擔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資銀行業務。二是金融服務類業務,包括信託與咨詢服務、支付與結算、代理人服務、與貸款有關的服務以及進出口服務等。20世紀肋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動下,國際商業銀行在生存壓力與發展需求的推動下,紛紛利用自己的優勢大量經營中間業務,以獲取的非利息收入。隨著中間業務的大量增加,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從1984年至1990年,美國所有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長率為12.97%。其中資產在5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1.93%。中間業務已成為西方商業銀行員主要的盈利來源。2.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主要類別: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所經營的中間業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擔保和類似的或有負債、承諾,以及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或有項目。擔保和類似的或有負債包括擔保、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票據等。這類表外業務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由某銀行向交易活動中的第三者的現行債務提供擔保,並且承擔現行的風險。承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撤銷的承諾,即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潛在借款者的信用質量下降或完全惡化的條件下,銀行也必須履行事先允諾的義務;二是可撤銷的承諾,即在某種情況下,特別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質量下降或完全惡化的條件下,銀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諾的義務而不會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懲罰。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或有項目,是指80年代以來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創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貨、期權、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工具。採納吧
E.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是否為其主承銷商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最後,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F.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G. 投資銀行的ECM, ED, CMD, 和IBD分別指的是什麼部門或職務 大概職責是什麼
1、ECM=Equity Capital Market 資本市場部門
為投資銀行部及其客戶提供市場分析,為客戶融資過程中的決策提供多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專業建議
2、CMD=Capital Market Department 資本市場部門,叫法不同
協助IBD的證券承銷業務,評估和控制承銷風險,設計股票或者債券的發行結構,組織承銷團,協調市場推介路演,主導定價和配售,以及管理項目收入。
3、IBD=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投資銀行部門
投資銀行部主要從事投資理財,也就是皮包銀行。是銀行發展的高級階段,也是食物鏈的頂層。這個業務主要在譜銀行業務基礎上進行包裝整合,以效率或者效益的形式整合銀行傳統產品。因此很多成為金融衍生產品。
4、ED=Executive Director,執行董事
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s)是與商業銀行相對應的一類金融機構,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7)商業銀行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是金融市場主要的服務提供者。
投資銀行是指傳統商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服務機構,區別於商業銀行的特徵是風險不隔離;
在美國,投資銀行往往有兩個來源:一是由綜合性銀行分拆而來,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證券經紀人發展而來,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證券。
投資銀行的類型:
1、商人銀行
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對現存的投資銀行通過兼並、收購、參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屬公司形式從事商人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在英、德等國非常典型。
2、全能型銀行
這種類型的投資銀行主要在歐洲大陸,他們在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一般的商業銀行業務。
3、跨國財務公司
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美林、雷曼倒台,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
H.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幾支以上股票
政策:銀監會針對京滬深房地產泡沫問題緊急調研】
房價過快上漲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已經引起銀監會等部委的高度關注。據《21世紀經濟報道》透露,目前銀監會已經達成意見,在近期會同有關部門就房貸等情況進行專項調研。銀監會將由政策法規部牽頭,從防範金融風險的角度,形成調研意見,這支調研隊伍近期可能分赴各地。消息人士透露,銀監會主要選擇部分房價漲幅較快的地區調研,初步意向為上海、北京、深圳等三地。雖然到底有多少泡沫和投機的成分尚無定論,但抑制房價過快增長已成為眼下的一項重要部署。而令銀監會保持高度警惕的另一原因還在於,在房價過快上漲同時,全國房貸增速也同步高速上揚。一位銀行業人士指出,個人房貸高速增長帶來的風險已經不容忽視:貸款集中度高、信貸結構不合理。從上海地區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全年新增個人住房貸款占各自新增人民幣各項貸款的比例分別高達49%和79%。貸款高度集中於房地產。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市中資金融機構人民幣自營性房地產貸款累計增加1023億元,佔全部新增貸款的76%,而這部分貸款多為長期貸款。銀監會內部人士表示,調研後將根據形成的意見,對原來的有關文件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出發點是控制銀行信貸風險。
【政策:今年國內控制投機性外資流入將顯著加強力度】
由於預期人民幣升值,近期大量海外資金進入國內,並趁機尋找獲利機會,外匯監管部門對此表示憂慮。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郭樹清日前表示,中國非常關注資本流入中存在的投機問題,希望各地提高防範金融風險意識,不要盲目追求引進外資數量,否則可能「後患無窮」。去年末,中國外債余額2286億美元,較上年末增長350億美元,增幅18%,為多年來所未見。其中,短期外債增長更快,去年末佔中國全部外債的比例已超過45.6%,較上年末提高5.8個百分點,高於國際公認的40%的警戒線。在資本項目方面,去年出現大量海外個人到中國境內購買房地產的情形,其中一些明顯超出了購房自用的范疇。在有的沿海城市,海外個人購房一人多達幾十套甚至上百套,明顯帶有投機性質。在貿易和直接投資方面,也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從表面看是貿易活動或直接投資,但實際上是用來購買人民幣資產或者房地產,進行投機,甚至還存在相當數量的「假外資」。郭樹清的表態有兩點值得高度注意,一是對於投機性外資的預警極為明確;二是投機性外資幾乎存在於資本項目與經常項目的各個方面。安邦分析師判斷,從金融風險角度考慮,今年國內嚴控外資流入的可能性極大。尤其是今年前2個月中國貿易順差已高達110億美元,這更加大了中國增加控制的理由。、
【形勢要點:央行可能推出不良資產處置「做市商」】
9日,財政部長金人慶明確表示,國有商業銀行1.4萬億不良資產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後的損失,仍將由中央財政來負擔。這其中有7000多億央行再貸款,不過,另外還有多達上萬億的央行債權尚需處理,多年來央行一直在醞釀方案對這部分債權進行處置。在當前四家AMC的實際處置效果不佳的情況下,有研究人士稱,央行可能成立「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來參與處置工作。央行「資產託管公司」的計劃可以追溯到2003年。據上述研究人士稱,當時央行草擬了一個方案,建議單獨設立一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置央行的不良債權,並將方案上報給了國務院。而央行和銀監會一直以來都希望能夠提高處置水平。在現在的不良資產市場中,幾家AMC既是批發商的角色,同時又開展零售業務,沒有建立一個不良資產的「做市商」制度。如果新成立一個資產託管公司,成為批發商的角色,可能會提高參與主體的市場化程度,推動不良資產市場交易更為活躍,競價更為充分,進而提高資產回收率。該人士說,「公司作為批發商,可邀請所有合格機構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競標,改善目前資產處置狀況。」
【形勢要點:農村民間借貸開始向互助金融組織發展】
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農村居民金融互助組織的實踐,將民間自發借貸整合起來。據《財經時報》報道,吉林省梨樹縣閆家村於2004年7月成立了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股金總額31200元,累計放貸14次,共計27600元,閆家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社員家庭已有42戶。資金互助合作社副理事長李輝說,「資金互助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權票制。農民是需求方,非農民是投資方。農民資格股200元,非農民資格股500元,資格股有一個投票權,資格股之外增加的股金都為投資股,農民每增加400元為一個投票權,非農民每增加1000元為一個投票權。股多風險大,權票制既照顧投資方和需求方,雙方共贏」。在資金互助合作運作機制方面,互助社有許多詳細的安排,以控制風險。比如最高單戶入股不超過總股本的5%,最高借款額不超過總股本的10%。三個月內借款不得低於總股金的30%,以防止錢都借出去,再沒錢借了。非農民貸款只能貸股金的80%,年終必須結算,如果找不到人,扣下股金的20%做利息。單戶投資股不得超過總股本5%,是為了防止大戶控股,還可避免單戶由於投資過於集中,在出現不可預見風險時遭受過大打擊。在所有借款中,三個月以內借款佔比不得低於總股金的30%,這一規定是為了讓社員能夠經常參與合作社交易,同時保持流動性和支付能力。
【形勢要點:基金公司把風險的最後一棒扔給了社保理事會】
截至2003年底,由6家基金公司負責運作的全國社保基金組合共有23個,其中,股票投資組合有8+4個,債券投資組合有6個,其他包括回購在內的投資組合有5個。2004年11月,經過社保第二輪「選秀」,國泰、易方達、招商3家基金公司和中金公司入圍,社保基金投資受託人增加到10家,這意味著社保投資組合至少要增加4個,社保投資組合最少有27個。目前,社保理事會是在與各家基金公司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如果不同的基金公司通過不同組合共同持有一隻股票,就會出現社保投資過於集中的問題。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各基金公司認為自己管理的投資組合在風險控制之內,但匯總的社保理事會這兒持股比例則可能非常高,這等於基金公司把風險的最後一棒扔給了社保理事會。國外沒有象這樣將社保基金委託給這么多機構同時運作的。」但是,目前的情況是,隨著國內基金公司數目不斷增加,每家基金公司都想從社保基金中分一杯羹。出於平衡角度講,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人還會增加,社保組合還會增多。社保理事會必須採取措施,以保證社保投資始終屬於低風險之下。
【形勢要點:人民幣改稱「中國元」被提上兩會】
早在2001年2月,安邦集團研究總部完成了《人民幣自由兌換的時機與進程》的研究。在相關研究報告中,安邦集團策略分析師陳功提出,隨著人民幣向自由兌換的改革,人民幣應該改稱為「中國元」,這既關繫到人民幣的貨幣主權問題,也關繫到今後人民幣走向世界。在4年之後的2005年「兩會」上,這一提案被提上檯面。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和旅遊業的增長,人民幣已在「環中國帶」區域流通。但由於人民幣的稱謂與國際慣例不一致,因而不利於加快中國貨幣跨境流通和國際化進程。因此,全國政協封錫盛等委員建議,將人民幣的稱謂改稱「中國元」。封錫盛等委員還提到改名「中國元」的其他「好處」:一是「中國元」可推動「亞元」的誕生。在亞洲,由於日本經濟持續低迷,日元匯率振盪大,不足以成為「亞元」的單一主導貨幣。而「中國元」更能代表亞洲,成為「亞元」的主導貨幣。二是創立「中國元」,還可使我國獲得重大利益,結束我國一國四幣(人民幣、港元、澳元、台幣)的歷史,獲得巨大的鑄幣稅收入。雖然這兩項「好處」的實現都極為復雜,還涉及大量的政治問題,但從人民幣發展到「中國元」,是決策層應該高度重視的。
【形勢要點:從體制和監管看,資產管理公司極度缺乏獨立性】
國內資產管理公司(AMC)轉型的呼聲頗高,但問題也不少。全國政協委員、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前總裁朱登山日前揭示了資產管理公司體制上的諸多問題。以信達為例,該公司從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後,截至目前,一直是建行的行長做信達的黨委書記,而信達的總裁則是建行黨委成員。朱登山認為,這種人事關系的相互交叉,在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之初有其合理性,但隨著資產管理公司日益成熟,這種身兼兩職的做法則使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改造遇到了困難。「一句話,資產公司和原來的銀行已經沒有任何直接的業務聯系了。」去年曾有媒體報道信達以31%的價格購買的2787億元資產,轉手將569億資產以極低的價格賣給外資,這起案件驚動了中央高層,被認為是資產管理公司暗箱操作,使得不法分子一夜暴富。朱登山認為,這一案件之所以驚動了中央高層,暴露出資產管理公司缺乏一個直接的監管者。目前,中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在經營上主要是對財政部負責,但在人事上,則由中國銀監會負責。這種雙頭管理的格局,使得在「沒事的時候,兩個機構爭著管,而一旦出了問題,資產管理公司找不到向上反映的渠道。」而現在,為了避免有低賣國有資產的嫌疑,現在資產管理公司一般不敢通過直接轉讓的方式來處理不良資產,基本採取拍賣的方式。「盡管拍賣的價格可能還會低於直接轉讓方式,但可以讓資產管理公司少一些『賣國賊』的罪名」。
【形勢要點:反洗錢在今年有了特殊意義】
隨著近年資本跨境流動的迅速增加,反洗錢正在日益成為金融監管的熱點話題。包括人行廣州、昆明、烏魯木齊等「邊城」分行在內的第二批反洗錢處不久前低調掛牌,上海、深圳兩地的反洗錢監測分析分中心也在緊張籌備中,不日將投入運行。此前一直「雷聲大、雨點小」反洗錢監管正在廣東等洗錢「前沿地帶」進入實戰。據了解,此次與人行廣州分行反洗錢處同時獲批的還有昆明和烏魯木齊兩個反洗錢處,加上首批設立批準的深圳和上海,目前全國共有5個反洗錢處。人行廣州分行反洗錢處處長邊維剛表示,按照人行中長期反洗錢工作部署,將分期分批在每個省份都設立反洗錢機構。目前廣東反洗錢監管組織體系已經形成了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反洗錢日常工作機構——反洗錢崗位的三級管理模式。「全省各級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都配備至少一至兩位反洗錢信息員,負責報告可疑交易。」與此次反洗錢處「邊城」布點同時推進的,還有深圳和上海的反洗錢監測分析分中心。據有關人士透露,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是和人行反洗錢局平行的機構,直接接受人總行領導,不同的是前者屬於金融情報中心,更側重於技術方面;後者則主要負責反洗錢政策制定、行政協調、監督管理等。在抓緊反洗錢機構配置的同時,人行也逐步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監督力度。人行廣州分行人士透露,3月底將進行一次全省商業銀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根據安邦分析師觀察,反洗錢工作在今年會得到很大提升,原因是反洗錢與反腐敗在今年會緊密結合。國內各種腐敗問題、資金外逃問題都與洗錢有著復雜的聯系,中央對此已高度重視。
【形勢要點:國有銀行「內部人」控制在改革中可能被強化】
通過大規模的財務重組和全面的改革,目前以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改革取得了明顯的進展,許多方面的突破,例如人事和薪酬制度等的改革,其力度之大,可以說是改革開放以來銀行改革中所沒有的。但是,客觀地看,國有銀行的改革還存在許多隱患。安邦特約經濟學家認為:目前在國有銀行改革中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一些紀委監察等的控制力在下降,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風險監控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案件頻發的時期。特別是此次國有銀行的人事改革,強調的是部門負責人的人事挑選權,這就可能使得一個部門、一個分支機構的幾乎所有幹部、特別是主要業務崗位的幹部,都是這個機構的負責人自行挑選的,而且目前看來這個挑選過程未必透明、公正,例如有的國有銀行在人事選聘中盡管也進行公開考試、面試等,但是考試成績、面試成績等並不公布,基本上是黑箱操作,有的機構的人員選聘往往不是根據考核成績。這樣就在事實上進一步強化了國有銀行的「內部人控制」,使得一個單位缺乏必要的內部監控,很可能出現一個機構的「一把手」在缺乏制約的情況下為所欲為、甚至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的案例,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高山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值得深入反思。
【形勢要點:查基金贖回,證監會最關心的還是股指】
基金遭受巨額贖回的情況已經引起了證監會的注意。據悉,證監會有關部門3月9日緊急通知各基金公司上報基金份額贖回情況,業內人士表示,「從調查的內容來看,證監會希望了解近期基金贖回資金的流向,尤其是了解保險資金直接入市之後對基金的影響。」據了解,本次證監會要求緊急上報的資料,是自今年2月16日到3月8日期間各基金公司每天發生的申購、贖回情況,其中還分個人和機構進行統計,在機構中,特別安排了保險公司一欄特別統計。業內人士分析,在最近幾天,幾大保險公司相繼直接入市,更帶來了關於保險資金是否正在贖回基金份額、而選擇自己投資的疑問,本次調查部分條款直接針對保險公司贖回情況,可能由此而來。事實上,保險資金入市是否會導致基金規模大幅度的縮水一直是近階段爭論的焦點。對於保險資金單干而引發贖回基金的擔心並非多餘。伴隨著保險資金直接入市腳步的加快,從去年10月份以來,保險資金對投資基金的投入一直處於贖回狀態。目前看來,保險資金贖回會打壓股指,因為贖回必然迫使投資基金拋售股票,而投資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又往往都是一些指標股,因此,基金拋售股票的過程,必然造成股票價格的下跌,造成股指走低,可能這才是證監會最關心的問題。
【市場:神華「A+H」發行方案終於被徹底證實】
前期盛傳的神華能源「A+H」發行方案終於被徹底證實。日前,全國政協委員、原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葉青接受公開采訪時表示,神華能源「A+H」兩地上市方案目前已獲得兩地監管部門的批准。今年1月,神華能源向香港證券監管部門遞交了上市申請表,並有望於今年4月啟動招股程序,預計發行A股和H股的總融資額將達到234億元。在發行比例方面,神華能源計劃此次公開發行比例為總股本的25%,其中18%以H股形式發售,7%以A股的形式發售,預計A股籌資規模為120億元左右。此前有消息稱,在主承銷商的選定中,美林證券和德意志銀行兩家國際大投行領先於其他投資銀行,中金公司也將被指定為神華集團首次公開發行的顧問。據透露,由於選擇A+H的發行方式,所以可能組成一個承銷團來共同完成發行工作。市場人士指出,神華集團實施A+H,一方面會拖累市場的重心下移,對整個市場估值產生影響。同時,公司作為國內一家大型的煤炭公司,也將對煤炭股的短期走勢形成影響。
【市場:「問題擔保」斬不盡、殺不絕】
上市公司擔保引發的問題,在國內股市曾有慘痛教訓。然而,這一問題至今仍然嚴重。日前,隨著證監會立案調查和光商務,以和光商務為導火索,由和光商務、聚友網路、海王生物、中科健及其控制人形成的11.4億元高危擔保圈開始引爆。在和光商務公開的訴訟信息中,聚友網路的第一大股東聚友集團在3起訴訟中成為被告。聚友集團共為和光商務的1.188億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並因為和光商務支付困難而被推上被告席。同樣,中科健實際控制人郝建學的智雄電子也因為替和光商務5000萬元貸款進行擔保而成為被告,中科健與和光商務兩家上市公司也有著1億元人民幣的互保,而海王生物與中科健有著3億元的互保。該擔保圈中四家上市公司,聚友網路盡管其注冊地在四川,但其控股股東聚友集團總部卻在深圳。這四家公司的對外擔保,還包括深圳本地的深信泰豐、康達爾等上市公司。在2001年曝出以深石化為主囊括13家上市公司的深圳擔保圈後,4年後,深圳再爆問題擔保圈。業內人士表示,以區域性為主的擔保圈是我國上市公司中的普遍問題。此前由ST啤酒花引發的新疆擔保圈、鴻儀系引發的湖南擔保圈兩度說明了該問題。盡管同區域的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的互保能方便上市公司融資,但由此形成的擔保圈容易出現一損俱損的情況,應該以一定的標准建立風險擔保機制。
【形勢要點:中國到底需要建立什麼形態的金融中心?】
國內許多大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都在努力打造「金融中心」,紛紛以各種措施吸引、爭奪金融資源。而上海國際金融學院院長陸紅軍教授近日表示,應在中國建立一個多層次、多功能的金融中心網路,實現區域協調發展。陸紅軍指出,中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應遵循區域統籌協調發展的戰略。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必然帶來資金與資本市場的不平衡,需要國家、地區或經濟中心城市通過發展金融服務業進行融通和置配,這就為不同層次和功能互補的金融中心城市的發展創造了條件。陸紅軍從區域經濟發展的角度提出,形成網路結構,即作為國家金融決策與管理中心的北京;國際金融中心的上海;南方地區金融中心的廣州/深圳;東北地區金融中心的沈陽/大連;西北地區金融中心的西安;西南地區金融中心的重慶;中部地區金融中心的鄭州;以及作為亞太地區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安邦分析師認為,陸教授的觀點值得重視。對於中國來說,有一個問題的確需要思考:我們到底是需要少數高度集中的金融中心,還是需要能提供更多金融服務的金融中心網路?二者需要有一種平衡。如果忽視後者,那麼造出來的很可能不是真正的金融中心,而只是具有「虹吸效應」的資金中心。
【形勢要點:市場對亞洲央行外儲變化的心態已極為脆弱】
盡管美聯儲多次調高了短期利率,但長期利率仍然維持在低位,這已成為困擾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的一個「謎題」。但近期日本、韓國關於本國外匯儲備的一些只言片語使這個「謎題」的實質有所暴露。此前,當國會一個委員會問及政府有關8406億美元外匯儲備的政策時,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說:「我認為貨幣多樣化是必要的。」市場隨即作出劇烈反應,推動10年期美國國債收益率一度觸及4.57%的7個月高點。因為日本干預日元匯率而持有數量巨大的美國國債,一旦日本採取任何手段將外匯儲備多樣化,都可能縮小其持有美國國債的比例。投資者由此擔心,此舉將削弱債券價格並提升收益率。於是美國國債交易量猛增,投資者在亞洲交易時段遭受了「瘋狂走勢」的沖擊。與此類似的是,韓國官員上月暗示,可能在考慮一個使外匯儲備更多樣化的新策略,外匯市場隨後急速下跌,而美國國債收益率上揚。雖然日本財務省、韓國央行的官員都迅速出面否認了市場的猜測,但實際情況是亞洲各央行在考慮將它們龐大的美元資產多樣化,市場對此已十分敏感。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脆弱的市場心態,實際上代表了一種市場預期正在形成:「強美元」時代可能一去不復返了。
【形勢要點:海外風險資本投資中國公司有顯著增長】
在2001年全球互聯網泡沫破滅之後,由於市場環境轉變,再加上中國缺乏退出渠道,外資風險投資對中國公司的投資進入一個「冰河期」。不過,這種情況正在改變。世界銀行旗下的國際金融公司(IFC)近日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外資正在成為中國許多小型高科技公司成長的動力。據IFC的數據,2004年海外風險資本向253家中國公司(包括許多科技和電信初創企業)注入了近13億美元的資金,投資額較上年增長了28%,而投資交易數量則增長了43%。目前,中國還沒有龐大的風險資本行業,為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信息技術公司提供融資。總部位於北京的BDA China Ltd.董事總經理泰德·迪恩(Ted Dean)表示,西方風險資本家對中國科技公司的興趣跨越多個行業,包括那些尚未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的行業。在中國,大約有450家集成電路設計公司,還有數家迅速成長的軟體外包公司。而許多熱門的IPO都涉及經營門戶網站、旅行預定網站以及移動數據服務等公司。在去年進行了IPO交易的中國科技公司中,有24家企業獲得了風險資本的支持,它們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籌措了43億美元的資金。
I.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